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蓝白的支持者或名嘴说检察官不应该对法院的交保的裁定提抗告,
建议蓝白立委要修法废除检察官的抗告权,
可是仔细想想,这个议题好像在10几年阿扁被羁押的时候就吵过了,
后来去翻了一下大法官解释文
释字第665号解释理由书
三、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关于检察官对于审判中法院所为停止羁押之裁定得提
起抗告之规定部分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有诉讼权,旨在确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及受公平之审
判。至于诉讼救济应循之审级、程序及相关要件,应由立法机关衡量诉讼案件之种类、性
质、诉讼政策目的以及诉讼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为合理之规定(本院释字第四四二
号、第五一二号、第五七四号解释参照)。检察官对于审判中法院所为停止羁押之裁定是
否得提起抗告,乃刑事诉讼制度之一环,衡诸本院上开解释意旨,立法机关自得衡量相关
因素,以法律为合理之规定。
羁押之强制处分属于法官保留事项,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
对于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别规定外,得抗告于直接上级法院。”第四百零四条规
定:“对于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二、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
院或其他处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又第
三条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是依上开法律规定,检察官
对于审判中法院所为停止羁押之裁定自得提起抗告。检察官依上开规定对于审判中法院所
为停止羁押之裁定提起抗告,并未妨碍被告在审判中平等获得资讯之权利及防御权之行使
,自无违于武器平等原则;且法院就该抗告,应依据法律独立公平审判,不生侵害权力分
立原则之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关于检察官对于审判中法院所为停止羁
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规定部分,乃立法机关衡量刑事诉讼制度,以法律所为合理之规定
,核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受公平审判之意旨并无不符。
还是蓝白的意思是是押阿扁可以,押柯文哲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