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oeapezoo ()》之铭言:
: “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因经营线上博弈网站,涉嫌地下汇兑、洗钱217亿,遭新北
: 地检署检方起诉,新北地院裁定2亿元交保,不过新北检又再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
: 今(17)日驳回抗告,不得再抗告,郭哲敏可以放心在家过年,吃年夜饭。
今日新闻・徐敏娟记者,似乎漏掉了一个更重要的段落:
检察官提起抗告虽主张被告二人有逃亡、串证之虞,且上开具保及科技设备监控等处分不
足以替代羁押。然原裁定谕知之具保金额,尚无悖于检察官于原审羁押讯问所表示之高额
保证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监控处分,亦符合检察官于原审讯问时所表示之意
见,另泛指电子监控设备妥善度有侷限性、被告二人可能与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开
辩论等节,则未具体指明依据,均不足采。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林孟宜、陪席法官朱嘉川、受命法官张绍省
目前看来,案件既然已经审结
撇开任何不确定性不谈,理论上不该有理由继续羁押,而地检署本身的想法,在高等法院
的眼中,根本大错特错,且没有根据
因此检察官方面,似乎要在暗夜里“哭泣”了...
至于郭哲敏是否会借机潜逃,除非科技监控无法及时查获未遵守规定之情事,否则照例来
讲应无发生的可能
只是新北地院的裁定有好笑的段落:
郭哲敏于第1次交保期间虽触发告警事件达926次,此有台湾高等检察署113年5月27日检科
控字第11300628450号函暨告警事件统计表在卷可参。惟稽之该统计表所载,其告警事件
之告警量系每分钟告警1次,是就其告警事件之次数,即非926次。又其告警类别分别为电
量告警(电量低于30%去电提醒充电)、离线告警(因其返回彰化老家讯号不佳、致生离
线告警,或其住家偶尔讯号不佳发生短暂离线告警)、电子围篱(其返回大直住所行经松
山机场、行经复兴北路地下道穿越松山机场触发进入松山机场告警,或其大直住所附近讯
号GPS及WIFI无法定位,改由基地台定位,因基地台所在位置位于松山机场范围内,致触
发电子围篱告警)。观诸上开告警事件,就电子围篱部分,容系因其限制住居住所位于松
山机场附近、电子围篱讯号无法定位等所致,难以归责之;至其余告警事件,因本裁定除
施以电子脚环外,复有居家读取器及每日定期报到之电子监控方式,而可补强电子监控、
防免其逃亡;再其2人如欲规避电子监控以规划逃亡,本院自可审酌其等告警事件之程度
及频率等,认有逃亡之虞而再予羁押;复审酌其2人前于交保期间均准时到庭,未有逃亡
情事,及本案非贪污治罪条例或淘空银行之重罪,且无被害人,亦非暴力、诈欺集团,且
其2人羁押期间均逾1年3月,基于比例原则,如其2人能具保并佐以上揭强制处分及科技监
控措施,应无继续羁押必要,均并此叙明。
因此感觉上这“意志”很坚决呢...
顺带一提,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金重诉字第十三号刑事裁定(并一一三年度声字
第四六七五号、第四八三二号及第四八三三号)中,提到的负担如下:
1.所谓个案手机,系指法院指挥科技设备监控中心(下称监控中心)人员交付予被告随身携
带,专用于科技设备监控用途,且得与电子脚环或电子手环等科技监控设备搭配使用之手
机。
2.使用个案手机电子报到地点为:……(略)
3.郭哲敏在上开报到地点前,持个案手机拍照时,应将报到地点门牌一并拍摄入镜。
4.郭哲敏拍照传送至监控中心后,将由该中心人员以个案手机视讯通话、比对手机信号位
置、拨打其联络电话或其他适合方式,确认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中之人是否确为郭哲
敏,拍摄地点是否在指定地点无误。
5.郭哲敏办理电子报到,需待监控中心人员确认完毕,始完成电子报到;若该中心人员判
读结果,认其未依指示完成报到,郭哲敏应依中心人员指示为一定之行为,例如:重新拍
照或移动至适当之地点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