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anasonic (ideas for life)
2025-01-02 00:32:12AI号称是本世纪最伟大的发明
哥小小利用时事实验一下
酱看起来AI
到底会是像一龙马等人讲的那么神
还是会泡沫化呢??
有AI可取代法官的卦??
——
单纯只有喂这篇新闻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1010239.aspx
#prompt保证前面没暗示没加料
——
问:你是地院法官,你为什么不干脆跟高院一样见解,裁定羁押就好?
AI答:
作为地院法官,我必须在 法律依据 与 程序正义 之间找到平衡,而不是单纯采纳高院的见
解或推论来裁定羁押。以下是我选择不直接裁定羁押的理由:
1. 羁押是最后手段
‧ 法律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羁押必须基于“有具体事实足认”灭证、勾串或潜逃风险,且
其他方法无法防范。羁押的本质是对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因此必须在所有替代手段无效时
才可采用。
‧ 目前的事实状态:
‧ 检方提出的勾串与灭证指控,多基于“可能性”或通讯纪录推测,未能提供具体证据证
明被告正在或即将进行具体的勾串或灭证行为。
‧ 侦查阶段已完结,证人供述固定,重要物证应已掌握,减少了灭证风险。
在此情况下,直接裁定羁押恐不符合比例原则。
2. 高院的裁定基于推测,未提供新证据
‧ 高院的裁定主要基于“现代科技可能助长秘密通讯”的推测,但这只是一般性可能性,
未提出具体事实证明被告目前正在利用科技手段勾串或灭证。
‧ 我作为地院法官,需依现有事证作裁定,而非高院对抽象风险的推测。
3. 被告过往行为未显示羁押必要
‧ 具保条件履行情况:
被告此前已两次交保,且无违反具保条件的记录,包括出庭、遵守行动限制等。
‧ 配合调查:
被告皆有过往公职经验,身份曝光度高,潜逃风险低,亦无证据显示有不合作或意图妨害调
查的行为。
在无证据证明被告目前违规或有重大行为偏差的情况下,羁押显得过于严厉。
4. 加强具保条件可有效控制风险
‧ 加强具保条件,如提高保释金额、增加电子监控及行为限制,是更符合比例原则的方式
。
‧ 这样的条件能同时达到防范灭证、勾串的目的,又能避免不必要地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
。
5. 地院裁定独立性
‧ 审级分立原则:
高院裁定并非要求我必须羁押,而是撤销原裁定并发回更裁,这表明地院仍有自由裁量权。
‧ 法律责任:
我需要为自己的裁定负责,而非完全迎合高院见解。若我认为具保条件足以控制风险,则有
责任据此裁定。
结论:选择不羁押的正当性
羁押是对人身自由的极端干预措施,只有在无其他可行替代手段时才应采用。加强具保条件
是一个平衡司法需求与被告人权的更适当选择。我会详细阐明加强具保条件的具体内容,以
应对高院对风险的疑虑,同时坚守法律保障人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