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荔枝树被农药毒死...男杀死邻居判17年 还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27 15:46:50
※ 引述《yukihira (△_△▲)》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 刘星君/屏东即时报导
: 屏东县佳冬乡吴姓男子怀疑钟姓邻居毒死家中果树,2022年10月酒后开车到钟男住处,下
: 车后持西瓜刀砍死钟男,钟妻和儿子被砍伤,法院依杀人罪判处17年,家属提告民事损害
: 赔偿,法院判吴赔偿被害人家属567万多元,可上诉。
: → gopath: 酒驾没判哦,漏掉了 223.141.141.89 01/27 14:47
酒驾部分其实已经判了,只是二审撤回上诉而业已定谳
背景参考:
刑事:台湾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交上诉字第二十一号
现况:
┌───────┬───────┬───────┬───────┐
│ 罪名 │ 建议刑期 │ 判决刑期 │ 附带罚则 │
├───────┼───────┼───────┼───────┤
│ 不能安全驾驶 │ 有期徒刑十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令入处所禁戒 │
│ 动力交通工具 │ │ │ 八月 │
├───────┼───────┼───────┼───────┤
│ 杀人 │ 有期徒刑十五 │ 有期徒刑十四 │ 令入处所禁戒 │
│ │ 年 │ 年八月 │ 八月 │
│ │ │ ├───────┤
│ │ │ │ 没收西瓜刀 │
├───────┼───────┼───────┼───────┤
│ 伤害(二罪) │ 1.有期徒刑二 │ 1.有期徒刑二 │ 令入处所禁戒 │
│ │ 年八月 │ 年二月 │ 八月 │
│ │ 2.有期徒刑一 │ 1.有期徒刑二 ├───────┤
│ │ 年二月 │ 年十月 │ 没收西瓜刀 │
└───────┴───────┴───────┴───────┘
至于量刑理由,摘录如下:
(一)刑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第57条所列10款及一切情
状,以为量定刑罚之标准。上述规定,既以行为责任为刑罚量定之基础,是法院于量刑时
,自应区分出犯罪情状(行为相关事由)、一般情状(行为人相关或其他刑事政策事由)
,以为量刑判断。前者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之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
之危险或损害、违反义务之程度等量刑因子,借此等与犯行之不法、罪责关联等事项,以
形构、确认结果非价程度、行为非价程度及罪责可非难性之整体形象,资为行为人之责任
刑量定的主要依据;后者,即为前述犯罪情状以外具行为人关联,或不具行为或行为人关
联,但攸关个案量刑评价之因子,如犯罪行为人之年龄、职业、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程
度或犯罪后之态度等犯罪行为人关联之量刑因子,或犯罪行为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
修复性司法、更生或社会复归可能性等其他刑事政策及刑事处遇上之考量,抑或是国家刑
事侦查机关于事证调查过程中有违法取证之事态,而应予衡平、补偿之,为犯罪行为人所
可能科处刑罚之量刑调节因子,藉以尽力谋求行为人所应受之刑罚,系本于罪责原则所由
生,并使刑罚得以受之节制,同时借由行为人属性或政策考量等非犯罪情状或行为关联之
量刑因子,决定是否发挥对责任刑之减轻作用,或认为不予减轻。至若行为人个人情状纵
使不佳或不当,亦不得借此提高责任刑之上限,否则将牴触罪责原则之要求。据此区分犯
罪情状、一般情状之量刑因子审查步骤,先行确认责任刑上限,并就各该量刑因子,确立
评价方向,调节责任刑之范围,以求量刑评价契合罪责原则及罪刑相当原则。
(二)本案犯罪情状:
1.被告就上开杀人及伤害犯行部分,持本案西瓜刀以上开方式杀害钟○○、伤害陈○○及
钟XX,不仅系构成要件所规范之死亡、伤害结果,造成生命法益之丧失、身体法益之干
扰、减损效果,同时依证人陈○○于原审所证:我的手摸到都会痛等语,可见有一定程度
之伤势后续影响,此部分可归咎于被告之前开犯行,堪认其犯罪所生损害应属重大;又以
持本案西瓜刀挥砍之方式,本身具有高度人身危害性,亦应认被告所用之手段,厥属重大
,均应严加非难。惟陈○○及钟XX之受伤程度究属有别,应分别评价被告就该2部分之
犯罪情状轻重程度。
2.经嘱托嘉南疗养院为量刑前情状鉴定,制成量刑鉴定报告书(下称本案量刑鉴定书),
就与犯罪被害人关系、犯罪手段,鉴定结果虽略以:被告、钟○○间并无深仇大恨,仅因
怀疑邻居将果树毒死,认钟○○有恶意才会去毒死自家果树,去到钟○○家又看到不只1
人走出来,更加深了被告认定钟○○是故意要去把果树毒死的想法,进而引起被告慌张,
导致后续肢体冲突,发生本案行为等语。然而,此部分所认定之犯罪所受之刺激、动机、
目的,经核与证人钟XX证称:被告当时很愤怒、很生气的脸等语不同,无法证实被告所
述系因慌张为之等内容属实。是以,本案量刑鉴定书关于此部分之基础事实既与法院认定
不同,自无从为被告此部分犯罪情状有利之依据。
(三)本案一般情状:
1.被告犯后态度:
被告就杀人及伤害犯行部分,于警询、侦查及原审审理中均否认犯行,或否认主观犯意,
或否认伤害结果与其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可认均未坦认犯行,难认其犯后态度良好,自无
就该部分责任刑有减轻、折让之效果。
2.损害填补及关系修复部分:
被告虽曾具状表示欲与钟○○之家属及告诉人等和解或调解,然业经告诉代理人陈报告诉
人等及家属均无意愿与被告和解或调解,是被告于本案并无任何实际填补损害或修复关系
之具体举措,欠缺对其有利考量之量刑一般情状。
3.被告之品行、前案及矫正情况、智识程度、身心状况、学经历、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
⑴前案及矫正情况:
①被告先前有4次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科刑纪录,其历次执行之状况,第1次
为90年间,系宣告缓刑;第2次至第4次,均以易刑处分(易服社会劳动或易科罚金)而执
行有期徒刑完毕,有前开被告前案纪录表可凭。又依被告先前执行刑罚之状况观之,其于
99年时有按期履行社会劳动,于101年间则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因配合度不高,无法执
行至结案,嗣改易科罚金执行完毕,于111年系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无正当理由未继续
履行,嗣改易科罚金执行完毕等情,有前开被告前案纪录表、99年1月28日易服社会劳动
指挥书、观护人办理易服社会劳动结案报告书、99年7月22日刑案系统观护终结原因表(
社会劳动)、101年5月15日易服社会劳动指挥书、101年10月30日退案通知书、101年11月
13日屏检观护人办理易服社会劳动结案报告、刑案系统观护终结原因表(社会劳动)、
110年12月15日指挥命令、111年5月18日执行指挥命令、缴款收据、111年4月25日屏检观
护人办理易服社会劳动结案报告、刑案系统观护终结原因表(社会劳动)在卷可稽。
②准此,被告虽有上开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科刑纪录,迭经判决处刑并执行
易刑处分,然并无与杀人、伤害相类似之罪质、罪名之前案科刑纪录,则对其各该责任刑
而言,仍有得为减轻、折让之因素,应可作为其本案有利之一般情状。
⑵依本案量刑鉴定书,关于量刑前调查及情状鉴定之结果,分述如下:
①有关被告之人格特征、生活史及经济状况,内容略以:被告未婚,有弟、妹及母亲等家
族成员,父亲已去世,手足关系普通;无其他重大伤病;与其母同住,从事零工或临时工
,月收入最多新台币1万元左右,仅有健保、无社会保险及政府补助;无正向或偏差之社
会交往,将自己孤立于社会之外,无意愿参与正向有利之社会活动、离群索居;在学与同
侪相处状况不佳,国中毕业后即从事工作;容易冲动行事、不擅于处理压力,情绪容易焦
虑或恐惧,使自己陷入困境更大之危机,形成恶性循环,无法及时变通,处于危险环境仍
坚持自己的想法,容易悲观且行为模式僵化。属于得过且过之价值观;无特别兴趣专长或
信仰文化,智力不佳、语文理解、知觉推理、工作记忆处于临界范围,处理速度属于非常
低智力范围,显示被告整体认知功能不佳。
②本案量刑鉴定书依被告成长经验,就被告未来社会心理分析、犯罪学上可能之分析及未
来复归社会可能性之判断及建议如下:被告关于行为改变之方式,不知道怎么做,而非不
愿意学,且被告智能稍低,整体学习能力有待加强,且想法固执,在评估时势,做出反应
时,难以自己利益做较佳判断,应让被告学习增进社会功能,有可能改变被告之行为模式
,让被告更可融入社会;被告犯罪因子,在于与社会脱节,且有认知问题,对环境变化无
法妥善因应,容易产生各类误解,情绪过载而形成冲突,惟应仍有改善空间,如接受医疗
评估、戒酒、教导如何自我保护,协助职业功能训练,发展优势能力,使其能发挥所长,
而被告较难因应环境中的突然变化,透过心理治疗等方式、适时的预告和演练,能降低被
告情绪焦虑,也有助于发展适当因应方式及思考弹性;另外协助被告适当表达,并协助被
告练习避开引发问题行为的情境因素,亦能减少失控行为的发生频率;被告本案为初犯,
且有意愿弥补犯罪造成之损害或试图修复,而被告认知功能不佳,且人格特质在压力处理
上,较欠缺技巧,但因无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等影响处遇成效之人格特质,且有意愿学习预
防再犯方法(例如:冲动控制、愤怒控制、挫折容忍度等),再加上被告家人及社区愿意
接纳被告,仍有行为改变的可能,未来透过心理治疗、职能训练等处遇,应具有反应之可
期待性。又被告思想上容易直接跳到最差的结果,因此容易焦虑而过度悲观,对服刑后生
活期待无现实感,但若透过适当处遇,应仍有机会改善此一行为模式。
③本案量刑鉴定意见系依凭被告之供述、被告重要关系人之访谈纪录、生活环境访视纪录
、前科纪录表、心理测验及智力测验等相关施测结果,及法院相关卷证资料,进行判断,
并以司法精神专科医师、社工师、临床心理师进行综合评估及鉴定,已详叙其鉴定方法、
体裁、鉴定基础及限制,并说明鉴定方法系依照“重大瞩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调查/鉴定评
估参考手册(1.0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