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青鸟为罢免“出征路易莎” 谢寒冰轰:惹

楼主: amanda815625 (樱井)   2025-02-05 10:27:56
节录:
‘罢免团体则表示,
志工在埔里酒厂对面的
路易莎室外座位区
已运作两个礼拜了,
基本上就是持续点餐,
静静等著别人来送件,
没有设立任何看板、
也没有用大声公宣传。’
先说结论,
我认为本案情况
店家应有权拒绝提供本案客户服务
首先该探讨的是,拒绝公民团体在此收件,
是不是“歧视行为”?
是不是民法中的“权力滥用”?
所谓“权力滥用”的意思
是指一个人行使他的权利也是有限制的,
那就是不可以侵害别人为目的。
我们用宪法第7条的平等原则作为分界来判断。
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
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是保障人民平等的规定,
如果店家的限制是宪法第7条条文提到的这几个情形,
就要去看餐厅的手段(限制的方法)
与目的(为什么要限制)
两者之间是不是具有合理的关联性?
如果没有,
那这样已经破坏人民的平等权,就不行
如果不是宪法第7条所提到的那几个情形
这时候就要去判断要保护
“店家限制得到的利益”还是
“被限制客人失去的利益”,
也就是比较谁的利益比较值得受保护。
参照民法
第 148 条
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该公民团体客户应会主打宪法第七条和民法第148条
但店家方面损失店家营业的利益在于
如果让挺罢免的公民团体入内消费、联署
可能导致反罢免的政党支持者不愿意进来消费
以本案具体来说,就是蓝委马文君和她的支持者
这是店家可能损失的潜在客户
还有就是蓝委马文君本人的压力等等
客户损失的利益则是
公民团体无法在这个地点进行罢免连署
公民团体无法行使宪法上的罢免权
但客户可以另找其他地方进行罢免联署
综上所述
店家不愿意做公民团体生意的行为
驱赶公民团体的言行
应该还是在法律范围内
是可以的
结论就是店家有权赶走公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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