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郭哲敏确定2亿交保 粉专酸司法“不演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05 13:48:09
※ 引述《Induction (爱人爱己)》之铭言:
: 有共同朋友不便多说,甭提这案子我不碰也没交集。
: 只是台湾这样玩不怕触怒美国吗?
: 郭是美国搞回来的耶,搞回来再放掉这样不是在耍人?
: 这政府现在是在装死还是铁了心要放啊?
: 所以看起来也没多亲美啊。
今天才看到“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二五号”刑事裁定的全文,且检察官抗告
理由和前次一样,都没有直接放在法定文书之内
而给的资料是“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一一四年度押抗字第一号抗告书”,所提不服的理由
内容为:
壹、本案于审判中延长羁押次数得以六次为限:
按“而羁押处分既属保全措施,自应以起诉书所载犯罪事实所涉罪名所得受最重本刑之宣
告,有无可能逾有期徒刑10年为据,而非以事后判决结果即宣告刑为断,此乃避免重大累
件未能妥速审结,对社会治安及后续审判、执行程序之进行,所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件被
告所涉银行法第29条第1项、第29条之1、第125条第3项、第1项后段之法人行为负责人非
法经营准收受存款缉务等罪嫌之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33条第3款规定
﹒‘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2月未满,或加至20年。’则该
罪之最重本刑为15年,即为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2项所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10年之罪
,是原载定于本件延长羁押被告3次后,再行裁定延长羁押被告,自与该项规定审判中延
长羁押次数得以6次为限之旨无违。故抗告意旨主张原载定适用法今违误,本索不得再行
延押云云,尚不足采。”此有台湾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96号裁定可参,此亦为现行法
院实务固定见解,并经被告2人前次延长羁押抗告之台湾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962号裁
定采认在案。故被告2人第5次延长羁押期间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1月29日止,亦未
逾依法延长羁押次数6次之限制,合先叙明。
贰、被告2人涉犯7年以上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前有逃亡、串供、串证、源证之事实,现
仍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等羁押原因,本次原审裁定并未审酌及此,详述如下:
一、被告郭哲敏及张旭升涉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非法经营国内外汇兑素务罪,及洗
钱防制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之特殊洗钱罪、同法第14条第1项之一般洗钱等罪嫌、被告郭
哲敏又涉犯刑法第268条之意图营利提供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罪嫌重大,业经本案历次羁
押、延长羁押裁定及本次原审裁定认定在案,合先叙明。
二、被告2人涉犯7年以上重罪,前有逃亡之事实,现仍有逃亡之虞:
本次原审裁定认定,被告2人所涉违反银行法之罪,系最轻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重罪
,被告郭哲敏案发后长期滞留国外,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才从泰国押解返台,并向法院
声请羁押获准。被告张旭升则藏匿国内,迄被告郭哲敏遭逮捕后,始投案等情,足认被告
2人前均有逃亡之事实。
三、被告2人财力雄厚,对于出境及国外生活非常熟悉,再加上被告郭哲敏在境外有钜额
贵产,基于人性趋吉避凶之利害考量,足认被告2人再欣逃亡的可能性极高:
(一)依据本案卷内之2022年9月综合包网报告显示,被告郭哲敏于108年至111年9月,经营
包网平台净利达美金5,520.3万元,此有2022年9月综合包网报告在卷可佐,又本索被告郭
哲敏经营地下汇兑部分,被告郭哲敏经手汇兑金额共计至少达新台币217亿154蓆5,434元
,已透过汇差赚取至少新台币1亿2,662万3,107元,此有地下汇兑帐册、卷内其他银行帐
户交易明细、凭证、水单、交易完成截图等证据在卷可凭,可知被告郭哲敏单就本案犯罪
,已赚取非常高额的不法所得,并因事业所需结交众多境外客户,且有多元换汇管道。
(二)自被告郭哲敏私人帐目之“收入/费用表”中可知,以111年8月为例,被告郭哲敏的
收入除本案赌博及地下汇兑收益外,尚有多项投资,名下有开设在新加坡及香港的美元帐
户、泰达币USDT帐户、泰国泰铢帐户、新加坡日圆帐户及新加坡的新币帐户等外币帐户,
上开帐户中共有1,507.91萹美元、1,556.13泰铢、7,500万日圆及0.38万新币,并在新加
坡开设公司2间,此有2022年8月“收入/费用表”在卷可稽﹔复以111年7月为例,被告郭
哲敏另有手存现金、艺术品及理财产品投贵、系险等财物,持有新加坡HSBC理财产品4325
.25万元,名下投资柬埔寨土地909万1,000元,支付新加坡房屋租金62万2,840元,于2022
年“购入泰国曼谷房产21,279.82萹元,毒月使用私人飞机数次,私人飞机花费3,849.66
万元,此有2022年7月“收入/费用表”附卷可佐。又自上开2份表格中可知,被告郭哲敏
每月酒水餐饮消费均以千万元计算,且频繁往来泰国、新加坡、伦敦、巴黎、杜拜等地,
此亦可参被告郭哲敏之入出境纪录甚明,被告郭哲敏于通缉遭遣捕遣返回台后,亦均自承
其在境外投资土地,经柬埔寨副总理颁发护照,到新加坡办理投资移民,及于通缉期间持
东埔寨护照往来于柬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日本、香港、澳门等地等节,有被告
郭哲敏112年8月10日侦讯笔录附卷可佐,可证被告郭哲敏境外资产雄厚,国际往来频繁,
有绝对的财力和能力潜逃并于国外生活。
(三)被告张旭升于108年间,每月均非常密集入出境(前往澳门、香港、东埔寨、菲律宾
、日本等地),全年高达约20次,纵使在109、110年因疫情封锁国境的情况下,仍有数次
入出境,有被告张旭升入出境查询资料、航班资料料等查询结果等证据为凭。再依卷内资
料显示,被告张旭升因经营地下汇兑,而在港、澳地区均有结识、合作之友人,且其为经
营地下汇兑,而有资金置放于香港、澳门等地,并有在境外开设户头之事实,亦据被告张
旭升供陈在卷,并有证人证述、帐户资料、帐册资料为据。显见被告张旭升于国外有庞大
事线及资产,对于出境及国外生活非常熟悉,故有极大动机及优势出境潜逃。又被告张旭
升于侦查中接获调查局通知到案后,仍拒不到案,且在知悉本索对其已发布通缉后,仍持
续在外租屋藏匿,有被告张旭升通缉简表在卷可稿。足认被告张旭升逃亡之事实明确。若
不予继续羁押,被告张旭升颞有高度逃亡之虞。
四、同案共犯尚未审结,被告2人在本案犯罪集团居于核心地位,对于同纱共犯有高度实
质影响力,而有勾串共犯之虞:
(一)本案为高度紧密共犯结构的犯罪集团,被告郭哲敏居于集团核心的主导地位,被告张
旭升则为郭哲敏最重要的左右手,被告2人对于集团成员具有极高度的实质影响力,且被
告确实有影响或试图影响证人、同案共犯之情。此观原审于113年5月17日交互诘问证人李
冠潍时,证人李冠潍于作证完毕时当庭表示:郭哲敏透过朋友姚一辉,于113年5月17日检
辩双方交互诘问证人李冠潍前,再通过共同朋友传话给证人李冠汉,要求证人李冠潍“放
下,以后不会追究”,还说姚一辉认识“林董”林秉文、“小安”张旭升等语,证人李冠
满有提出对话纪录以资为佐证,而嫌一辉确为被告郭哲敏朋友,于被告郭哲敏在押时为其
寄送物品,更为被告郭哲敏办理交保之具保人,可证被告郭哲敏纵使遭羁押禁见,仍有管
道透过其相当亲近的友人向证人传话,则被告部哲敏经释放出所后,自有更大能力直接影
响证人的证词。
(二)再佐以被告郭哲敏之辩护人,于原审交互诘问证人即同案被告郭哲敏主导的博弈公司
睿世公司总经理张妤瑄时,郭哲敏之辩护人间证人张妤瑄“为何地下汇兑部分妳会认罪”
等语,而要求证人就自身犯罪事实所为之陈述,此部分缉经审判长谕知“请辩护人更换问
题”;郭哲敏之辩护人亦问睿世公司财务主管即证人邓敏之“为何你的笔录会说假如在台
湾是与赌博有关,你又承认?”,纵经证人邓敏之回答“我跟律师讨论之后,既然这确实
是我做过的工作,我就愿意承认赠博罪”等语,辩护人仍持续追问证人邓敏之为何要认罪
;郭哲敏之辩护人又问证人即同案被告睿世公司素务主管杨登翁“为何会承认有赌博的行
为?”,证人杨登翁已回答是“因为律师说这是赌博”,此等经与专素法律人士讨论遇之
见解,辩护人仍不断追间“所以你会承认是因为律师告诉你?”等语;又受命法官问证人
即同案被告本案犯罪组织大帐房杜韦蓁“妳在接受诘问时称妳有替张旭升的太阳城贵宾厅
工作,为何与妳于调询时的回答,以及妳历来的回答通通都没有提到妳有帮张旭升工作一
事?”,杜韦蓁回答“就是后来出来(按:指杜韦蓁于移审法院交保出来)的时候有慢慢
的去回想一些事情”,受命法官又间“除了在法院审理以外,妳在调询、侦讯历来之供述
从未讲遇妳有帮张旭升工作一事,妳有在哪一案的调询或检察官侦讯提过这件事?”,杜
韦蓁回答“我只是说我交系之后的开庭我有说帮张旭升做贵宾厅”等语,均再再显示被告
郭哲敏及张旭升确实有直接、间接影响共犯及证人陈述之情。
(三)进步言之,本索关于主嫌郭哲敏、张旭升部分虽然已经审结,但依本案审理计画,合
议庭预定于114年1月底审理同案共犯张妤瑄等6人,于114年3月6日审理同案共犯即郭哲敏
私人记帐者林沛諠,且就被告郭哲敏、张旭升定于114年5月29日宣判,距今仍有相当时日
。审酌被告郭哲敏、张旭升2人居于本案犯罪集团之核心地位,对于集团其他共犯具有高
度的影响力,且有上开影响或试图影响共犯陈述之情形,则本索既然尚未审理完毕,同索
共犯尚在审理程序中,至被告郭哲敏、张旭升宣判日前仍有程序再开之可能性,纵使案件
宣判后亦有可能须上诉,自难以防堵被告2人以其等实质影响力,勾串其他共犯之陈述。
足见本索在完全审理完毕之前,被告郭哲敏与张旭升仍有高度勿串、影响其他共犯之虞,
故有继续羁押之必要。
参、本索并无任何替代处分可防止被告2人逃亡及勾串:
一、被告2人因有上述羁押之原因而应予以羁押,均为其他替代处分所不能取代。就逃亡
部分,限制出境出海,仅能在被告2人使用我国护照通过海关时予以拦截,然无法防止被
告2人使用他国护照或偷渡的方式出境;就勾串部分除羁押外,更难以有任何替代处分,
能够完全有效防止被告2人以其等高度实质影响力,勾串同案共犯间之陈述。
二、而法院虽命施以适当科技监控即电子脚环、居家读取器,然此显然无法防止被告2人
勿串其他共犯,且纵就逃亡部分,电子监控设备尚受到电力、信号、监控设备妥善程度等
因素之侷限,且于发生异状后,指挥员警前往查看仍须相当之时间,对于被告2人行踪之
约束及掌控,而破坏监控设备逃亡之案例亦仍有所闻,故此监控命令显难与羁押相提并论

肆、综上所述,被告2人之羁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无从以具系及其他任何然代
处分代替之,而有继续羁押禁见之必要,故依法即时抗告。
*原文是扫描档、没有可选取的文字,有错漏字的话请见谅
简单看完之后是觉得,整个内容几乎复制前一次的抗告卷宗
且几乎没有新意,以加固不应具保的理由
检察官如此的“雄心壮志”,能不被抗告审法官看穿,进而在春节前维持一审裁定,相信
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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