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cbook12 (12吋苹果)》之铭言:
: 一名技术维修工程师阿宏(化名),在工作上与老板及同事等3名女子不合,于是在交情
: 较好的员工群组传讯息抱怨,不过他却使用“熊”、“牠们”、“神经病”、“死胖子”
: 、“叽叽歪歪”、“萧查某”、“没一个正常的”等含有轻侮、鄙视对方的词语,而阿宏
: 却被群组里的同事出卖,老板等3名女子得知后愤而提告。法院审理,阿宏曾为公司技术
: 师,现为消防员等身分、地位、经济能力,加上原告所受侵害程度,须赔偿共9万元慰抚
: 金。
: 嘘 PetrVanis: 最好这有法条可以判 扯 223.138.16.236 01/08 12:43
说起来,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依法移送民事庭审理,刑事上全都是被告“公然
侮辱”罪。
刑事部分:台湾桥头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号
第一位:黄○○,业务经理
第二位:黄○○,业务经理
第三位:黄○○(与前两位完全不同名),行政主管
按照发生时序排列:
1. 110/05/17 15:32 “刚刚拿个东西给熊看 回头看他干洗手呢”(第二位)
罚则:拘役十日,得易科罚金
2. 110/05/25 09:59 “刚到职的时候靠近牠们区域都会被问东问西”(三人共同)
罚则: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罚金
3. 110/06/07 09:58 “上面两个神经病啥时爆发我怎知道”(第一位、第二位)
罚则: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罚金
4. 110/06/16 18:32 “Meng:只是○○的 你听我讲 很大声
陈○○:我若是他姐 我忙一整天回来 啊有个死胖子妹妹在那边
叽叽歪歪”(第二位)
罚则:拘役十日,得易科罚金
5. 110/07/01 11:09 至 11:31
“○○:我到公司了,看到两姊妹在骗客户
陈○○:他们狂打其他厂商 又够没水准”(第一位、第二位)
罚则: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罚金
6. 110/07/21 12:25 “阿毛:对了 跟大家说一下黄先生说○○之前要离职说女儿皆不了
公司的事
阿毛:黄先生跟我说不用担心这些
○○:她说啥
阿毛:因为以后不会让他们接
陈○○:都去414啦 萧杂某”(三人共同)
罚则: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罚金
7. 110/07/22 10:43 “全家没一个正常的”(三人共同)
8. 110/07/22 10:44 “但是他妹妹太机掰了”(第二位)
罚则: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罚金
以上综合: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罚金
因此在民事方面,自然是有理据可以判赔了...
顺带一提,“台湾桥头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七五二号”民事判决中,提到双方的现
职发生变更如下:
原告:
第一位:硕士毕业、公司负责人,月收入约20万元
第二位:硕士毕业、公司产品经理,月收入约20万元
第三位:大学毕业、公司会计,月收入约10万元
被告:五专毕业、消防员,月收入约5万元
综合看起来,被告已经因为这系列案件,已经喷掉超过十万元了... (假设有缴付罚金来
换取免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