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13 09:07:26※ 引述《MikaHakkinen (丢人现眼过气老人)》之铭言:
: 记者蔡宗宪/屏东报导
: 日籍游客鲸井亮治一家三口,2019年在屏东垦丁后壁湖潜水,由于风浪太大及耳压问题导
: 致鲸井溺毙,民事判决近期出炉,潜水教练夫妻及其公司,共需赔偿鲸井一家超过两千万
: 元钜款,创下台湾潜水死亡意外赔偿的最高记录,引发潜水业界讨论,认为应该谨慎潜水
: 学员身体状况,但全案仍可上诉。
: → gn134679: 外国人的命比较贵 111.246.28.132 01/13 07:55
在说“命贵”前,建议先看清楚“台湾屏东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重诉字第三十七号”民事
判决中,就赔偿数额事上判决之明细:
┌─────┬─────┬───────┬───────┐
│ 原告 │ 类别 │ 请求金额 │ 法院判决 │
├─────┼─────┼───────┼───────┤
│ 鲸井爱子 │ 丧葬费用 │ 333,500 元 │ 全准许 │
│ ├─────┼───────┼───────┤
│ │ 扶养费用 │ 6,632,403 元 │ 全准许 (注一)│
│ ├─────┼───────┼───────┤
│ │ 慰抚金 │ 15,000,000元 │ 2,000,000 元 │
│ │ │ (注二) │ │
│ ├─────┼───────┼───────┤
│ │ 惩罚赔偿 │ 333,500 元 │ 全准许 │
│ │ │ (注三) │ │
├─────┼─────┼───────┼───────┤
│ 鲸井南帆 │ 扶养费用 │ 1,782,667 元 │ 全准许 (注一)│
│ ├─────┼───────┼───────┤
│ │ 慰抚金 │ 15,000,000元 │ 2,000,000 元 │
│ │ │ (注二) │ │
├─────┼─────┼───────┼───────┤
│ 鲸井辰男 │ 扶养费用 │ 1,584,669 元 │ 全准许 (注一)│
│ ├─────┼───────┼───────┤
│ │ 慰抚金 │ 15,000,000元 │ 1,800,000 元 │
│ │ │ (注二) │ │
├─────┼─────┼───────┼───────┤
│ 鲸井知子 │ 扶养费用 │ 2,467,996 元 │ 全准许 (注一)│
│ ├─────┼───────┼───────┤
│ │ 慰抚金 │ 15,000,000元 │ 1,800,000 元 │
│ │ │ (注二) │ │
├─────┴─────┼───────┼───────┤
│ 合计 │ 28,134,735元 │ 20,734,735元 │
└───────────┴───────┴───────┘
注一:理由内容
按行政院主计处计算一零八年台北市每人平均月消费支出为三万零九百八十一元为计算基
础,而鲸井亮治于系争事故发生时,正值四十五岁(西元****年**月生),依照日本“平
成三十年简易生命表(男)”,四十五岁男性之平均余命为三十七点四二年……
妻子部分:
【计算式:《前12年(至鲸井南帆大学毕业止)30981x12(月)x9.00000000(第12年霍夫曼累
计系数)=0000000.661》+《后25年30981x12(月)x16.00000000(第25年霍夫曼累计系数)÷
2=0000000.8293》即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儿女部分:(南帆)
【计算式:12年(至鲸井南帆大学毕业止)30981x12(月)x9.00000000(第12年霍夫曼累计系
数)÷2=0000000.33元】
父母部分:(辰男、知子)
根据:
原告鲸井辰男于系争事故发生时,正值七十八岁(西元****年**月生),依照日本“平成
三十年简易生命表(男)”,平均余命为十点四五年,原告鲸井知子于系争事故发生时,正
值七十二岁(西元****年**月生),依照日本“平成三十年简易生命表(女)”,平均余命
为十八点三八年……
【计算方式依霍夫曼式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首期给付不扣除中间利息),鲸井辰男:
(371,772×8.00000000+(371,772×0.37)×(8.00000000-0.00000000))÷
2=1,584,668.0000000000。其中8.00000000为年别单利5%第10年霍夫曼累计系数,
8.00000000为年别单利5%第11年霍夫曼累计系数,0.37为未满一年部分折算年数之比例
(10.37[去整数得0.37]);鲸井知子:(371,772×13.00000000+(371,772×0.38)×
(13.00000000-00.00000000))÷2=2,467,995.0000000000。其中13.00000000为年别单利
5%第18年霍夫曼累计系数,13.00000000为年别单利5%第19年霍夫曼累计系数,0.38为未
满一年部分折算年数之比例(18.38[去整数得0.38]】
注二:原告请求的是“连带给付”,即被告应赔一家人这笔总额
注三:丧葬费用之一倍
但其实更巧妙的是,如今已经是令和七年(言词辩论终结时是六年),理论上应该是用最
新的资料,但判决书却使用“平成三十年简易生命表”作为基准,相信是以案发时(即民
国一零八年)的情况来计算。
: 推 kei1823: 这判决算是打脸各潜水组织签的免责 27.52.39.131 01/13 08:32
: → kei1823: 声明吗? 27.52.39.131 01/13 08:32
这则要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千五百号”刑事判决内容:(摘录对于免责问
题相关之第三段,为方便阅读而重新分段)
证据之取舍、证明力判断及事实之认定,俱属事实审法院裁量判断之职权,此项职权之行
使,倘未违背客观存在之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并已于理由内详述其取舍证据之理由,自
不得任意指为违法,而执为适法之上诉第三审理由。刑法上之过失犯,系指行为人依客观
情状负有义务,而依其个人情况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于注意,以致实现犯罪构成
要件之行为。又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之发生负有防止义务之人,不为其应为之防止
行为,致发生与以作为之行为方式实现法定构成要件情况相当之不作为犯,亦属过失犯。
原判决综合林育扬、王丽鹤所为不利于己之部分供述,证人鲸井爱子、鲸井南○(人别资
料详卷)、今井辉彦、林哲玮及鉴定证人刘景勋之证述,卷附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南部分署
第六岸巡队巡防士职务报告书、扣押证物照片、潜水纪录照片、潜水装备测验所见照片、
现场示意图、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检验报告书及相验尸体证明书、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解剖
报告书暨鉴定报告书、“PADI教练手册”、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函文、辅英科技大学附
设医院函文、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之近海渔业气象预报、当日即时海况监测值、即时海况说
明,暨案内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勾稽结果,凭以认定林育扬、王丽鹤有上开犯罪事实,已
依序记明所凭证据及认定之理由。并就如何认定林育扬、王丽鹤分别领得PADI核发之开放
水域水肺教练与潜水长执照,均属潜水专业人士,于民国108年8月间担任被害人及鲸井爱
子、鲸井南○、今井辉彦、池上真夏等人(下合称鲸井爱子等人)之潜水教练,并于同年
月15日在屏东县恒春镇后壁湖出水口处,带同被害人及鲸井爱子等人进行开放水域水肺潜
水活动前,明知当日天候不佳,水中能见度不高,且于进行耳压平衡训练时,已见被害人
反复下潜上浮多次,显有耳压平衡适应困难之症状,及知悉水中每下降十公尺,大气压力
即增加一倍,耳膜可能在下潜过程中,因水中压力造成耳气压伤,引发听力丧失与不平衡
感,进而导致伤亡;又林育扬、王丽鹤带同被害人及鲸井爱子等人下潜后,因见被害人自
行做耳压平衡动作,为减轻被害人耳朵不适而欲继续下潜至10米处,过程中,如何知悉鲸
井爱子因供氧问题而离开被害人身旁,仍未采取更有效之团队控制措施,随时注意被害人
状况,而独留被害人跟随于后,嗣被害人因右耳耳压无法承受水中压力,耳膜破裂、内耳
听骨损坏及出血,在水中平衡感丧失,复未能及时获救,因而溺水窒息死亡等情,悉依卷
证予以剖析论述明白。
另说明:林育扬、王丽鹤在带领被害人从事潜水活动期间,依契约如何负有确保相关训练
课程安全、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以预防溺水事故发生之保证人地位;及林育扬、王丽鹤明知
案发当日水中能见度不佳,行前已预见被害人耳压平衡困难,在潜水过程中,复知悉被害
人因水中压力耳膜不适而有耳压平衡适应不良之情形,加以鲸井爱子因供氧不足而需由王
丽鹤协助,而林育扬须照顾年幼之鲸井南○,林育扬、王丽鹤均无能力再分心督导、因应
被害人之状况,依其等潜水专业知识及经验,如何应能注意及此,并应采取更有效之团队
控制方式,随时注意被害人之位置、身体状况,却疏未注意,于下潜途中独留被害人在后
跟随无人照顾,复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失联脱队,足认林育扬、王丽鹤违反注意义务及未
尽督导安全之责,而有过失等旨綦详。
又针对被害人之死亡结果,说明系因环境改变而影响被害人耳内压力,造成其右侧耳膜破
裂、内耳出血,进而产生晕眩,导致平衡、方向感丧失,复未获即时救助,溺水时间至少
超过半小时,形成不可逆之情形;又被害人案发前虽有脂肪肝、高血脂、糖尿病前期、肝
脏良性血管瘤等病症,但并无不适合潜水之情形,被害人之溺水死亡,显可排除被害人自
身因素或其他外力介入,堪认系因本次潜水活动所造成,乃认定林育扬、王丽鹤之过失行
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何以应负本件罪责之论据。并就林育扬、王丽
鹤否认犯罪所执各项辩解,如何系卸责之词而不足采,均已依据卷内资料逐一指驳及说明
其取舍之理由。原判决所为论断说明,俱有各项证据资料在卷可稽,既系综合调查所得之
各直接、间接证据,本于事实审采证认事之职权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断而为认定,并
未违背客观存在之经验法则、论理法则,自不得任意指为违法。原判决既已载认审酌采信
鲸井爱子、刘景勋证词之依据,纵未另叙明舍弃其余不一或枝微末节陈述之理由,于判决
本旨尚无影响,难谓有违反证据法则。
林育扬、王丽鹤上诉意旨仍凭己见,林育扬泛言其已注意被害人之状况并采取相对应之措
施,未独留被害人处于无人照顾之情状,且无预见被害人因水下环境不明因素致耳膜破裂
而晕眩之可能性;鲸井爱子等待律师期间有与他人联系,证词有可能造假;依被害人解剖
报告之数据回推被害人自民宿出发、案发当日下午第一潜时,被害人体内酒精浓度应已超
过酒驾公共危险罪标准,可认定被害人饮酒后潜水;刘景勋、鲸井爱子之证词互有矛盾,
原判决未予判断审酌,指摘原判决有认定事实与证据不符、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
判决不备理由、事实及理由矛盾之违背法令情事云云。王丽鹤上诉意旨则漫指被害人发生
晕眩进而溺水窒息死亡,系因水下环境压力改变造成,难认系其过失行为所致,指摘原判
决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云云。无非系就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及原判决已斟酌说明
之事项,以自己之说词或持不同之评价,任意指摘,均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主要症结点在于,被告试图将责任归咎于死者、说是死者的错,这已经无关专业的问题,
而是人文素养上的争议
但既然生命已经无可挽回,且实际上被告夫妇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月、六月,在轻重上算
是有分辨清楚,不至于情绪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