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30 16:50:20先说原理,后谈实情:
※ 引述《SONYPS5 (量产我吧)》之铭言:
: 每次看到食安新闻都会看到这条法规都想发笑,《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44条,
: 处6万到2亿元罚锾。
: 食安法处6万到2亿元罚锾,真的罚过2亿吗?这处罚范围当初会不会定得太广了。
原理部分:
卫生福利部订有《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罚锾裁罚标准》,违反第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且经命改正而届期不理者,有裁量表可用:
第一项:食品业者之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设施卫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应符合食品之
良好卫生规范准则。
基本罚锾:
(一)一次:新台币六万元。
(二)二次:新台币八万元。
(三)三次:新台币十万元。
(四)四次:新台币十二万元。
(五)五次以上:新台币十六万元。
加权事实:(仅列最高倍数的标准)
一、资力(五倍)
(一)自主管机关查获违规事实当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所有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销售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亿元者。
(二)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之资本额或实收资本额、在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一百
亿元以上者。
二、工厂非法性(二倍)
只有“是/否”,“否”时乘以二倍
三、查获违反《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之缺失数(六十四倍)
缺失数超过三十一项者
四、应办理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验证之食品业者(二倍)
只有“是/否”,“否”时乘以二倍
五、其他
X得≦一,也得≧一,但必须在裁处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项: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之规定
基本罚锾:(同前)
加权事实:
一、资力(五倍)
同前
二、工厂非法性(二倍)
同前
三、查获违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之缺失数加权(六十四倍)
缺失数超过七者
四、书面纪录及档案汇整保存加权(二倍)
只有“是/否”,“否”时乘以二倍
五、其他
同前
实情部分:
目前查过是没有罚到上限的案件...
不过可以研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三九九号判决”,以作为未
来参考之用:
罚锾额度:一百九十二万元
法理:
惟按食品卫生之管理,应自最终产品之检验,提升为对整体流程之监督,使其相关作业场
所、设施、人员、制程、运送及品保等所有过程中之一切软硬件,均能符合优良制造规范
,此为食品业卫生管理之最基本要求。另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之建立,则在要求业者了解其
生产之食品及产销之过程中,对消费者卫生安全可能产生之危害,并寻求避免、防止、减
少其发生之方法,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先进国家如美国、欧洲联盟、日本,及国际规范
Codex等,均已推动执行,目前推动最积极者,为“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HACCP)。复
按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应成立管制小组、执行危害分析、决定重要管制点、建立管制界限、
研订及执行监测计画、研订及执行矫正措施、确认食品安全管制系统执行之有效性,并应
建立该系统执行之文件及纪录;并由管制小组先以产品之描述、预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图所
定步骤为基础,确认生产现场与流程图相符,并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学性及物理性
危害物质,执行危害分析,鉴别足以影响食品安全之因子及发生频率与严重性,研订危害
物质之预防、去除及降低措施;次依危害分析获得之资料,决定重要管制点【(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CCP)指1个点、步骤或程序,如施予控制,则可预防、去
除或降低食品危害至可接受之程度,并建立重要管制点】;再对每1重要管制点建立管制
界限,并进行验效(指为防止、去除或降低CCP之危害至可接受之程度,所建立之物理、
生物或化学之最低、最高或最低与最高值,确保CCP之防制措施可有效执行,量化数字表
示上限或下限,建立管制界限方法有3种:1.参考法规标准、2.参考文献资料、3.设计实
验订定);复订定监测计画,其内容包括每1重要管制点之监测项目、方法、频率及操作
人员(作为观察或测试控制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之活动,确保CCP在控制之下。监测方法
有:1.目视检查、2.物性测量:温度、时间等、3.化学分析、4.微生物快速检验);另对
每1重要管制点,研订发生系统性变异时之矫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引起系统性变异原
因之矫正,以及食品因变异致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法令规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其回收、处理及销毁,于必要时,应对该变异,重新执行危害分析(包括异常产品的处
理、异常制程的矫正、防止异常再发生,以确保任何不安全的产品不会到消费者手中);
末应确认食品安全管制系统执行之有效性,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部稽核【确保CCP不断被追
踪及管制界限充分被验证,确认纪录(每日)、确认监测设备(定期校正)、确认矫正措
施、确认最终产品(定期)、确认加工过程(定期)、确认HACCP系统(每年1次),含工
厂内、外部稽核、检验半成品或成品等】,此依管制准则第2条、第5条至第10条等规定及
食药署公布之HACCP执行方式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