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宪判字第8号判决出炉时就有人提出质疑犯罪情节最严重标准何在
在释字前死刑标准为多数决并非一致决,当前各国的死刑标准也尚无合议庭一致决
这边先不讨论大法官释字是否有在尚未修法的前提下,直接赋予法条新的实体要求,形成自
行创设法律违反宪政分际造成宪法法庭凌驾于立法院之上的疑虑
单凭犯罪情节最严重在司法实务上是否能够形成一致的统一见解,而非仅凭抽象性描述,这
相当于给予了承审法官更大的裁量权与心证空间
这是否会造成司法制度在单点上的实质削弱,使得拥有更多人治空间?
以举例上来说,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造成死亡哪一个才是犯罪情节最严重?
如果直接故意造成死亡人数低于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人数,此种情形下哪一个才是犯罪情节最
严重?
如果每个法律案件在个案的事实行为上宪法法庭都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统一见解能够遵循,那
这是否属于宪法法庭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