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06 17:33:32※ 引述《DsLove710 (DoraApen)》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 新竹市正义轮胎行次子陈彦翔欠债,又屡与父母因家务争吵,买20公升汽油返家纵火,害
: 母亲、妹妹、妻子、3个小孩、大嫂及姪女葬身火海枉死,一审依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判死刑,二审认定陈“自首”改判无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驳回检方上诉,判陈无期徒刑定
: 谳。
说来无奈、也令人愤慨:
一、台湾高等法院以“一一二年度上重诉字第四十八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迄今只
过了约一月又二十五天
这个“速战速决”有点快得迅雷不及掩耳,没人能及时反应(虽然第三审通常是法律
审,但对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案件,仍须实质审理、且有必要时得命辩论)...
二、依据部分媒体取得的判决理由摘要:
“陈彦翔的犯行情节已达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与一一三年宪判字第八号,属犯罪情节最
严重之罪,但依据本案卷证资料所示,警方到场时没有具体客观证据以证明陈彦翔
为放火之人,事后陈彦翔主动向警方坦承犯行,并由警方当场逮捕,其行为符合刑
法自首要件,依法减轻其刑。”
“陈彦翔于案发后企图救火被劝阻离开,过程中数度有激动、哭泣、崩溃、茫然无助
等情绪反应,也不断要警方救他家人,并表示不想活,显然自首犯行不在陈彦翔的
犯罪计画内,且其犯后有歉疚感。陈彦翔非为图自首减刑而自首,从客观事证也无
从认定陈彦翔为狡黠自首之人,认定二审判决无违误,检察官上诉无理由,据此驳
回上诉,全案定谳。”
这多数与第二审的理由吻合,据此认定判决“没有违背法令”,一切合法合理。
附带一提,对于“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引用的见解内容:
鉴定报告:
1.有关被告之矫正教化可能性:被告并无反社会人格障碍症之特质、亦无可能影响矫治成
效之精神疾病,但其较为固著的思考模式与人格特质,较有造成矫治较为困难。然而,观
察其于看守所收容期间之心理辅导过程,以及能够在社会支持下停止赌博问题行为之过去
经验,可见得被告仍具有内化外来规范或社会常模,并且降低固著性而改变自身之可能性
,尚难谓其无矫治可能性。
2.有关被告之再犯可能性:根据History部分之资料,被告并无明显之再犯风险;根据
Clinical部分之资料,被告之再犯风险为低;将来在非家庭成员之相处之间,目前被告之
再犯风险为低;就Risk Management部分之资料,将来在与非家庭成员相处之间,目前被
告之再犯风险为低,而被告目前与家庭成员之关系不佳,若将来同居共处之机会低,则其
再犯之风险亦低。整体而言,在近期内,被告暴力犯罪方面之再犯可能性为低。
3.有关被告之再社会化可能性:被告之再社会化可能性之不利因素包括其家人支持之欠缺
。而被告之再社会化可能的有利因素包括:之前无物质滥用状况、具备足够工作能力与意
愿,以及辅以适当矫正辅导下应可有足够个人改变动机。而其朋友种类应不致于造成再社
会化之不利因素,然而其带来的正面帮助应也较少,且上述有利因素,仍可能因为年龄增
长而逐渐递减
鉴定人吴○○医师补充:
“关于被告之矫正教化及再社会化之期待可能性部分,在最佳条件下,被告应具备一定程
度矫正教化与再社会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可是还是要考量现行跟未来的矫正制度的量能
变化,以及将来实际执行之成效,我们就没有办法预测到那么远,只能做出暂时结论。在
鉴定报告中虽然认为被告有鲁莽行为之人格特质,但于矫治可能性的评估上,仍认为被告
具有矫治可能性或者治疗可能性,理由是因为被告其实还是有从事心理论述、描述的能力
,有观察内心的能力,不管是他人或自己。被告在看守所里与心理师进行咨商辅导过程中
,其实也可以提出一些想法,当时心里师就整个咨商辅导的过程,也认为被告觉察力高,
对自己的状态也很清楚,所以我们根据心理师的专业判断,再综合先前获得的资讯,虽然
被告个性中有固执的部分,但不是完全难以鼓励,所以在短期心理咨商的几个月中,就可
以展现出心理师能够观察到的这些能力,若再给予更多的时间、更多的鼓励,这种改变的
可能性是存在的。故我们会认为具有透过矫正或治疗改变的可能性。被告没有明显的精神
疾病症状,主要是在于人格特质的部分。被告在我们鉴定的时候,还处于心情情绪比较忧
郁的情况,依据目前文献的探讨,其实可以做认知行为治疗,主要目的在于让被告更了解
自己,在被告人生的回复当中,可以去找出过去某些事项,可能基于被告认知方面可以再
改变的地方,可以让过去的历史有所不同,将这些认知行为的技术学起来之后,希望将来
被告在面对其他未来事件时,能够辨识出这些事件当中的特质,避免继续再采取过去那些
可能会产生问题或纠葛的认知模式及行为模式,或许将来类似这种暴冲的情况可以减低。
关于责任外在归因模式的成因跟改善方式,目前学界尚未有一致共识,我们的结论是基于
比较带离创伤、比较积极努力的情况下,至少临床上我是觉得尚有可为,还可以努力看看
。鉴定报告中虽提到被告在家人支持方面,目前已经和其他家人已经中断联系,解读为不
利被告社会复归之因素,但这些因素都有随着时间改变的可能性,目前虽然是断联的情况
,不代表将来持续会断联,随着时间经过,随着有沟通的机会,也可能重新连结,克服这
些伤痛,又或许被告自己又有一些调整,使家人还是愿意再接纳他,现在所看到这些不利
因素就有改变的可能。我们在进行鉴定时,不会认为一辈子都不可能形成家人连结,所以
在做结论时,认为至少综合来看,被告还是有社会复归性可能性,如果这因素能够做调整
,被告的确也是有调整可能性。而且并非所有的家人都对被告不利,而是与被告产生冲突
的家人。如果被告的家庭中,大家共同的价值、努力的方向,都还蛮一致的话,即使被告
有前述特质,经过认知行为治疗,也能够改善到一定程度的话,这种悲剧再度发生的可能
性就比较低。都要有一些特殊的考量,不是全面性的外在归因,认为永远都会造成问题”
鉴定人李○○社工师补充:
“被告与心理师间有持续进行会谈,辅导关系的建立良好,在这个基础上,有透过矫正或
治疗而改变的可能。后来是因为心理师离开的关系,才会中断而没有持续,并非治疗关系
有什么波折。”
鉴定人吴○○医师追加:
“鉴定报告中所关于被告Clinical(临床)部分的状况评估,有提到依据心理师描述,被
告对于咨商的接受度高,也愿意自我反省,只是因为更换咨商心理师而决定不再接受咨商
,仍然需要比较强的支持介入,才能继续接受咨商,意思是要积极跟被告沟通,若被告不
再继续进行心里咨商或治疗,对于他将来要进行改变会比较困难。并不是被告不要了就算
了,而是要更积极尝试与被告沟通,这一个决定本身的利弊和得失,强调有在做治疗的话
,效果会更好。要让被告了解是对他有帮助的,且在采取治疗的策略当中,也不是比较被
动式的,而是要主动式的,跟被告讨论他可能的问题,可能会更积极提出某些治疗方法,
或者甚至包括一些因应方案,要让被告了解到他过去某些模式,他虽然习惯使用,但可能
不见得适合,提出一些新的作法跟看法,这种积极的提出对被告也会有帮助。在最佳安排
情况下,也就是在被告服刑过程中,有良好的临床心理师,可以对被告进行认知行为治疗
,若可能一些精神疾病症状发生,可以有良好的精神科专科医师来进行诊治,然后教诲师
因为具有良好的社会工作训练,可以在服刑过程中帮被告做一些资源的连结,甚或一些其
他辅导团体也能够进来,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持续进行,不会完全受到人力、时间或资
源的不合理限制之状况下,就是所谓的最佳安排。让被告的生理、心理加社会,甚或所谓
宁静的发展,都能够有一个适切的调整,将来被告改变的可能性就会比较高。”
这些都成了法院不愿意判处死刑的主要因子
虽然有一定程度上是出于被告的“真诚”,但同时也该理解被害人家属的思绪,尤其有者
在闻判时当场哭泣
由此已可肯认,所谓的“违背民意、违背善良的判决”,根本不可能停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