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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h (Sayginer)
2025-01-22 21:25:54https://udn.com/news/story/7315/8507916
2025-01-22 16:12 联合报/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不服高虹安案停审抗告 高检署要求最高法院审查…高院驳回确定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犯诈领公有财物、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台北地院认定不法所得为11万
6千多元,判她7年4月徒刑,褫夺公权四4年,现停职,案件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院认为
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牴触宪法第18条规定,裁定停审,声请
宪法法庭宣告条文违宪;台湾高检署抗告,高院驳回确定。
高检署认为,依刑事诉讼法第298条之1立法意旨,高院谕知“本裁定不得抗告”明显违背
法理,应接受上级法院审查,请求将原裁定撤销,另为适法裁定。但高院认为依照司法院
释字第371号、第572号、第590号解释,裁定停止诉讼,属关于诉讼程序的裁定,不属刑
事诉讼法第298条之1明文规定得提起抗告的裁定,检察官抗告不合法。
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
;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
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高院合议庭
认为多年来各级法院因地方民代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的判决有2百多笔,但
立委因涉及此问题而被判有罪的,高虹安是“第一人”,审判实务上就地方民代判决所持
见解,是否当然适用于立委,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
条的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此部分有疑义。该条文实务上应如何操作、立法者未规范
事项可否由个案法官审查,也有疑问。
高院认为若采狭义概念,将经费与立委公费助理“薪资”绝对划上等号,不能匀用于其他
各项费用,所请领的经费数额必须是公费助理的实际薪资,除非拨入其指定帐户之后,公
费助理自愿提供立委办公室统筹运用,否则即不合法。若界定为广义概念,认定得由立委
本于雇主身分,于聘任公费助理所需各项经费需求,在不逾“定额”范围内,由立委自由
分配运用,纵使与个别公费助理实际取得的薪资略有出入,只要确有聘雇法定额数公费助
理,用于与公费助理权益有关或协助委员问政所需,即合法。
高院指出,立法院常以朝野协商处理关键争议,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国最具规模
、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资源的立法院,也难确定争议条文意旨,法官自无从越俎代庖。
厘清民代助理费性质,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的是否触法
,高院认为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
模糊,造成无必要的纷争与讼累。
高院审理高虹安案的受命法官为郭豫珍,审判长为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