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开价5000援交…男大生想“回冲”!女高中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29 17:55:55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铭言:
: 记者陈弘逸/台南报导
: 台南王姓男大生透过交友软件,认识16岁18岁女高中生小花(化名),两人认识不到一个
: 月,就相约性交易,女方开价5000元可无套射精,王男冲动答应,两人凌晨约在公园凉亭
: 完事,之后又要求对方拍裸照。小花事后委由律师报警提告,王男喊冤称不知对方未成年
: ,法官综合相关证据将他打脸,依法判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 推 eetug: 跟未成年 性交易 拍影象 只关1年8个月,就 61.71.76.36 01/29 17:37
: → eetug: 算有和解也太扯了吧,统神又赢 61.71.76.36 01/29 17:37
有点不忍要打脸一下
这一审是确实存在的(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九零号),然而被告已经就
量刑、定执行刑提出二审上诉,且完成了改判程序
现实是在与告诉人和解后,还能将刑度拉得更低,且有“情堪悯恕”之适用...
案号: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一一三年度上诉字第一四八一号
主文:
┌────────┬───────┬───────┐
│ 罪名 │ 一审刑期 │ 二审刑期 │
├────────┼───────┼───────┤
│ 制造少年性影像 │ 有期徒刑一年 │ 有期徒刑六月 │
│ │ 三月 │ │
├────────┼───────┼───────┤
│ 对价性交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 │ (易科罚金) │
└────────┴───────┴───────┘
*因为罚则类型不同,所以无法定刑。
上诉意旨:
被告犯罪时并无前科,犯罪情节及法敌对意识低微,所生损害及危险亦非重大,一时失虑
,偶罹刑章,被告已向告诉人道歉并达成和解,有悛悔实据,显可悯恕,请酌予减刑。
改判理由:
一、按刑罚之量定,固属法院自由裁量之职权行使,惟刑事审判之量刑,旨在实现刑罚权
之分配的正义,故法院对科刑判决之被告量刑,应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使罚当其罪,以契
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条明定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该条所
列各款情形,以为科刑轻重之标准。而刑罚之量定,固属事实审之职权,惟我国现阶段第
二审仍采覆审制,对于事实之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均应予重复调查审认,是以,第二
审于量刑时或审酌原审量刑是否妥适时,亦应受刑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之拘束,倘刑法第
五十七条所列各款事由所依据之事实,与第一审所认定者不符,而影响到行为人之责任轻
重之判定时,原审依据原认定事实所导出之刑度,即难认妥适。查,本案被告固于原审否
认犯行,惟于本院已坦承犯行,态度尚称良好。又被告与甲女达成调解,现已全部赔偿甲
女六十五万元,有调解笔录及告诉人刑事陈述意见状可按。又告诉代理人于本院陈称:告
诉人愿意给被告机会,请给被告从轻量刑之机会等语。是此部分之量刑因子与原审时已有
不同,原审未及审酌此部分之量刑事由,已有未妥。
二、又按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
量减轻其刑。又刑事审判旨在实现刑罚权之分配的正义,故法院对有罪被告之科刑,应符
合罪刑相当之原则,使轻重得宜,罚当其罪,以契合社会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
条明定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该条所列十款事项以为科刑轻重之标准,并于同
法第五十九条赋予法院以裁量权,如认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量减轻其刑,俾使法院
就个案之量刑,能斟酌至当。再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量减轻其
刑,其所谓“犯罪之情状”,与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科刑时应审酌之一切情状,并非有截
然不同之领域,于裁判上酌减其刑时,应就犯罪一切情状(包括第五十七条所列举之十款
事项),予以全盘考量,审酌其犯罪有无可悯恕之事由(即有无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
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或处断低度刑,是否犹嫌过重等等),以为判断。
复按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即被告所犯之A罪):拍摄、制
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此条项规定,行为人
并未违反儿童及少年之意愿,固系在保护儿童及少年性自主权,免于遭致性剥削,更着重
于禁止儿童及少年之猥亵或性交行为成为社会上观览、流通之可能性。惟该条项规定未区
分行为人所制作之数量、情节等情,即均科以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实不可谓不重。再相
较于本案被告所犯之B罪,系对甲女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其对甲女之性自主权之侵害,
实比其所犯之A罪,仅拍摄一张照片更为重大,但B罪依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之
法定刑,却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两者均属未违反儿童及少年意愿之行为,B罪对儿
童及少年性自主权之侵害较A罪重大,A罪之本刑却较重于B罪,是该二罪于法定刑之轻
重确有失衡,罪刑比例亦显不相当。足见在适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于科刑时,自应特别考量是否有刑罚轻重失衡之情形。查,被告所犯A罪,系甲女
因失约,为补偿被告自行应允被告之要求而回传自行拍摄裸露胸部之数位照片一张给被告
,之后该IG软件之照片会被直接删除,业据甲女供述在卷,且本案确未自被告之处查获
有甲女裸露之数位照片,有被告与甲女间IG对话纪录截图可按。据上,可认被告未有将
甲女性影像散布之情,其虽犯有A罪,但其犯罪情节实属轻微,有情轻法重之情,若予宣
告法定最低度之刑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免过苛,难谓符合罪刑相当性及比例原则,若
予宣告上开法定最低度之刑,犹嫌过重,爰就被告所犯A罪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酌减其刑。兹原判决对被告所犯之A罪,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酌减其刑,亦有未妥。
至于不予缓刑理由,不同审级之间也有歧义:
一审:
经查,被告虽与甲女达成调解,而有弥补其行为所造成损害之心,然审酌本案被告所犯之
罪,并非财产犯罪,且重在保护未成年人之法益,而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仍否认犯行,所述
避重就轻,未能正视己非,难认有悔悟之心。
二审:
被告虽与甲女达成调解,但被告于本案后另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按,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缓刑要件。
目前暂时查不到“另案”是指什么案件(有可能是酒后开车罪,经简易审理处有期徒刑二
月,得易科罚金)
但以其对刑罚之反应力而言,感觉很难讲未来真会对其行为懊悔,进而不再犯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