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判人死刑定谳的标准一直在浮动
里面参杂了很大程度的法官自由心证
结果同时期一样是凶残杀人
有人被判死刑 有人却逃过一死
以日本为例
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默契共识
比如杀害一人比较倾向于判处无期徒刑
杀害两人以上倾向判处死刑
按照日本这标准
轮胎行烧死八人那凶手
以及杀害同居人与两个双胞胎幼童那人渣都该判死刑了
更进一步说
手段凶残的杀人方式, 例如强奸杀人 凌虐对方到死 杀害幼童等
能不能把被杀对象 手段方式等用计算点数的方式来做判决依据
比如一刀杀死算一点
身上砍了30刀就是要算30点 受凌虐处一处算5点 受凌虐处10处就是50点
幼童算100点
强奸杀人算100点
诸如此类的记点方式去评估到底该不该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