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检座陈立儒惨了!车祸小擦撞竟要女大生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16 13:47:39
先说判决摘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一一三年度惩上字第二号上诉审)
※ 引述《posen2012 (posen)》之铭言:
: ※ 引述《iolcst (iolcst)》之铭言
: :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 :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陈立儒,2023年5月间骑脚踏车时与一名骑机车的女大生擦撞。陈检当
: : 下并未报警,竟向女大生要求做爱抵付赔偿金。案经法务部移送监察院提出弹劾,送交职
: : 务法庭审理,一审判罚俸3个月,案经上诉,惩戒法院二审重惩,判决拔除检察官职务,
: : 将他转任检察事务官,全案确定。这也是首件检察官遭拔官转任检察事务官的案例。
(一)刑罚与惩戒处分有显著的差异。刑罚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个别评价,以追究犯罪
人之行为责任;至于惩戒措施则非就被付惩戒人的个别违失行为逐一评价或非难,而是整
体评价被付惩戒人全部违失行为所征显的人格,以判断其是否已不适任,或虽未达此程度
但应施予适当之处分以促其适正执行职务。此外,刑罚目的主要在于“处罚犯罪并协助受
刑人更生与维护社会安全”,而公务员惩戒目的则主要在于“确保公务员的谨慎勤勉廉正
与人民的信赖”。刑罚中自由刑的执行将导致受刑人一定期间与社区、家庭隔离,因此,
在受刑人有朝一日将要回到社区、家庭的前提下,于决定刑罚种类与刑度时,即须在审酌
犯罪人行为责任后,接着考量犯罪人回到社区的适应可能及社会安全,从而应该讨论到“
特别预防”、“教化可能性”有关犯罪人矫治的可能性。然而,以检察官的惩戒为例,职
务法庭在择定惩戒处分时,如果发现被付惩戒人违失行为所征显的人格图像,已超越“人
民信赖其适任检察官”的界限后(法官法第89条第1项准用第50条第2项),则再讨论类似
“特别预防”、“教化可能性”,而重行审酌其是否仍适任检察官的必要性,已显得薄弱
。此乃因为人民对这位检察官失去信赖之后,这位检察官内心是否已经变得善良、纯正,
人民(包括其所承办案件的各个被害人、各个被告)不易知悉;此外,也因为被付惩戒检
察官在脱离检察官关系后,仍得以检察官以外的身分、行业营生,并立足于社区、生活于
家庭,而与刑罚中生命刑或自由刑的执行将导致受刑人永久或一定期间与社区、家庭隔离
迥异。亦即,公务员惩戒处分的最主要功能在确保公职务的适正执行,与刑罚着重在犯罪
人个别“行为”的处罚、矫治,二者有目的、功能上的本质不同。
(二)本案被付惩戒人违失行为所显现的人格特征,在于“趁机欺凌弱势”。当被付惩戒人
发现这位女生身上只有300元现金、户头存款只有11元的时候,立即趁机要求陪睡以抵付
赔偿金,而且不论她是否未满18岁,都要这位女生陪睡。就本案被付惩戒人所为言词性骚
扰之严重程度,自社会上明理、不存偏见与通达事理的人的角度来看,当已严重减损检察
官的职位荣誉及尊严,并使人民失却对被付惩戒人适任检察官的司法信赖。
(三)法务部代理人江贞谕主任检察官于原审言词辩论期日陈述:“……我不想让别人认为
我也是这样的检察官,我不想让别人认为检察官讲这样的话是可以的。……我也是一直在
挣扎要不要讲,因为被付惩戒人是我们北检的同僚,已经共事很长一段时间……”诚如法
务部代理人所述,并从法官法第89条第1项准用同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的惩戒处分内容“
免除检察官职务,转任检察官以外之其他职务”来看,显然我们对检察官有着甚至高于一
般公务员的期待与要求。
(四)原判决于择定惩戒种类之裁量时,固然认为被付惩戒人违失行为的情节严重,却断然
划定本案惩戒处分之上限为罚款处分,而未充分评价被付惩戒人违失行为所征显的个人人
格图像,已严重损害检察官职位荣誉和尊严,失却人民对其“检察官适任性”的信任。因
此,原判决划定本案惩戒种类上限为罚款,显然系因评价不足致违反比例原则而失之过轻
,尚非妥适,已无可维持,本院因而废弃原判决,自为判决被付惩戒人免除检察官职务。
(五)至于是否让被付惩戒人转任一般公务员,则必须另外具备担任一般公务员的积极事由
存在,始为合理。本院考量被付惩戒人违失行为,属一次性、偶发性;于行为之际未曾表
明自己身分,且于违失行为被发现前,在无外力介入下,即对A女表示:“就这样结束就
好,相信我,没事”、“真的没事了,我听你这样讲,我大概知道妳的状况,真的没事了
”、“赶快回家”等语,尚知主动自行中止其违失行为,仍有自我觉醒、自制的一面;再
者,被付惩戒人于A女提出申诉后,主动申请调解,取得A女的原谅、赔偿而达成和解,并
从事公益捐款;在所属服务机关的安排下,接受心理师的咨询;自103年起至112年止职务
评定均为良好,多年来受聘担任大学课程讲座、学习司法官指导老师、研讨会与谈人、台
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委员,并曾因侦办案件有功,经驻台北韩国代表处邀请
参加韩国国庆庆祝晚宴,在职务上显有特殊表现;为精进法律专业,多年来不断地接受财
务金融专业课程训练、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培训、临床医疗作业认识研习、政府采购法与检
肃贪渎专业课程;多年来持续前往公私立机构演讲、担任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监事及从
事公益捐助等一切情状,本院认为从被付惩戒人上述行为后态度来看,其经此教训后,当
知悔改,且其多年来在本业的表现堪称积极、精进,并考量被付惩戒人以刑事法律为专业
,而检察事务官从事侦查事务之辅助工作,与被付惩戒人原职务的衔接较无适应问题,且
经本院依法官法第89条第1项、第50条第5项规定征询法务部意见后,该部113年8月12日法
人字第11308521630号函表示:“说明:……二、考量被付惩戒人之业务性质、住居所等
因素,建议以转任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事务官(职务编号A600210)为适当(法官法
施行细则第29条参照)。”等内容,乃依法官法第89条第1项、第50条第1项第3款规定,
处以如主文第2项所示的处分,以达惩戒目的。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法官林辉煌(惩戒法院院长)
陪席法官许金钗(惩戒法院法官)
陪席法官陈国成(最高行政法院庭长)
陪席法官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
受命法官梁宏哲(最高法院法官)
从上述资料看来,主要是因为有建功,所以不禁止他再任公职
然而就因为这种不该犯的过错,导致未来需要更加劳碌(毕竟检察事务官需要负责的工作
比检察官来得更重)
只是退俸没有全部飞走,还算是留了点颜面给他...
: 我比较好奇为什么一堆犯人
: 新闻都会保护个资 不公布名字
: 像是写陈嫌
: 但是这个检查官却被表起来
: 这样他不是社死吗
: 而且他的情节顶多性骚扰而已吧
: 有需要到杀人犯 强奸犯都保护个资
: 他这种就公布吗
主要是他身为公众人物,有必要深究其操守问题
且无论是媒体、司法院新闻稿等,都会公开当事人全名(除非依法必须掩蔽之外),可是
是否要据实照发,则是媒体方面自己的事了
更何况,法律没有限制这类作为
只是有时恐怕会引发无限遐想,因此才稍微低调了一点...
不管怎样,这是人家自己的职权,不容外人指指点点。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