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ziehung (Beziehung)》之铭言:
: 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 1.媒体来源:
: 三立
: 2.记者署名:
: 卢素梅
: 3.完整新闻标题:
: 快讯/赶在最后一天!总统府今公告《宪政诉讼法》、3天内生效
: 4.完整新闻内文:
: 立法院去年底三读修正《宪政诉讼法》,依法今(23)日是总统完成法律公告的最后一
天
: ,而总统府也在今天上午发布总统令,公布了修正《宪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及
第
: 九十五条条文,将在3天内生效。
: 立法院去年底三读修正通过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将大法官总额固定为15人,参与评议
的
: 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九人
。
: 此项修法点燃朝野战火,行政院认为窒碍难行,向立院提出覆议案,但遭蓝白以人数优
势
: 否决。
: 总统府13日收到《宪诉法》覆议案咨文,依照宪法,总统应于收到后10日内公布,意即
最
: 迟须在今天公布宪诉新法,将在3天内生效。而总统府今日也发布总统令,公布了修正
《
: 宪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及第九十五条条文。
: 第四条:宪法法庭审理规则,由司法院定之。 前项规则,由全体大法官议决之。大法
官
: 因任期届满、辞职、免职或死亡,以致人数未达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一项所
定
: 人数时,总统应于二个月内补足提名。
: 第三十条:判决,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 议,
大
: 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 前项参与评议之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十人。作成违宪之宣
告
: 时,同意 违宪宣告之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九人。参与人数未达前项规定,无法进行评
议
: 时,得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为不受理之裁定。
: 前二项参与人数与同意人数之规定,于宪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条为暂时 处分之裁定、依
第
: 七十五条宣告弹劾成立、依第八十条宣告政党解散时,适用之。依本法第十二条回避之
大
: 法官人数超过七人以上时,未回避之大法官 应全体参与评议,经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
成
: 判决或裁定;第二项之规定不 适用之。 前项未回避之大法官人数低于七人时,不得审
理
: 案件。
: 第九十五条: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条文,自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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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备注:
: 蓝白真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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