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抓国道飙车时速176公里“用Google地图算的” 法官打脸
ETtoday新闻云
https://speed.ettoday.net/news/2869577#ixzz8yXoqk7FO
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豪、小志(均为化名)2023年1月间听闻台中市区有飙车竞速活动,于是与另一名
友人相约一起开车前往,事后却被检警以在交流道飙速176公里、在市区来回竞速行驶等
危险驾驶行为,依法起诉。不过,台中地院法官审理之后,认为检方认定的车速是警员依
Google地图推算出来的,加上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最终裁定阿豪与小志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阿豪与小志、A男(另案通缉中)是朋友关系,2023年1月间3人在车行聚
会时,听闻台中市区有飙车竞速活动,于是分别驾驶3辆车前往,进入苑里交流道时,还
以平均时速约176公里的速度竞速飙驶;抵达目的地之后,3人又在市区道路与其他人来回
竞速行驶,损害道路上人车通行往来的安全,涉犯刑法第185条第1项之妨害公众往来安全
罪嫌。
阿豪和小志则辩称,他们虽然不清楚当时行驶的时速是多少,但抵达目的地之后,他们只
在旁边看,没有实际参与竞速飙车。律师也表示,起诉书说2人平均时速达到176公里,计
算方式却与常理不符,也没有竞速行驶画面等证据,显然本案并无证据可以佐证。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起诉书记载的平均时速176公里,是警员依据Google地图显示的行车
时间、当天3部车实际行车花费时间换算出来的;审理期间再度询问承办警员,警员也无
法合理说明计算方式并提出论证基础。
法官表示,本案为何不是以阿豪与小志实际行驶状况估算所费时程,而是以Google地图预
估的时间来计算,又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形下,就以最高速限110公里/小时当作计算基
准数据,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至于阿豪与小志是否有参加竞速活动,法官指出,在监视器影像截图照片、民众拍摄的检
举影片中,都无法明确辨识2人有无互相追逐、竞速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最终因证据不
足,裁定2人无罪。
备注:
用google地图区间测速不行 没有别的地图?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以天为单位),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 备注请勿张贴三日内新闻(包含连结、标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