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pac (专业顾问)》之铭言:
: 自称旅美学者、笔名翁达瑞的的陈时奋言行常引争议,日前他指控桃园市议员凌涛论文涉
: 抄袭,经阳明交大确认无抄袭后,网军竟然出征校方。名嘴历史哥李易修今(23日)宣布,
: 从去年五月接到传票,历时超过一年半,如今确定陈时奋对他的提告败诉,免赔151万元
: ,也不用登报公告。
按照“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八二八号”民事判决(原为台湾士林地方法
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三五三号)内容所示:
被据以诉讼之内容:
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时,在“寰宇一把抓”网络节目中的言论
“今天翁达瑞已经怎样,就像以前柯文哲有讲过一句话,大家记得吗,这狗咬尾巴尾巴咬
狗,尾巴掉到地上还会自己摇,它这个,它已经变成一种侧翼当中,那是谁捧出来,就是
绿媒捧出来。台湾不就很,大家不觉得很奇怪吗,一个美国教授,用笔名行走天下,然后
还可以得到绿媒,某一些大媒体的,他们资深当家主播的专访,当国师级的在照应,这可
以看吗?这其实如果真要说媒体乱象,我建议郭董要来批判这件事,而不是讲现场媒体是
制造业,这才是制造业,翁达瑞才是制造业。他叫乙○○,他为什么不要叫乙○○,他一
开始还在那边装,大家知道,他的本名被挖出来的时候,他一开始还在装说我不是,我们
有好多人,讲了自己一大堆影武者分身一样,心虚,对结果最后大家发现,他其实还在中
国大陆任教过,然后他在美国,也没什么正经的教职,他根本就不是一个专任教师,一般
我们说旅美教授,他要拿到终身的薪酬,至少要做到副教授以上,你做过什么?你告诉我
。你为什么你现在在台湾,一天到晚在上政论节目,所以你到底是什么咖,他真的不是个
咖,但问题就是他早年就是不断的投稿,然后拿旅美教授头衔不断的投稿,他其实是个流
浪北美的教师,他就是个流浪教师,但是因为你们绿营,为了要打击政敌,为了要成为制
造业的中心,所以你就把他捧出来,把这样的侧翼,把他变成一个国师等级,然后给予他
版面,所以今天他完全失控暴走的时候,你去看翁达瑞的版面,我不知道炤和你有没有去
看过,你可以看到下面那个言论,还有五、六千个赞,反智到了一个极点,那就是八十七
分,不能再八七。所以这也是一个,民进党在挑战我们选民的底线的一个地方,所以为什
么有六成的民意希望民进党不要在连任了,很简单,因为你就放任像翁达瑞这种人”
*按:“薪酬”在原文是用“pay”
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时,在脸书张贴的言论
“被翁达瑞(本名乙○○)点名了!他说有五所大学任职‘讲座教授’(约聘),但我说
的是他‘没有终身教职’(一般至少副教授以上),陈先生为何不回答呢?#说实在不想
回但真的太瞎”
原告(即陈时奋、乙○○)的说法:
一、此不实言论指述原告在美国没有正经教职、并非专任教师,而系流浪教师,乃与事实
不符,此部分有可证明性,依最高法院见解可知,应属事实陈述,非仅是个人主观意见评
论。且自系争不实言论内容观之,全系肯定句形式,并配合以“根本就不是”、“其实是
”等揭穿真相之语气,对于可以证明真实与否之客观事实(即原告是否系专任教师、具有
终身教职、而非流浪教师)所为表达,核系陈述事实言论,与单纯提出疑虑或仅为意见表
达者完全不同。
二、况原告现任美国西华盛顿大学讲座教授,地位崇高,于109年间已通过正教授与终身
职之审定,而为全职专任教职,更是该校薪水最高的专职教授。原告也是毅伟商学院的荣
誉教授,而毅伟商学院乃国际驰名商学院,曾是美国之外全球排名第一的商学院,且原告
在加入毅伟商学院之前曾任教另四所美国大学,因此,原告为知名国际商务学者,研究排
名高居全球国际商务学者的第14名,全球华人国际策略学者的第8名,全球华人管理学者
的第14名,另原告为国际知名的个案教学专家,近年来亦担任国立中山大学荣誉讲座教授
,开设教学工作坊,而上揭教职历程均于网络上有公开资料,任何人均可轻易查询。
三、原告上开学术成就,由助理教授晋升为副教授再升为正教授,一路平步青云,与一般
所谓流浪教师系长期无正职而于不同院校兼职者大不相同。更不用说原告现职美国西华盛
顿大学讲座教授,即系终身职正教授职位之殊荣,而为一“全时、专职”教职,遑论原告
受美国西华盛顿大学延揽前,也早已于毅伟商学院取得副教授及正教授终身教职之资格。
此种学术经历或职位乃一番两瞪眼之事实,更是表彰学者学术名誉及学术成就之重要指标
,具有不可污蔑之价值,自不容任何人对此在未经合理查证下恣意散播不实之言论。
四、讵料,甲○○竟于可供多数不特定之第三人得浏览、留言之YOUTUBE平台播送之系争
政论节目及个人脸书页面中发表系争不实言论,其中“根本就不是”、“其实是”及“他
就是”词语,配合以揭穿假象之口吻,来营造原告对自身经历自吹自擂、名不符实之形象
,且在甲○○之误导下,已使不知情、不特定多数人阅览系争不实言论后产生对原告错误
认知,以为原告于北美从无正式教职,却虚构头衔于网络上发言,严重斲损原告于社会上
之声誉地位,核甲○○所为,客观上显系传述贬低原告名誉之不实事项行为,并已造成原
告名誉受损。
五、且甲○○系国立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更是政论节目名嘴,同时在Youtube平台拥有
26.1万“历史哥HistoryBro”频道,应具有一定智识及媒体资源,相较一般人应更有查证
之能力。而甲○○发表系争不实言论之系争政论节目除在电视第四台上传播,更会放上
Youtube平台上供不特定人观阅,此种于传播媒体(包括大众传播媒体、社群媒体与自媒体
等)上所为诽谤言论,因其散布力与影响力均极强大,诽谤言论一经发表,并被阅听者转
贴、转载后,往往可对被指述者之名誉造成难以挽救之毁损,是表意人所应践行之事前查
证程序,较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词所为口耳间传播之诽谤言论,自应更为周密且严谨
。
六、复以,言论内容涉及私人生活领域之事务者,其对公益论辩之贡献度则较低。惟事实
性言论因具资讯提供性质,且客观上有真伪、对错之分,如表意人所为事实性言论,并未
提供佐证依据,仅属单纯宣称者,即使言论内容涉及公共事务而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言论
接收者难以判断其可信度,此种事实性言论之公益论辩贡献度亦不高。而甲○○所为系争
不实言论,于系争政论节目发表当下并未提供佐证依据,仅属片面单纯传述宣称;且该段
言论内容纯属针对原告私人之学术经历背景进行攻击,并非对特定公众议题所为之讨论,
未涉及公共事务亦与公共利益无关;系争政论节目之观众即言论接收者当下亦难以立即判
断其可信度,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系争不实言论之公益论辩贡献度显然不高。
七、又原告之学经历及学术历程、地位并非瞬间形成,而系数十年漫长之学术生涯所累积
,该等资讯显不具因突发时间短暂致无法分辨真伪之情形,言论时效性甚低。而原告虽因
近年来在脸书评论时事获大众支持而累积声量,评论之事多涉及公益而进入公众讨论场域
,惟其实仍系关心国事之百姓,而非公众人物或政治人物,犹不能以公众人物或政治人物
之标准衡量之。且纵然系公众人物,依前开最高法院见解可知,固应对于他人不友善之作
为或言论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强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范围,行为人也不能结合
其他非真实之事实而为言论发表或评论。故对于公众人物发表侵害名誉之言论,犹应尽到
合理查证义务,且应出于善意及本于就事论事原则而为客观合理评论,而非因此置公众人
物之名誉权保护于不顾。
八、再者,原告之学术经历地位于网络上均可查询,维基百科、国立中山大学网站等中文
网页亦可轻易查证,查证成本甚低,以甲○○硕士学位的学历程度,自具备阅读理解英文
网站之能力,对于毅伟商学院网站或美国西华盛顿大学网站自难诿为不知,遑论其读者早
已张贴原告于美国西华盛顿大学之教师网页,更解释原告毅伟商学院的终身职正教授。是
以,无论从两造身分、陈述事项之时效性、查证成本与可能性、名誉侵害之程度、言论对
公益贡献程度、传播方式之散布力及影响力等因素方面观之,甲○○之合理查证义务都应
以高标准看待。
九、然甲○○却遽而于系争政论节目及脸书个人页面发表系争不实言论,且发表当下并未
提供佐证依据,仅属片面单纯传述宣称,衡诸一般社会生活经验,甲○○显未尽合理之查
证义务至有相当理由确信所指摘或传述之事为真实之程度。且本件于112年12月起诉至今
半年有余,至今仍丝毫不见甲○○提出已尽合理查证义务之实据,足见其未具阻却违法事
由。故甲○○之行为自已构成过失不法(未尽合理查证义务,而无阻却违法性事由)侵害原
告名誉权,而应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规定负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责任。
十、甲○○固辩称其所言系对原告政治言论活动之评论,非以污蔑原告人格为唯一目的,
而是针对原告一直在台湾上节目、投书之客观事实提出合理评论,且系提出质疑要求原告
拿出客观证据进行说明,而非肯定句,并无任何不实言论,而无侵害原告名誉等语。然查
,甲○○于该政论节目发言众多,而本件原告所提告范围之言论,显然是甲○○夹叙夹议
下所为事实陈述,依前开最高法院见解,此时仍应考虑事实之真伪,换言之,该等涉及事
实之言论是否真实,而有无尽事前查证义务,仍应由甲○○负举证之责,否则要难解免其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甚明。是甲○○不断空言以意见表达为抗辩,不仅是混淆意见表达
与陈述事实于法律评价上之不同,更凸显其所为事实陈述从未经合理查证,而且有意以意
见表达为遁辞回避所应尽之合理查证义务。
十一、且于传播媒体(包括大众传播媒体、社群媒体与自媒体等)上所为诽谤言论,因其散
布力与影响力均极强大,诽谤言论一经发表,并被阅听者转贴、转载后,往往可对被指述
者之名誉造成难以挽救之毁损,是表意人所应践行之事前查证程序,较诸一般人日常生活
中以言词所为口耳间传播之诽谤言论,自应更为周密且严谨(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8号
判决理由第77段意旨参照)。系争政论节目播出后,甲○○的发言还被特意剪辑为51秒的
短片,使甲○○针对原告学术经历散播不实言论更加广为流传,对原告名誉造成难以挽救
之毁损,是依前开宪法法庭判决意旨,甲○○于传播媒体上所为不实言论,应践行事前查
证程序,较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词所为口耳间传播之诽谤言论,自应更为周密且严谨
。
十二、再者,原告在美国任教,但这并不代表原告不能出现在台湾的政论节目。原告的教
职有寒暑假,除了返台看望家人,也接受国内大学的讲座邀请。原告趁返台之便接受媒体
邀约受访,也属学者关心社会的正常表现。至于原告投书乃借由互联网方式为之,原告
已是资深教授,利用闲暇之余投书媒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原告投书与原告之教职如何
全然系二事,否则世界上甚至台湾有多少教授或法官投书媒体,难道都可以恣意解为不务
正职?可见根本无足以投书一事推论原告不具专任教师或终身教职之资格,也不足以之怀
疑原告之学术经历,甲○○所辩,不仅基础事实错误(不应在台湾上节目),论证上也难以
成立(投书),显难与客观合理之评论相提并论。
十三、况且,甲○○发表系争不实言论,经原告澄清后,仍持续发文指控原告没有终身教
职且该文下方犹有网友指明原告有终身教职,甲○○仍无视于此,于同日再度发文攻击原
告及原告支持者,足见其对原告之恶意及针对性。另其尚留言称“质疑身分?从头到尾都
是质疑他(指原告)的人格好吗?”等语,可见甲○○无非是意在透过传递不实资讯以达侮
蔑原告人格之目的,是其所辩非以污蔑原告人格为唯一目的等语,显系临讼卸责之词,毫
不足采。
被告(即历史哥、甲○○)的答辩:
一、被告于网络节目上所称“流浪教师”等语,固可能使被告得悉后心感不悦,然“流浪
教师”、“没有终身教职”、“兼任教师(非专任教师)”、“助理教授(副教授以下)”一
词本身为“中性用语”,此为单纯教职客观状态之描述,非以毁损原告之人格、名誉及社
会评价为唯一目的,此乃涉及公共议题之讨论。倘若原告认为被告此等言论造成其名誉之
严重损害,依照法院实务见解意旨,原告自应具体指明损害为何。
二、原告就此举证部分虽主张被告之文章导致底下网友留言表示“在外浪流连的老湿,吹
的似真的”,“质疑这个人的学历到底是真的假的?”,已侵害原告之名誉。惟“在外浪
流连的老湿,吹的似真的”此语真意所指为何并不明确,有多种解释空间,此句话亦看不
出有损害原告之名誉,难认有损及原告之名誉权,且此一言论是否与被告言论有关?还是
因为原告以往的行径有感而发?无从看出此一留言与被告言论的关联性。而原告称留言下
有网友质疑“这个人的学历到底还是假的”,然原证8中并未见质疑原告学历之相关言论
,且被告言论并未质疑原告学历,纵有类似言论亦与被告无涉。
三、而原告称被告基于诽谤犯意发表“他在美国也没什么正经的教职,他根本就不是一个
专任教师。一般我们说旅美教授,他要拿到终身的薪酬,至少要做到副教授以上。”、“
他其实是个流浪北美的教授,他就是个流浪教师。”、“我说的是他‘没有终身教职’”
等不实言论,侵害原告名誉权等语,惟观察被告于网络节目中之对话整体脉络,被告谈论
之重点为,当时职棒选手张祐铭、刘基鸿、林哲瑄陆续在新竹棒球场比赛时因奋力防守而
受伤。美国场务专家之检验报告皆指涉造成林哲瑄等选手受伤原因乃与不符合职业棒球的
规则和规定之比赛场地息息相关,而原告向来自诩为受过高等教育之知识份子并且不断以
“旅美教授”名义对外发言,竟于脸书发文指控此为美国职棒大联盟介入台湾政争,进而
引发不少网友议论,甚至质疑原告是否真的为旅美教授?且当时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核废
水开始排入海中,驻日大使谢长廷于113年8月26日在脸书发文表示“微量的放射性元素反
而对身体有益”等争议性言论,亦引起不少网友反感与批评。
四、因此,从被告所为言论前后脉络,被告系基于对原告“旅美教授”、“知识分子”应
具有高尚学养、自由思想及批判精神,对于社会有正面效应之期盼,惟原告发表引起重大
争议之上开言行实令被告无法赞同,也不符大众及被告对“旅美教授”的期待,许多网友
并进而开始质疑原告是否真的是教授,因此被告对原告之上开言行、网友留言、媒体报导
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基于就其所认知之事实,为一定程度之主观评论,以及就本案之公共
事务提出不同观点质疑及评论。
五、再者,被告112年8月28日于网络节目发表“在美国没什么正经的教职”、“不是专任
教师”、“流浪教师”言论,随即表示“你为什么现在在台湾,一天到晚在上政论节目?
”、“这也是一个民进党在挑战我们选民的底线的一个地方”,由此可知被告为上开言论
,除认为原告言论已在舆论上群起譁然,更不像是一位学识丰富的旅美教授会发表的言论
以外,此由网友留言“反串吗你当到教授结果是连署这个”、“翁真的是博士吗?他的言
论很智堪虑”、“笑死翁仔是铝镁教授吧”、“阁下都没发觉自己一直是被蓝白阵营嘲讽
的对象吗一直帮人做球,这种水准居然是教授”、“看了他的言论只有傻眼教授?教授??
”、“这个教授真的是教授?逻辑怎么烂成这样…”等语,亦针对台湾整体政治环境提出
上开合理评论,并无原告所称加码诽谤原告的学术经历,或大幅脱逸对原告文章内容之评
论,而以评论棒球当幌子,对原告进行抹黑与诽谤之情事。
六、除此之外,被告为上开言论之原因除因被告认为原告言论不像是一位旅美教授会说出
来的话以外,还在于一个有正经教职、专任教师之人将其时间奉献于学术研究、出产学术
论文专书、出席学术研讨会、为学生授课解惑都嫌时间不够,岂可能还有闲暇时间能上节
目、投书媒体?然原告当时却不断在台湾上各式政论节目、投书媒体,被告才针对上开“
原告一直在台湾上节目投书”之客观事实提出上开合理评论。
七、另外,被告112年8月28日于网络节目中发表“他要拿到终身的薪酬,至少要做到副教
授以上,你做过什么?你告诉我”、被告112年8月31日于脸书中发表“我说的是他‘没有
终身教职’(一般至少副教授以上),他为何不回答呢?”之言论,承前所述,原告为“美
国职棒大联盟介入台湾政争”之争议言行令被告对于原告不断自称旅美教授真实性产生质
疑,故而发表上开言论,并要求原告应提出相关证据,并无任何不实言论。
八、是以,被告所为之言论主要重点系就社会关注之“新竹市政府将大联盟当作政治工具
”、“新竹棒球场争议”、“驻外大使争议言论”等新竹棒球场议题、驻外大使言论是否
恰当等公共议题事项进行“个人意见”之表达,难认被告之言论系以污蔑原告人格为唯一
目的,原告当不能以“锯箭方式”率尔切割被告陈述之前后脉络,亦不可将单一言论、语
句自被告所处情境中抽离,断章取义而执为被告违法之论据。
九、尤其,被告乃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依个人主观价值判断,表达自己主观意见、评论或
批判,纵用语不留余地,仍属适当之言论。况且,被告言论系针对原告对于新竹棒球场导
致球员受伤争议之发言,被告主观上认为此乃与社会大众之公益有关,可能导致社会大众
对于美国大联盟或新竹棒球场整修过程受有影响。被告所使用文字或属强烈尖酸,然此与
被告个人用字习惯有关,究与无端恣意之抽象谩骂有别,非以毁损原告之人格名誉及社会
评价为唯一目的,难认系出于羞辱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原告之名誉评价人格之意思,
而原告于脸书平台发表讨论之内容,依该事实之性质,在客观上即属于可接受社会公众评
论者,依原告所提之相关证据仍无从认定被告上述言论系故意陈述与公共性之议题毫无关
连,而仅在贬低原告个人。其此部分发言既非以贬抑原告人性尊严为其唯一目的,仍应于
权衡时为有利于言论自由之推定,不因其用语并非温良敦厚即不受言论自由之保护。
十、更遑论,原告时常以“翁达瑞”为名,于脸书社群平台、媒体发表时事,相关文章亦
常为各大媒体、平台所援引,并时常接受媒体采访,实为国内知名评论员,更为台湾政治
的意见领袖,绝非原告所称一般平民百姓,而系掌握一定份量之舆论话语权,关于其身分
及发表之言论内容仍具有相当之公益性,被告所为之言论实乃针对可受公评之政治事务发
表适当的意见,纵对被告所为之批评较为耸动或戏谑(如“不是专任教师”、“流浪北美
的教授”等),而可能使原告感到不快,尚难遽认已超出适当评论之范围,而系以毁损原
告之名誉为唯一目的。
十一、且民主多元社会本应容许各种价值判断,由言论之自由市场机制,使真理愈辩愈明
,以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誉之虞,无法畅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众亟欲了解或参与之相关
资讯。是就被告针对原告社群平台贴文、网友留言及诸多新闻媒体报导所发表之陈述,诚
属“意见表达”之范畴,自无所谓真实与否之问题,且难认已超出适当评论之范围,自无
构成侵害名誉权之情形,如此解释方符合宪法对于人民言论自由之保障。而原告既为知名
公众人物容易经由大众传播媒体发表意见,其行为品德个人人格之诚信操守,攸关社会风
气之导向,具有社会教育之影响力,其言行举止难谓与公益无关,原告当以最大容忍,接
受社会大众之检视及监督。
法官心证:(节录)
(一)就原告主张被告所为侵害名誉之不实言论部分:
1.两造对于被告于YOUTUBE网络节目“寰宇一把抓”、被告脸书页面发表上开言论之事实
,以及被告确有于发表系争言论提及“他在美国,也没什么正经的教职,他根本就不是一
个专任教师,一般我们说旅美教授,他要拿到终身的薪酬,至少要做到副教授以上”、“
他其实是个流浪北美的教师,他就是个流浪教师”、“我说得事他‘没有终身教职’”等
语之事实部分,均不予争执,自堪予确定。
2.但是,就原告所主张被告涉有侵权之言论内容之部分,亦即被告于发表系争言论内容中
所提及前述内容之部分,业经原告提出其现职毅伟商荣誉教授、美国西华盛顿大学讲座教
授等资料以为佐证,应堪采据;因此,原告主张其为具有终身职位资格之正教授,被告前
揭言论所称“他在美国,也没什么正经的教职,他根本就不是一个专任教师,一般我们说
旅美教授,他要拿到终身的薪酬,至少要做到副教授以上”、“他其实是个流浪北美的教
师,他就是个流浪教师”、“我说的是他‘没有终身教职’”,与事实不相符合等语,即
非无据,应可确定。
(二)就原告主张系争言论是否属可受容忍范围,以及已经达到侵害其名誉权之部分:
1.经查,原告就被告言论属侵害名誉权侵权行为部分,系主张:被告指述原告在美国没有
正经教职、并非专任教师,而系流浪教师,与事实不符,应属事实陈述,非仅是个人主观
意见评论,且其系以“根本就不是”、“其实是”及“他就是”等词语,配合以揭穿假象
之口吻,在被告误导下,已使不知情、不特定多数人阅览系争不实言论后产生对原告错误
认知,以为原告于北美从无正式教职,却虚构头衔于网络上发言,严重斲损原告于社会上
之声誉地位,而侵害原告之名誉等语,以为主张。
2.然而,就本件双方争执起因,乃系对于职棒选手张祐铭、刘基鸿、林哲瑄陆续在新竹棒
球场比赛时因奋力防守而受伤,经新竹市政府工务局及美国场务专家会勘检验报告指出,
造成选手受伤原因可能系因比赛场地不符合职业棒球规定,包括投手丘高度距离不正确,
投手丘致部分垒包间的坡度百分比均有问题等,而原告先于112年8月26日脸书贴文表示:
指控新竹市长高虹安把棒球场当成政争工具,质疑她假借美国职棒大联盟(MLB)名号,追
杀前新竹市长林智坚,介入台湾政争,并发起连署揪球迷向MLB表达抗议等语,被告乃发
表系争言论回应,此有新闻报导标题记载略以:“新竹棒球场报告出炉!林哲瑄受伤原因
曝光 土壤竟未达公园标准”、“翁达瑞:高虹安把新竹棒球场当成政争工具追杀林智坚
大联盟成帮凶”、“大联盟介入台湾政争?翁达瑞控沦高虹安帮凶 号召球迷连署:应道
歉”等语,其后,原告亦于其脸书更改标题为“这篇贴文的本意再揭发高虹安冒用大联盟
的名号,但先前的标题反讽,引起诸多不必要的误解。我在此表达歉意,并修改标题及相
关内文连署建议大联盟追究高虹安冒用名号”等语,亦有上开脸书文章在卷可按。
3.因此,被告虽于112年8月28日、8月31日发表系争言论,但其言论系以原告于112年8月
26日在脸书文章内容做为引述,并经媒体引用原告脸书文章作为新闻报导,媒体报导内容
亦与原告脸书文章相符,故系争言论提及“他在美国,也没什么正经的教职,他根本就不
是一个专任教师,一般我们说旅美教授,他要拿到终身的薪酬,至少要做到副教授以上,
你做过什么?你告诉我”、“其实是个流浪北美的教师,他就是个流浪教师”等语,原告
亦于112年8月31日发表“…翁达瑞是美国大学全时、专职的讲座教授,是地位崇高的教职
,当然也是正经的教职”、“翁达瑞的工作在美国,不可能一天到晚在台湾上政论节目。
事实上,翁达瑞八月二十二日才回台湾,到现在为止才上过一次政论节目”、“取得博士
学位后,翁达瑞曾任教五所大学,但不是流浪教师。每次跳槽,翁达瑞都经历严格的甄选
程序,职阶与薪水都大有斩获”等语,被告于同日回应发表“被翁达瑞(本名乙○○)点名
了!他说有五所大学任职讲座教授(约聘),但是我说的是他没有终身教职(一般至少副教
授以上),陈先生为何不回答呢?”等语,亦有两造脸书文章在卷可凭,足见本件起因系
聚焦“新竹棒球场争议”之公共议题,而就原告评论新竹棒球场争议开始,对于新竹棒球
场改建之施工品质以及新竹市长高虹安之作为,自均属可受公评之公共事务;而就教授资
格之部分,亦系因为本于上揭讨论内容所衍生凭信性之争执,本质上仍为上揭讨论之一部
份,应可确定;从而,因对此公共事务均得发表意见看法,包含两造亦得本于自身认知而
为表达意见,故被告对此公众事务领域除得发表意见外,亦非不得提出合理质疑,且被告
于言论中亦对原告陈述提出回应,可认其是针对公共议题之论述,而尚非针对原告个人名
誉为贬损,则既非为毁损原告名誉唯一目的,纵使其言论带有负面语意,仍可认属合理意
见表达,依论述内容脉络,尚属适当评论,并未逾越合理范围,难迳认被告系恶意发表言
论而故意损及原告之名誉。
4.再者,就个人隐私保护要求,关于个人学经历、工作经验等资讯,并非得由公众网络直
接获得,而被告查证能力无法与原告相比,故被告主观上认为讲座教授仅为约聘职务,并
认为其并不符合终身教职,是其对教授定义即非与美国现制相符,则其就原告为终身教职
教授提出质疑,乃因其错误认知所致而非与实质恶意原则有违,应可认为尚属于善意发表
所为评论,亦不认有何侵害原告名誉权之可言,应可确定。
5.另外,本件因被告主观上之认识与美国现制不相符,而对于原告终身教职教授提出质疑
,但是,于本件诉讼宣判后,被告即应对于错误之部分为修正,并无再援引先前错误以为
论据,则倘若再就相关内容为前言论陈述,其是否属于无实质恶意,即非无疑,并此叙明
。
简单研究了之后,觉得主要问题是在“流浪教师”一词
而既然人在台北(依据合理确信)应付诉讼,被历史哥称不是“(旅美)专职教授”,在
查证上自然无虞...
另外,提出“维基百科”的证据,不能理解所要表明的意涵
且该页面是不特定人得任意编辑的,是否有公信力,没有任何人能知道(尤其是法官),
因此也就成了致命伤,导致诉讼无法顺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