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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Ud (小屁孩)
2025-02-07 21:57:02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13年度诉字第17号
原 告 郭月庭
诉讼代理人 吴胤如律师
田欣永律师
陈建州律师
被 告 张伟倩
诉讼代理人 简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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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史书华于110年3月15日至3月21日间除互称“宝贝”外,被告还传送“想你”、“
爱你”、“抱”等亲密对话,其中被告于110年3月18日表示“医师请我验孕”、“医师很
大声说你一个月吃两次事后药”、“你很期待有小书华吗”等语,显然被告与史书华于一
个月内有两次以上性行为;于110年3月20日传讯史书华表示“我们还要在很多地方聊聊天
喝喝茶 做做爱”、“那这样没体力在山上爱爱”等充满性暗示之咸湿用语;最甚者是,
于110年3月21日传讯史书华表示“刚刚试用觉得很合”、“我真的很会口交吗”、“你明
明说你也有射在他们嘴里”,史书华回复“欸 差很多 我现在又好想要你了…”,被告再
称“好想要你 我也是 我好湿”等语,显见二人当天至少有以口交方式为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