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rm911 (warm)
2025-01-01 22:47:59※ 引述《chen10 (tom)》之铭言:
: 原文43
: 大家好,我肥宅律师啦
: 小弟刚好也有接过不少这种瞩目或重大刑事案件
: 但我印象中,法院从来没有用“被告可以从网络通讯秘密联络甚且串供”作为认定被告
有
: 羁押原因及必要的论述基础,高院或高分院也没有用这种理由驳回抗告或撤销发回过
: 我是觉得啦,高院这个裁定理由对刑事诉讼实务绝对是一种帝王论述,怎么说呢?
: 原因很简单,因为以后检察官只要用被告有串供之虞作为羁押原因,那后面被告及辩护
人
: 就是只能等死;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上,除了羁押外,完全没有防止被告与案件相关人等
使
: 用网络通讯的限制手段或强制处分,而且就算承诺不拿手机不重新申请sim卡,把上开
的
: 逻辑推向极致,也可以说无法排除被告借用他人手机或电子帐号的可能性,那这样不就
以
: 后每件都押吗?地检都用这个裁定当范本的话,被告跟辩护人就等死而已了啊??
: 很希望地院坚持住,不然这种怪异裁定成为风潮或主流的话,绝对会严重侵害刑事被告
权
: 利
侦查中羁押延押次数以1 次为限,且不得超过2 个月。
都两次共四个月了,不是要等审判中羁押则依该被告犯的罪最重可以判处的刑度,及审判
正处于哪一阶段的诉讼程序而定: 最重可判处刑度为10 年以下,则一审、二审最多可以
延押3 次,三审最多可以延押1 次。
才能在继续羁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