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条法律–禁止政府部门使用公帑去影响或游说国会议员及政府官员的立法决策
18 U.S. Code § 1913 - Lobbying with appropriated moneys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1913
https://i.imgur.com/37YNNtg.png
除非国会明确授权,任何由国会拨款的资金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支付任何旨在或设计用
来以任何方式影响国会议员、司法管辖区或任何政府官员支持、采纳或反对(通过投票或
其他方式)任何立法、法律、批准、政策或拨款的个人服务、广告、电报、电话、信件、
印刷或书面资料,或其他手段,无论该立法、法律、批准、政策或拨款是在提出相关法案
、措施或决议之前还是之后。
但这并不禁止美国政府或其部门与机构的官员或员工,应相关国会议员或政府官员的请求
,或通过适当的官方渠道,向国会或相关官员提出任何他们认为对于有效执行公共事务必
要的立法、法律、批准、政策或拨款请求。
此外,若某些沟通在司法部长的意见中,禁止该沟通可能会违反宪法,或干涉外交政策、
反情报、情报或国家安全活动,则本条不会禁止这些沟通。
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美国法典》第 31 篇第 1352 条第 (a) 项的规定。
备注
美国真的是先进国家 反观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