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04 17:49:20※ 引述《milkwind (hi~)》之铭言:
: : 彰化邱姓男子服替代役期间曾对国小女童猥亵、强制性交被判刑9年,假释后又连续硬上
: : 国中女网友21次,这次法院一、二审都判他8年;彰化地院一审更在判决书中吁请矫正机
: : 关,在邱未来执行期满前,切实评估有无强制治疗必要,以免再有下一位被害人。
: : 干未成年 9年4个月 可假释
: : 真的很严重吗
先看判决书相关节录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二十六号刑事判决:
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
1.依被告于审理或于前案假释付保护管束期间(详被告前案之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观护卷
宗)自述、或根据心理师、观护人访谈纪录,可知:被告高职毕业、未婚,其父母于九十
五年间离异,但仍有往来,其父母离婚主要原因是父亲惯常对母亲施暴,其父于本案审理
期间病逝(详本院卷附讣文及死亡证明书);其兄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兄嫂两人
均是职业军人;被告自前案假释出监以来,就业状况不甚稳定,交往过几任女友但维持不
久等情甚明。被告是具备相当智识程度之成年人,自幼成长家庭环境固然存在风险因子,
但相同的家庭环境,其兄长可以稳健就职、组织家庭,显然不是可以减轻被告行为可责性
的理由。而且被告于保护管束期间,经检察官告诫禁止接近未成年女性或与之独处、不当
肢体接触,被告均安然渡过,顺利假释期满,足见被告控制自己行为不违法的能力应无疑
问。
2.被告本案犯行和构成累犯的前案,被害对象均为未成年女学童,手段均涉违反被害人意
愿,而且在前案假释付保护管束期间,已为心理师发现可能有异性恋童倾向,显见其犯罪
模式相当固著,当外在拘束力量减弱时(保护管束期满,剩下家庭成员即母亲监督),即
有本案犯行,危险性甚为显著。辅佐人即被告之母之历次书面及言词陈述,固然展现自我
谴责教养失败但仍不欲放弃关怀被告的态度,亦即被告之家庭约束功能并非完全丧失,然
而事实证明家庭约束效果或心理羁绊效应,显然不足以防止被告再犯本案,自不宜过度寄
望其家庭支持而轻忽刑罚矫正之必要。被告所犯本案和构成累犯的前案,罪质累似,相较
于罪质未呈均一的累犯案例,即更有高度的矫正之需求,故加重其刑的幅度应趋于显著,
而非流于纸上宣示加重。并同时吁请矫正机关将来于徒刑执行期满前,切实评估被告有无
强制治疗必要,以免再有下一位被害人。
3.被告不顾A女尚就读国中,于警询亦自承A女并未答应做其女友等情甚明,却借口交往
,一再侵犯A女,将A女当成泄欲工具,对A女所造成之身心健康伤害,不可谓不显著,
更对A女家庭带来极大震撼,A女家庭笼罩在双亲自责、沮丧、恐惧等负面气氛,濒临崩
解,此观A女之父于审理时陈述甚明,而且难以原谅被告。显见被告犯罪所带来的损害相
当巨大,而且不易回复,被告坦承犯行不讳,有效节省司法资源,于审理终结时当庭向A
女之父道歉,但很难说有什么实质弥补作用。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诉字第一三五号刑事判决:
关于刑之加重事由
(一)被告为成年人,对未满十八岁之少年A女故意犯强制性交罪,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
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均加重其刑。
(二)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国民小学服教育替代役期间对校内女学童猥亵),经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以一零一年度侵诉字第十六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缓刑嗣经撤
销);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国民小学服教育替代役期间对另名校内女学童强制性交、
强制猥亵),经同法院以一零一年度侵诉字第四十五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三次
)、三年二月(一次)确定,上开两案数罪并经同法院以一零二年度声字第三四零号裁定
定应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确定,入监执行后,于一零九年十一月九日假释,于一一一年
四月一日缩刑期满假释未经撤销,视为执行完毕等情,业经检察官于原审审判期日当庭主
张,且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为凭,被告于受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为累犯。参酌司法院释字第七百七十五号解释意旨,
衡量被告于本案之犯罪情节,和构成累犯之前案,罪质相同,显无处以法定最轻本刑仍显
过苛之情形,应依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均递加重其刑。
上诉驳回之理由
(一)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被告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前段、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递加重其刑后,原判决之各罪刑度最低至有期徒刑三
年八月,最高仅至有期徒刑四年,且被告尚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原审量刑过轻,请撤销
原判决,为适当之量刑等语。
(二)按刑罚之量定,属法院自由裁量之职权行使,应审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各款事由
及一切情状,为酌量轻重之标准,并非漫无限制;量刑轻重系属事实审法院得依职权自由
裁量之事项,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情状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为违法
;且在同一犯罪事实与情节,如别无其他加重或减轻之原因,下级审量定之刑,亦无过重
或失轻之不当情形,则上级审法院对下级审法院之职权行使,原则上应予尊重(最高法院
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六号、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零三三号及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二四四六号等判决意旨参照)。查原审就被告本案犯行,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参酌原
判决理由栏所示理由,并具体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情形,且未逾法定刑之范围,
复未滥用自由裁量之权限,亦与罪刑相当原则、比例原则无违,要无轻重失衡或偏执一端
之情形,量刑尚属妥适。复就定执行刑部分,原审已审酌被告所犯本案数罪,被害人单一
、手段及情节类似等事项,就原判决附表所宣告之刑,定其应执行刑如原判决主文所示,
已充分审酌被告之犯案情节,及刑法第57条各款事项而为妥适量刑,并未有轻重失据、
偏执一端之不当情事。是以,检察官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下来再谈假释的问题:
: 其实有相关机构可以评估
: 是否有再犯之虞,若有就一直关
: 不解为何可以提前假释?
: 他这次算再犯,所以连之前没关完的
: 会再一起关,而且假释会更严~
: 而且实务就算关完,评估不过
: 会在某机关在待三年,所以这次
: 实务上会被关十五年左右吧~~
这要参考行政诉讼上的情况,最近一次可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监简上字第十
号判决”的法律说明:
按对于犯刑法第221条之强制性交罪者,于在监执行期间,应由执行机关即监狱成立筛选
评估小组筛选受刑人需受强制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之处遇,并至迟于符合刑法第77条假释
条件前2年开始对受刑人施以强制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并成立治疗、辅导评估小组召开
会议,参酌受刑人之犯行、在机关情状、治疗或辅导成效、再犯危险程度、社会网络保护
因子、受刑人陈述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评估受刑人实施身心治疗、辅导教育之成效,
且每届满一年应至少评估成效一次为原则,至通过强制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为止,而该受
刑人应附具曾受治疗或辅导之纪录及个案自我控制再犯预防成效评估报告,并由治疗评估
或辅导评估小组会议认定其再犯危险已显著降低者,始得提报假释,如显有再犯之虞,不
得报请假释,此参照监狱行刑法第115条第2项、第3项及其授权法务部订立之实施办法第3
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项可明。
主要相信是做完了考量,当时是认为风险显著降低了,才会决定准许假释
但目前既然出现再犯的情况,未来势必将需要服残刑,且“强制治疗”部分,也要更久才
能收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