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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22:28:32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立院否决选罢法覆议 中选会:新法公布前提出之罢免适用旧法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11日)否决行政院针对选罢法修法所提的覆议案。国民党立委翁晓玲认为,新
法公布后,第二阶段连署就要附身分证,避免出现连署不公平状况。对此,中选会说,根
据选罢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规定。
中选会表示,依据选罢法第131条规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发布选举公告之选举,或已
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之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也就就是说,罢免从提议、连
署、投开票等各阶段,若适用旧法者,则随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亦适用旧法。
反之,若罢免提议送件适用新法者,则后续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始适用新法。至坊间
特定或少数学者误解法律有此特别规定之处,亦再次并此予以澄清。
此外,中选会也说,有关选罢法就提议签署罢免提议书时点为表意自由,并不是属选务机
关能干涉的范畴,这是法律主管机关内政部见解,也是过往司法实务见解。
依选罢法第75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
免案;但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提议领衔人应于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后,始得检附罢
免提议书等资料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至于提议人名册连署期间法既无明定,亦未列
为应予删除之事由,当无另行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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