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ukihira (Race Against Time)
2025-02-02 11:09:12“看到小女生就兴奋”恶男篮球场性侵女童求交保 法官三度延押
ETtoday新闻云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李姓男子自称患有忧郁症,看到小女生就会兴奋,对未满14岁小女生性侵被查获,依妨害
性自主罪起诉并被收押,法院审理后裁定续押,他以本案无延长羁押之理由,可以具保、
电子脚镣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羁押,请求准予具保停止羁押,法院以有再犯之虞驳回。
裁定书指出,李姓男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经屏东地方法院于113年6月间讯问,认其涉
犯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之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24条之1之加重强
制猥亵罪嫌疑均属重大,其中所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且
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于同日裁定羁押。
又经该地院于9月19日讯问被告后,认被告羁押之原因及必要仍存在,裁定自9月26日起延
长羁押2月,再经该院于11月20日讯问被告后,认被告羁押之原因及必要仍存在,裁定自
11月26日起延长羁押2月在案。
被告于羁押期间即将届满,经该院于114年1月15日讯问被告,并经被告及其辩护人表示意
见后,认被告前开犯罪嫌疑仍确属重大,被告所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系最轻
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诸趋吉避凶之基本人性,被告知悉所涉犯前开罪名之
法定刑非轻,而图以逃匿之方式,规避后续追诉、审判及执行等程序进行之可能性甚高,
且被告本案所挑选之对象为“随机”、“不特定”之年幼女童,犯案地点是在国小篮球场
之公开场所为之。
被告之前复自承每日均会外出散步、运动,其本次犯案系因忧郁症快发作及其看到小女生
就有点兴奋,则依被告心理状态及犯案环境、条件未见有何变更或改善之情况下,被告倘
又在其平日活动范围,发现欠缺大人照顾的年幼小女孩,极可能会再反复实施本案同种犯
行,是上开羁押原因仍存在,若仅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代替,尚无法
免除其再犯之疑虑,仍有羁押之必要,再裁定自114年1月26日起对被告延长羁押2月。
至被告及其辩护人以已承认犯罪并改以其他方式为由请求停止羁押。然被告之羁押原因及
必要性均仍然存在,已如前述,该件亦无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各款所定不得驳回停止羁押
声请之情形,则被告及其辩护人停止羁押之声请难认有理由,均应予驳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202/29014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