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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Misshit (LDMisshit)
2025-02-08 16:40:59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1.媒体来源:联合报
2.记者署名:王宏舜
3.完整新闻标题:
宪法法庭不受理理由出炉 狠狠打脸高院声请...高虹安案得继续审
4.完整新闻内文: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犯贪污诈领公有财物、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台北地院认定不法所得为
11万6514元,判她7年4月徒刑,褫夺公权4年,现停职中。台湾高等法院认为立法院组织
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有违反宪法法庭关于法规范不得违反明确性原则的解释,牴触宪法第
18条规定,裁定停止审理,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该条文违宪,宪法法庭昨裁定不受理。
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审判长为吕太郎,成员包括蔡宗珍、朱富美。
因宪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将回到高院继续审理。
高院审理高虹安案的受命法官为郭豫珍,审判长为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合议庭指出
,依合理确信,认条文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危及民选公职人员身分
稳定的民主宪政精神,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因此依宪法诉讼法第55条规定,声请宪
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违宪。
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认为,条文明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员聘
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
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是有关立
委聘用公费助理,及立法院应编列预算支应助理费与相关费用的规定。
而高虹安案,是涉及被告等人申领公费助理补助费及加班费的“行为事实”,是否构成贪
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所定利用职务上机会诈领财物罪,或刑法第214条所定使公务
员登载不实罪;而规定仅是声请人为评价这些行为事实,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否所
欲参考或引据的法律规定。因这些规定本非声请人就高虹安案,作成高女有罪与否的终局
裁判所应适用的法律,也难说是对高院的案决结果有直接影响。
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直指,这些规定“充其量”只是声请人“所自认”,审理高院相关犯
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之一。就此而言,声请人就此规定声
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不符合宪诉法第55条所定要件。
另外,高院认为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授权明确性,但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则指有关立委
得聘任公费助理,及立法院应编列预算支应助理费与相关费用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规范
立法委员职权行使的人事组织等事项,与犯罪处罚规定无关,也绝非法定构成要件之一环
;此外,规范内容并未有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性质的规范要素,其规定于个案的具体适
用,均应由个案有权机关或救济机关为适当解释,这些都没有违反法律明确性要求的问题
。
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也指出,立委员依规定聘任公费助理,并向立法院申领公费助理费与
加班费等实务运作情形,于刑事案件中是否构成犯罪处罚规定的构成要件事实,是法院审
判权核心所在的个案认事用法范畴,不是法院可以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的事项范围。况且
相关规定是明文赋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费助理权限,且明定立法院应编列相关预算支应,
并无授权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命令为补充的规定,不生牴触授权明确性问题。
审查庭也不客气地说,声请人“似有将法律明确性要求与授权明确性要求混为一谈之嫌”
。
“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也是高院声请释宪的理由,同样遭审查庭指“主张空泛
”。审查庭指出,声请未叙明相关规定作为立法院组织法中关于立法委员聘任公费助理,
及立法院应编列预算支应相关费用的规定,如何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如何的制度性保障意
旨不符、民主宪政精神中究有如何的“民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要求、规定又如何危及民
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都没提出具体理由,因此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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