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n8512 (地方der三宝)》之铭言:
: ※ 引述《chiafann (NAZZZ)》之铭言:
: : 之前检察官说有逃亡跟串证可能就要羁押+无限抗告
: : 现在来了一个真的有逃亡过的 会被台湾检察官羁押多久
: : 会不会走不出看守所了
: 我想应该是这样
: 检察官还是先羁押 总要做个样子
: 接下来律师上高院抗告成功
: 接下来就交给地院掰理由无保请回
: 被告系因某原因必须某时离开台湾
: 并在某地处理个人事项
: 并非畏罪弃保潜逃 其情可悯
: 今被告既愿自行返台接受司法程序审理
: 已难认其再有逃亡串供灭证之虞
: 无保请回 完事
但前提是,这“私事”的程度有到“人命关天”(即必须亲自处理)这样严重吗?如果没
有达到这种程度,相信类似推论根本无法发挥成效
且目前的问题在于,疏于管理才会造成人犯潜逃,且相信地检署已经在着手声请没收保证
金了,哪还会留着一手呢?
按: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金重诉字第四号刑事裁定(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
布)
公诉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秉文
具保人 曾炳森
主文:
曾炳森缴纳之保证金新台币300万元及实收利息,均没入之。
理由:(第二项)
被告林秉文因诈欺等案件,前经检察官指定保证金新台币300万元,并由具保人曾炳森于
民国111年11月2日缴纳保证金后,已将被告释放。嗣本院依被告之住所传唤、拘提均未果
,被告亦未在监、在押,有被告之个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送达证书、拘票、拘提报告书
、台湾高等法院在监在押查询在卷为凭,被告显已逃匿。另本院曾通知具保人于113年12
月26日下午2时25分偕同被告到院行审理程序,否则将依法没入保证金,该通知业经送达
于具保人之户籍址即缴纳保证金时陈报之地址,且具保人亦未在监或在押,有具保人之个
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法院在监在押简列表、送达证书附卷可凭,惟被告仍未遵期到院行
审理程序,揆诸首揭规定,自应将具保人缴纳之上开保证金及实收利息没入。至被告虽具
状表示其有癫痫、躁郁症,无法搭机飞行、长途奔波而请假,惟观之其请假状所提附件仅
系日文领药证明,且难以从该领药证明确认被告确有上揭病情,是无从证明其因而无法回
国应讯,爰不予准假,附此叙明。
然而根据后续消息,表示该脸书专页已经关闭了
因此相信是基于知悉不可能得到轻饶(且预期将受到更严重的后果)之故,才会心虚地作
出匪夷所思之作为...
※ 引述《zenan321 (Ryan)》之铭言:
: 这种情形,我会建议北检引用唐太宗采信任制放死囚返乡,等入秋后回大牢等午门斩
: 首的那段光荣历史,显示自己与唐太宗一样英明神武。
: 风袭五大洲、名扬四大海。
《资治通鉴》中的记载:
辛未,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
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
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但就现代而言,相信老早“方便当随便”了
哪还会坚持诚信原则,不在受到世俗荫蔽双眼的前提下,好好地做人呢?
反正想着追求自由,但聪明反被聪明误
以为无知能成功“混淆视听”,但法院也不是什么省油的灯,这必须多加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