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rines ()》之铭言
: 幽灵抗辩意思是
: 当检察官说WEN是柯文哲
: 但是柯文哲说“WEN”是别人
: 那个“别人”就是幽灵抗辩
: 举例说你被抓到骑赃车
: 然后你说这是别人给你的
: 这时候法官就会问那是谁给你的
: 你必须举证是“谁”给你的
: 你只要举证你不是第一经手人
: 譬如说网络交易记录
: 那你就没事
: 会有这个状况是为了避免有人随意捏造不存在的对象以脱罪
: 但相反的
: 问题在于如果柯文哲说“WEN”是别人
: 那么柯文哲必须举证“WEN”是谁
: 其实也有人说到重点
: 柯文哲根本不需要说WEN是别人
: 他只要说那不是自己就行了
: (虽然听起来很像,但还是有点差异)
: 并且能证明该随身碟经手过很多人
: 那就没问题
这逻辑有够智障,譬喻完全错误。
你说我偷车,首先你要证明那是赃车。
就像检察官要证明wen是谁一样。
今天情况是
我骑一辆脚踏车检察官说那是赃车
我说这是我家的车
检察官要我提出购买纪录
我说二十年前买的记录了早没了
然后检察官就认定
“没购买纪录=赃车”
检察官
没有找出车是谁偷的
没有找到我跟谁买的
也没找到是谁丢了车
光是凭我没有办法提出购买纪录就认定这是赃车
幽灵抗辩应该是:
确定是车子是某人遗失的车辆,也找到偷窃车辆的小偷以及销赃管道
我却表示车子是我美国的二伯回台湾时买给我的
真希望原PO不是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