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独家】 高院停审高虹安案提2万字释宪声

楼主: s710262 (毛毛)   2025-01-14 10:42:45
1.媒体来源:
上报
2.记者署名:
杨毅
3.完整新闻标题:
【独家】高院停审高虹安案提2万字释宪声请书 举赖清德昔日金句斥司法不应沦“捞米
虾”
4.完整新闻内文:
新竹市长高虹安(停职中)遭控于立委任内涉嫌诈领助理费及加班费,台北地院一审依《
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将她判刑7年4月;但全案上诉二审后,
高院2日突然对外宣布,合议庭审视该案事实评价适用的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
第32条第1项规定,认为该条文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裁定高案停止审理,法官郭豫珍并
撰写2万字书状,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该法律条文违宪。
赖清德任立委谈助理补助费 法官批司法不应沦为“捞米虾”工具
高虹安案停审释宪的消息一出后,旋即引发蓝绿白阵营不同政治解读。外界则认为,由于
高院合议庭心证已揭露,未来无论大法官是否受理释宪案声请,或释宪结果为何,高虹安
案二审改判无罪的机率,势必将大幅提升。负责审理该案的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为法官许永
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及受命法官郭豫珍。
《上报》近日取得高院这份多达33页、2万余字的“法规范宪法审查”声请书完整内容。
当中直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违反明确性原则,也无法律明确授权规范,
并举例赖清德总统任立委时,曾针对《地方民意代表补助条例》发言,强烈要求相关主管
机关应建立明确法制,以有效杜绝部分议员将助理补助费视为“私房钱”之恶习,进而强
调“司法人员不应沦为‘放牛鲨而捞米虾’的工具”等。
整理高院释宪声请书内容,其开宗明义便指出,综合研析台北地院对高虹安案一审判决引
据的基础法律见解,参酌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类似案情共200余笔判决,审视本案事
实评价适用的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是本案判决须优先确认
的先决问题。
高院表示,合理确信《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有违反宪法法庭诸多关于法规
范不得违反明确性原则的解释(释字第373、585、680、777号等),且不具授权明确性的
要求,而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释字483、575、605号)抵触《宪法
》第18条规定,并危及民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的民主宪政精神,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公费助理经费与加班费定位不明 立院未颁订操作规范
针对北院一审判决时认定,公费助理补助费用并非实质补贴立委的费用,而是属于公费助
理的“薪资”,高院释宪声请书中则反问,合议庭认为原判决不明确之关键在于,立法院
依《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所编列“公费助理费”及加班费等费用的性质为何?究
竟应采广义或狭义解释?
若采狭义概念,将该项经费与公费助理“薪资”绝对划上等号,意即仅能用于支付公费助
理“薪资”,不能匀用于其他各项费用。所请领的经费数额必须是公费助理的实际薪资;
除非拨入其指定帐户之后,公费助理自愿提供立委办公室统筹运用,否则即不合法。
反之,若界定为广义概念,认定属于“给予立委聘用公费助理所需经费的定额补贴”得由
立委本于雇主身分,于聘任公费助理所需各项经费需求,在不逾“定额”范围内,由立委
自由分配运用,意即该经费,不限于公费助理“薪资”并得自愿或依约定、惯例提留一定
额度,匀用于与公费助理权益有关或协助委员问政所需各项必要费用。立委基于请领公费
助理费用及加班费之行政要求填具的数额,纵使与个别公费助理实际取得的薪资略有出入
,只要确有聘雇法定数额公费助理,用于与公费助理权益有关或协助委员问政所需各项必
要费用,协助立委问政的事实,即属合法。
高院释宪声请书表示,立法院行政单位依委员提供的名单及数额拨入各公费助理个人指定
帐户之后,公费助理若提供给立委办公室统筹运用,作为全体公费助理共同使用的“公积
金”,是否因公费助理自愿或立委聘用时即与公费助理约定,甚至立委授权公费助理其中
一人全权处理申领、运用事宜,究竟有无不同法律评价?此即涉及公费助理经费及加班费
的定性问题。
声请书指出,在公费助理经费与加班费定位不明的情况下,《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
项如何“合法”实践?立法院就此似未颁订操作规范,长期担任立委公费助理者尚且无从
确切理解,“更遑论4年一任的新科立委”。
举吴成典案无罪 高院酸检方“要立委引以为鉴”合法性
高院另举前立委吴成典涉诈领公费助理费及加班费案为例,直指该案起诉后,检察官曾特
别将起诉书检送立法院,希望立法院转知立委引以为鉴;而该案最后无罪判决确定,“若
依检察官‘要立委引以为鉴’同样的思维逻辑,该项无罪判决是否教示此种行为的合法性
?该案判决所持见解得为立委关于公费助理费用及加班费之行事参考?”
郭豫珍并整理制作“各级法院有关地方民意代表诈领助理费判决概要表”,区分为“利用
职务上机会诈领财物罪”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2类,引述犯罪学之父Beccaria所言
:“宽大的德性应于立法者的法典中辉耀,而非在法官个人的行动中放光芒。”强调民意
代表是民选公职人员,具高度政治性,法官判决的歧异,不免将司法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且从司法实践的结果显示,“立法者所未规定的法条规范意旨,是否得由个别法官进行
审查?恐仍有待斟酌。”
地方与立院公费助理制度不一难说明 合议庭:法规欠明确
高院表示,因公费助理费申领问题涉讼,影响深远,相关法律规范意旨,应审慎确定。审
判实务就地方民代判决所持见解,是否当然/如何适用于立委?关于《立法院组织法》第
32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条之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
为此,合议庭于去年11月4日准备程序,曾特别就此询问双方当事人,检察官表示:“其
性质相同,方有交相沿袭法制之举”;高虹安也表示:“其立法意旨均相同”“制度设计
的精神与实务运作均相通”。然而,行政院却曾表示:“地方议会与立法院之公费助理两
者在制度上并非一致;立法院则表示:“本院并无办理地方业务,尚难提供比较说明”,
显示法规范确实欠缺明确性。
高院合议庭表示,鉴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的实践,可能涉及《贪污治罪
条例》或《刑法》对人身自由基本权的拘束,认应进行较严格的审查,而基于下列法律论
述,“本庭确信《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违反明确性原则,也无法律明确授权
规范”:
1、《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实务如何合法操作,存在诸多问题而难于理解,何为适
法?何为违法?
2、所谓“差额型”态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极大认知差距,无法预见其法律效果

3、司法实践的结果,立法者未规范的法条意旨,是否得由个别法官进行审查?恐仍有待
审酌。
4、法条意旨无法由适当组成的机构依其专业知识判断,主管机关之函释与各级法院判决
所持见解互有龃龉,导致争讼不断。
高院释宪声请书指出,立法院常以朝野协商处理关键争议,其审议过程及决议理由,未必
完整揭示而存在神秘主义。若设有全国最具规模、且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
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的立法院,尚且难以确定《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之
意旨,一般社会大众如何窥其堂奥?未参与协商,甚至随任期更替的众多立委,又从何知
晓?须依据法律审判的法官,若无从知悉立法意旨,如何依据法律审判,自未能越俎代庖
“自行研究解决之后而为裁判”,因此,须声请宪法法庭将此不明确之法律宣告无效。
杜绝“助理补助费”视私房钱恶习 高院:明确立法有必要
不仅如此,释宪声请书另举2009年立法院审查《地方民意代表补助条例》时,时任立委的
赖清德总统即表示:“迄今仍有部分议员将助理补助费视为‘私房钱’,本席也在此强烈
要求相关主管机关应建立明确法制,有效杜绝类此恶习,以免失去修法原意。”高院表示
,此项意见虽然是针对《地方民代补助条例》而发言,但《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
有关“公费助理经费”之补助及其使用规范,也存在相同问题,而有建立明确法制的必要

高院强调,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厘清,不仅攸关本案被告高虹安权利义务的认定;终局
判决的结论也与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之法律评价,具有连动
关系。尤其,每次发生类似案件即耗费庞大司法资源、人力、物力,以本案为例,甚至有
细微至餐费65元的扣抵;有工作2、3年加减计算之后,只因500元之出入而获罪。对于类
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多因制度意旨的模糊朦胧,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无从理解,对行为的法律效果难以预见,以致沦落前途茫然不可预测的
司法讼累。
“刑事司法有惩凶罚恶、激浊扬清、实践公理正义的宏观使命与繁钜任务;然司法人员不
应沦为‘放牛鲨而捞米虾’的工具”。高院释宪声请书最后表示,如何讲究效能,以有限
资源,用有效方式,完成付托,是司法人员应念兹在兹的信念。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件,唯
有从本质面、制度面,正本清源,明确规范,才是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
彻底解决问题、排除讼累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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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1.公费助理经费与加班费定位不明
2.立委及地方民代将补助费当成私房钱的陋习行之有年,就连赖清德时任立委时也曾对此
提出质疑
3.检察官引用吴成典的案例,是否在教示此种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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