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31 16:48:06※ 引述《wvookevp (ushiromiya)》之铭言:
: 粪作猎人、大便观察家多米多罗
: 究竟是哪一步走错了才会进入诉讼战争?
: 有没有相关八卦?
最近才看到民事判决书(案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板桥简易庭一一二年度板简字第二零
五九号),内容很长、但也很好笑...
开头先说重点:(仅就法官的想法作说明,经 ChatGPT 整理)
【本诉】
法律背景与原则:
1.根据《民法》及《性骚扰防治法》,如果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负赔偿责任
。即使无财产损失,若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如身体、名誉、隐私等),也可以请求赔偿。
2.性骚扰指的是对他人实施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并造成不适或冒犯,无论是言语或肢
体上的。
案件描述与原告主张:
1.原告主张被告曾传送不当的性暗示讯息,并在工作中触碰原告身体,造成原告的不适与
冒犯,影响其人格尊严。
2.原告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影片等,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判断:
1.法院认为,被告的讯息和行为明确构成性骚扰。即便双方有工作上的往来,并非男女朋
友关系,被告的行为仍超出了正常的职场互动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性自主意识,并且让原
告感到不适。
2.虽然原告未立即终止与被告的关系,但其反应仍显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冒犯。
精神慰抚金的判定:
根据法律,若性骚扰造成身心伤害,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原告
所要求的12万元慰抚金过高,最后裁定为10万元。
【反诉】
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时,需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必须首先举证其主张的事实,若无法证明,则被告不必举证即可驳回原告的请求。此
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需证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故意或过失等要件,原告
需负担这些要件的举证责任。
名誉权的侵害:民事侵权行为中,名誉权的侵害与刑法的诽谤罪有所区别。若言论是真实
的,且未涉及私德与公共利益无关,则不构成侵权。若是适当的评论或为公共利益所需的
言论,则也不构成违法行为。对于事实的陈述,行为人应进行合理的查证,并以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来衡量。
具体案件分析:在本案件中,反诉原告指控反诉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损害了其名
誉。反诉被告主张其言论基于自我经验,并且表达了主观意见。经过检察官的审查,虽然
反诉被告的言论具有批评性,但并未构成不法的名誉侵害。检察官认为反诉被告发表的言
论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其所述事实具有一定证据支持,未违法,因此不构成诽谤罪。
诉讼结果:经过法院判断,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侵权行为的请求,反诉原告的请
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反诉被告的言论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不需要负担赔偿责
任。
全文如下所示:(A 女即“XXX(依《性骚扰防治法》,不得公开其姓名)Hitomi”频
道持有人、B 男即“多米多罗”频道持有人,因为“足以识别”而同样遮隐)
本诉部分
原告主张:
(一)原告约于110年开始经营youtube频道“原告Hitomi”,目前频道订阅人数约4万人、
被告约于106年开始经营youtube频道“多米多罗Domidolo”,起诉时频道订阅人数约11万
人(113年11月4日订阅数为16.9万),被告111年间居住于日本,合先叙明。
(二)查,两造于111年6月间曾于台湾共同合作拍摄youtube影片,被告表示可以的话后续
因为被告要到日本,也可以到日本找被告拍摄影片,因该影片发布后反响不错,且111年
年中疫情趋缓,许多youtuber都至国外拍摄影片,故原告于111年10月间遂向被告提议伊
能到日本与被告拍片,并因原告当时经济拮据,也向被告询问能否于拍摄期间借住被告家
。后原告决定111年11月20日至日本,同时两造约定于111年11月21日及25日各拍摄一部影
片、发布于各自频道,被告亦提供住处让原告从20日居住至25日。
(三)然而,在两造讨论影片企划、住宿规划以及原告至日本前,被告却时常有不尊重原告
、性观念偏差之行径,诸如:111年11月2日两造讨论影片企划及原告借住事宜时,被告问
“哇勒你是哪天要来住阿”、原告称“应该是拍不会真的住 因为我不是会被你丢到门口
吗”,后被告表示可以借住、但要帮忙打扫一下当房租,原告再表示有无沙发或是原告带
睡袋过去睡,被告却表示“一起睡我也可以哇哈哈”,原告当下有些许不舒服,但因原告
要借住及日后拍影片,故只好回复伊不行、并快速带到企划内容讨论转移话题。
(四)111年11月19日,因被告希望拍摄伊影片时,原告可以穿着泳衣拍摄,故原告向被告
询问伊准备携带的泳衣是否符合企划,而被告希望原告能穿露一点的泳衣、后被告更裸露
表示“这个会摇吗”、“就是A动的话 胸部会动”;原告当下虽感到不舒服、但同样
为了后续能顺利拍摄影片避免被告不愉快,委婉表示“我应该里面会黏好,安全措施所以
不会晃的很厉害因为现在比较丰腴一点”、“不想晃啦”等语。
(五)于111年11月20日原告至日本后,被告更对原告为下列行为,使原告有遭冒犯、性骚
扰之情事:
1. 111年11月20日原告抵达日本后,甫见到被告时,被告即向原告表示“天冷要抱抱”,
原告当下立刻拒绝。后至被告住处原告准备洗澡时,因不熟悉浴室之按钮,要放水时误按
呼叫钮,被告使用ig询问原告为什么机器在叫,原告担心按到呼叫钮会连线警政机关,故
询问被告警察会来吗等语;被告却称“不会 我会冲进去洗鸳鸯浴”。斯时原告一人已脱
光衣服、且住处浴室之推门均没有门锁(原证4),被告却堂而皇之向原告表示会冲进去洗
鸳鸯浴,实令原告当下产生心生畏惧、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
2. 111年11月21日,两造因拍摄影片关系至东京迪士尼,于拍摄影片外之空暇时间时,两
造同行排队搭乘游乐设施时、被告亦会趁机从背后环抱原告、甚至以手滑过原告胸部多次
,而原告碍于日后与被告还有合作拍摄之企划,也仅能尽可能避免与被告有肢体接触;但
就如原证5所示,被告会透过肢体动作趁机碰触原告之胸部,造成原告有遭冒犯不舒服之
情事。
3. 被告于日本期间更会以不尊重女性之称谓,直接称呼原告“ㄋㄟㄋㄟ”,诸如111年11
月24日被告询问原告是否要一起吃晚餐,以LINE传送“吃不吃晚餐 ㄋㄟㄋㄟ”;而原告
只能委婉表示“不跟你吃 你太坏了”。
4. 追加被告之性骚扰行为:即111年11月21日原告及被告两人于非工作拍摄期间,二人背
对镜头,被告过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之性骚扰行为,此亦为新北地检署113年度侦字第
21288号不起诉处分书、高等检察署113年度上声议字第7508号处分书认定被告趁原告未加
注意时碰触原告肩膀之性骚扰行为。
(六)查,111年11月间于两造讨论影片企划时被告向原告表示“可以一起睡”、“这个会
摇吗”、“就是…你动的话 胸部会动”、于同年11月20日趁原告于浴室洗澡时传送“不
会我会冲进去 洗鸳鸯浴”、翌日两造于迪士尼工作时趁机触碰原告胸部以及碰触原告肩
膀或系口头、文字以“ㄋㄟㄋㄟ”称呼原告,被告确实有为上开性骚扰之行为,原告当下
有被冒犯、不受尊重之感觉,并向他人诉苦。原告遭性骚扰时,碍于身处异地,又借宿被
告家中,且被告为订阅数较高之youtuber,二人尚有影片合作关系,原告只能确保自身安
危但无法翻脸、甚至后续两造影片无法上架时,原告也只能在粉丝询问下,于112年2月1
日隐晦称发生一些事情无法上架(原证7);然本案发生后,原告精神压力极大,每每回想
起被告对原告所为之行径实已令原告遭受到极大之精神痛苦,身心饱受煎熬,更在原告心
里留下永远无法抹灭的伤害原告并受有巨大之精神痛苦。
(七)综上,被告前开行为已违反他人之性自主意思而侵犯该他人之身体,亦将造成他人感
不安、不悦、恐惧,对身心发展势造成一定程度之负面影响,堪认原告精神上受有相当程
度之痛苦。为此,爰依性骚扰防治法第9条第1项、第2项前段、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第195条第1项之规定,提起本件诉讼。
(八)对被告抗辩之陈述:
1.被告虽抗辩伊于原证5影片中不知悉原告再拍摄影片、亦未预料到原告转向、未故意碰
触原告胸部云云:
⑴查,两造当时仅系工作合作关系,并非暧昧感情状态或系男女朋友关系。细观上开影片
,两造原先系共同站于园区某处,原告系要自拍周围环境故转动镜头,而被告除知悉有镜
头拍摄(参影片第1秒、第4秒均有眼神朝向镜头)、亦知悉原告将镜头、人向左转向以利镜
头拍摄周围环境,而被告除配合转向外、更刻意将握着手机之左手微微向前碰触原告胸部
、再借机缩回(参影片第2-3秒),可见被告当下系故意碰触原告胸部。
⑵再者,衡诸常情、两造当时距离较近,如被告果真无性骚扰之意图,理应在意识到原告
转向时双方距离拉近,保持距离;而非趁机将左手向前伸借此碰触原告之胸部。
2.被告以双方有明示合致言谈分际及尺度共识,又原告曾称被告系正人君子(参被告民事
答辩(二)暨反诉起诉状第4-6页),认并非性骚扰云云,惟查:
⑴原告与被告仅止于工作合作关系,被告身为专业youtuber应知悉影像形象与私下互动为
二回事,并非谓原告以性感之影片创作而认为原告可任由被告性骚扰:
①查,两造固然曾于111年6月间合作,然被告第一次交谈即称“哇~好会弹 又穿着… 好
色喔”等语(参被证1第2页)、原告为求双方能合作引流,故均未回应上开不尊重女性之话
语,而系直接回应工作合作之需求“谢谢回复如果17号以前约一天拍摄的话可以吗?…”
、“…15号拍摄结束之后预计的上片日期要再请多罗也提供我一下,我会来用IG还有其他
社群媒体做导流曝光”等语(参被证1第3-4页)。
②被告抗辩原告曾允可开黄腔,双方对于开尺度玩笑均有共识云云,惟查:
(甲)查,被告频道部分影片主题常以“保险套斗士五郎第一话“保险套斗士五郎诞生”(
中文翻译)”、“实现男人的梦想!?能跟喜欢的女明星○○的店!(中文字幕)”、“【
肉番】绅士必看!十部卖肉漫画一次介绍!!”、“好色喔~五个痴女要会的色色日文句
子!!【阿米日文】”等成人话题素材创作(原证8)、被告亦曾于111年7月间将频道内影
片投稿至走钟奖之“可以色色奖”项目(即:走钟奖是仿照台湾三大娱乐奖项,专为台湾
YouTuber及其他新媒体网络创作者设置的奖项,参原证1第57页),又两造111年6月间预期
以“痴女日文”为主题合作,故原告对于影片内容之讨论、尺度工作内容虽有预期,但并
非谓原告期待被告得以恣意对于原告为性骚扰之言语。
(乙)细观被证1第5-6页之IG对话纪录,被告先系传送“我先写写看脚本”,原告回复“好
的!需要我什么协助请尽管告诉我!”,被告接续回应“所以你能接受开黄腔吗”,原告
回复“对不起我可能比你色麻烦你帮我跟女友解释一下了”等语(参被证1第5-6页),系针
对影片脚本、尺度等工作上配合事项确认,并非原告同意让被告为性方面之冒犯。
⑵被告援引双方LINE对话纪录,认双方处于情谊发展阶段云云,惟查:
①111年6月间双方合作拍摄影片后,当时并未受到被告性骚扰之言语、行为,故第一次合
作后,两造曾讨论共同为游戏直播,同样能使双方粉丝引流,此可参111年7月30日原告传
送“真的不一起打游戏吗笑死我终于搞定了”、“我打算8月来一直不停的开直播把我的
时数凑起来”、尔后才有双方于LINE对话中讨论有关使用语音通话软件“discord”进行
游戏直播之对话,其中被告会传送“雨西好色乱啾啾”、而原告为避免被告不与其工作合
作直播,故方会传送“阿米喜欢色色的雨禧 好啦不开玩笑啦”、“周二阿米几点口以”
等语委婉将话题带回工作话题。
②次查,原告固曾传送“这样问事都要给我住吗~~ 这样就可以直接拍情侣约会系列 组成
萤幕CP”、“一起去挑衣服 买情侣衣一起去迪士”、“想要男朋友帮我做的事情真的好
多喔”、“那就要看阿米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开心女朋友就把口罩拿下来”等语;
惟上开话语均系因二人谈论111年11月间拍摄影片主题,发想影片企划中提及可以拍摄情
侣约会系列,故方有上开话语。
③承上,此可参原告传送“我想说可以做一个约会两天一夜这样…前段时间失恋被骗财骗
色,损失了数十万,又在澎湖出了车祸赔了50万,所以我破产了,就开始到处找人蹭饭,
几周前我在柜子里找到一包日币,想到没台币就来花日币吧!去日本花,还可以蹭阿米!
就强迫阿米担任我的2日男友了!…雨禧就拿出了愿望清单:希望我的男朋友可以帮我做
到的事”、“想拍这种系列的 然后最后结尾再跟大家说 我们发现彼此不适合所以就不在
一起了 或是直播的时候再跟大家说 没有拉没有在一起 节目效果(参原证3第18-20页),
故两造应知悉当时之对话纪录虽有谈及“情侣”、“男朋友”、“女朋友”等语,均系因
二人工作上要假扮为情侣拍影片,拍摄完影片就会用影片或直播方式告知观众实际并未再
一起等语,被告断章取义双方对话纪录,并称二人处于情谊交流阶段,显属无稽。
⑶综上,两造从未有暧昧或系工作以外之交流,两造于工作上讨论过程中,如被告开玩笑
过头,原告为避免合作产生隔阂故均会即使转移话题讨论回工作,纵使双方影片主题为情
侣互动,并非代表被告得以借由拍摄影片过程或系影片拍摄空档之时间进行言语或是行为
之性骚扰。
3.被告抗辩于日本认为性骚扰时,原告应立刻离开被告住处、亦或直接停止拍摄云云(参
被告民事答辩(二)暨反诉起诉状第6-9页):
⑴查,原告于111年10月26日与被告讨论拍摄影片时,即告知“…因为在台湾发生一些事
赔了很多钱所以经费不足能省则省去日本要很省”(参被证3第14页),而111年11月20日原
告遭被告言语性骚扰时,原告虽感遭冒犯且不舒服,但因翌日(21日)要拍摄影片,加上原
告经费拮据,事前并未规划额外住宿之预算,只好继续借助被告家中。
⑵次查,111年11月21日双方虽系于东京迪士尼拍摄互动之影片、被告固未于影片拍摄过
程中对原告为性骚扰之行为;惟被告却系利用未拍摄影片之空档、或系助理不在时,诸如
两造同行排队搭乘游乐设施时并不会进行拍摄,被告会趁机从背后环抱原告、甚至利用双
方距离较近以手滑过原告胸部多次、而原证5影片即系因助理暂时离开、原告空暇时使用
手机自拍周围环境刚好又录下被告性骚扰之影片。
⑶再查,111年间被告youtube频道追踪人数远大于原告,且两造频道类型不同,原告初始
希望与被告拍摄影片、游戏直播之目的均系希望粉丝导流进而增加原告影片受众;而被告
于youtbue上流量、粉丝均较原告多,原告为避免直接得罪被告致日后遭封杀及原告已特
地花预算前往日本拍摄之时间、影片成本付诸流水,加上当时预计回日本后双方会再将影
片上架互相宣传,又原告当时经费有限,只能尽量避免与被告接触,维持原本之计画;被
告抗辩原告应立刻离开被告住处、亦或直接停止拍摄,实系以对性犯罪被害人之刻板印象
指摘原告,洵非可采。
⑷末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及援引上开施行法之最高法院见解业已表
明“不得将性侵犯的发生归咎于被害者个人因素或反应(例如不得将被害人穿着曝露或从
事与性相关之特殊行业等作为发生性行为的借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当场求救、立即报
案、保全证据,或以被害人事后态度自若,仍与加害者保有暧昧、连系等情状即推认被害
者应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经确认所发生的性相关接触)等,却忽视加害者在性行
为发生时是否确保对方是在自愿情况下的责任。”,原告因工作缘故与被告接触、讨论工
作过程虽遭被告性骚扰冒犯,但原告为求工作顺利进行也仅能委婉转移话题、又前往日本
拍摄影片当下,原告身处陌生之国度、又已经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前往日本拍摄影片,实
难要求原告与被告翻脸直接终止拍摄、当下找到合适之住宿。
4.被告虽抗辩伊111年11月24日传送“吃不吃晚餐ㄋㄟㄋㄟ”,其中“ㄋㄟ”是疑问词“
呢”云云,惟查:
⑴依被告于前开112年12月22日原证17影片中即可知悉,被告明显系以称“ㄋㄟㄋㄟ”作
为胸部之意思,此可参该影片中原告表示“那我看妳穿得很”、“很馁馁阿(并放上来宾
穿着展露胸部之相片)”(参原证17影片截图右下编号1-2、影片时间第01:15以下)即可知
悉。
⑵次者,于原告张贴文章后,被告于112年6月21日直播时有观众留言询问“那你真的有叫
人ㄋㄟㄋㄟ让她压力很大吗”,足见一般人均知悉“ㄋㄟㄋㄟ”为代有性歧视之言语,而
被告当下亦未表示“ㄋㄟㄋㄟ”属于疑问词,而是含糊称“搞不好有喔、搞不好有喔,但
她绝对没有压力很大”等语(参原证17影片时间第00:18:22以下)。
⑶再查,被告112年11月14日于“大尾多米多罗”粉丝专页张贴贴文称“社群网站整天一
堆美眉在露馁馁这样我是要怎么禁尻啊!”、113年5月10日张贴影片称“这是我新作的曲
子 叫多米多罗摸馁馁”[1],下方观众除了知悉被告称“馁馁”是指“胸部”纷纷留言“
摸摸馁馁”、“都不摸俺ㄋㄟㄋㄟ”、更有观众知悉被告系在嘲讽原告留言“在浴室用琵
琶演奏更好”、“要是琵琶伴奏就更好了”(原证20),均再次证明被告确实系以“ㄋㄟㄋ
ㄟ”作为胸部之意思性骚扰原告、且被告于事后甚至以此作为玩笑于粉丝专页揶揄、赚取
流量,实属可恶。
5.原告于前往日本前、日本时碍于身处异地,又借宿被告家中,且被告为订阅数较高之
youtuber,二人尚有影片合作关系不敢翻脸,只能在发生遭性骚扰之行为后与闺密、助理
、粉丝、同行友人诉苦:
⑴111年11月28日原告打LINE语音通话向闺密诉苦上开情事、并称“他有时候会偷抱我 或
是偷吃我豆腐 我觉得我都笑笑地拒绝还有给他留台阶…”、“我要讲他问我 天气冷就要
来抱抱一下”、“很想哭 很委屈 我直播的时候可能会哭”、“拍片还叫我抓自己的胸部
…”(原证9)、近期原告更向闺密求证111年11月间之情事,闺密亦能清楚说出原告“担心
很多事情 1.被骚扰不舒服要怎么跟他讲太(他)是不是都听不懂你的意思才会一直有动手
摸摸抱抱2.更强硬拒绝会不会被赶出去然后要去哪里东西怎么办3.你们之间的关系会部会
因此闹翻你们本来算不错的朋友”等语,均能证明原告于日本期间确实有遭被告性骚扰,
而向闺密诉苦、担心当时遭性骚扰时直接翻脸会找不到住宿地方、也无法继续合作拍影片
让付出之金钱、时间成本付诸流水(原证10)。
⑵原告于112年6月间亦向当时有陪同随行之助理求证(助理仅有于111年11月21日于迪士尼
拍摄有随行),助理亦称当时原告有告知助理,被告一直偷吃原告豆腐、一直藉着摸原告
外套趁机摸原告身体等情事(原证11)。
⑶111年12月4日亦有粉丝透过IG回复原告至日本发布之限时动态,原告亦向粉丝称被告“
不能抱抱睡就不上片我第一次碰到这种没有职业道德的人”等语(原证12)。
⑷111年12月6日原告对于整起事件相当困扰,也曾向同行友人youtuber咨询要怎么处理,
足见原告当时确实受到被告性骚扰而有不舒服之情事,更因第一次遇到此种事情,而不知
道如何处理向他人求助(原证13)。
6.综上,两造固然曾于111年6月间共同拍摄youtube影片,当时原告认为影片反响不错,
故10月间再与被告再次讨论111年11月前往日本拍摄影片之情事,两造之对话纪录可知悉
双方谈论之话题仅限于工作交流(诸如影片企划、游戏直播、或系影片创作内容分享),并
无私人间感情状态等互动;而被告却未顾及原告之感受而将伊性观念偏差之行为加诸于原
告身上。原告回国后原先只想暗自忍受被告带来之创伤以及避免日后与被告接触,未曾料
被告除全盘否认外,甚至开始检讨原告为什么当下并未反抗、并未直接求救;事实上,国
际社会间以及112年6月间我国社会上之“Me Too”运动发生之背景即系因过去性犯罪被害
人基于种种复杂原因而无法说出自身被害之过程,而“Me Too”运动就系鼓励曾遭性骚扰
、性侵害之女性勇于说出自身经历,这也是原告会于112年6月间公开遭性骚扰之原因,并
予叙明。
7.陈报台湾新北地检署113年度侦字第21288号不起诉处分书(原证14)、台湾高等检察署
113年度上声议字第7508号再议驳回处分书(原证21):
查原告主张被告有性骚扰一事及被告提起反诉称原告有侵害名誉权,经台湾新北地检署
113年度侦字第21288号不起诉处分书认定(不起诉书内容所指之被告为A女、告诉人为被告
):“…,而本署检察官于113年3月5日侦讯当庭勘验上开两段影片,内容如下:两段影片
均只有数秒,第一段影片为被告手持摄影装置,告诉人右手摸在他的下巴,左手手持手机
半转圈靠近被告胸部,且距离被告胸部非常近,几乎快碰到了。第二段影片是被告及告诉
人两人背对镜头,搭乘往下手扶梯,告诉人过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有本署检察官当庭
勘验之111年3月5日侦讯笔录及上开两段影片档案及截图2张等附卷可参,再影片中也没有
声音,堪认被告所辩属实,告诉人确实有上开左手手持手机半转圈靠近被告胸部非常近、
搭乘往下手扶梯过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等动作,并观之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1项第1款
条文,被告认告诉人上开行为是性骚扰,并非凭空捏造。再被告与告诉人均为知名
youtuber,且讨论者为拍摄对公众散布影片之状况,是应可认与公共利益有关者,应系保
护合法之利益,综上所述,被告上开言论并不符合刑法第310条诽谤罪之构成要件。”(参
原证14第4页)。次查,前开不起诉经被告再议后,经台湾高等检察署113年度上声议字第
7508号再议驳回,其中处分书内载“…其中1段经原检察官勘验后,勘验结果为‘第二段
影片系被告及声请人2人背对镜头,搭乘往下手扶梯,声请人过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
。是执上情以观,被告因主观上之感受而认声请人与其肢体接触之行为已然形成性骚扰,
即非全然无据”等语(参原证21第3页第8-14行),更足见被告于原证15未经原告同意突然
搭原告肩膀之行为属于性骚扰行为。是以,依前开不起诉书、再议驳回处分书之认定,被
告被告之行为确实属于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1项第1款之性骚扰行为、而原告抗辩主观上
认为受被告侵犯而依据自身经验谈论遭被告性骚扰之情事,并无侵害被告之名誉权,洵属
有据。
8.陈报被告于本案发生后,上传于youtube频道上之直播及其他创作影片,足见被告于本
案行为后仍不知悔改、持续伤害、攻击原告:
⑴112年6月21日被告于youtube上以“人心险恶 聊聊我的心情-多米水杂谈ep3”题直播谈
论本案(原证16):
①查,被告于直播上戏谑称原告为“大奶琵琶”,并表示原告张贴文章时“人类终于想起
来了,被大奶琵琶支配的恐惧”(参原证16影片时间第00:11:05以下)。
②次查,被告于直播上虽表示“我隐隐约约记得,我觉得她能做文章的点,顶多就是那一
句、可以睡同一张床哈哈那一句。我看了还没怎样,我是觉得如果她拿这句话大作文章的
话,我可能、可能会有一点点的不妙”(参原证16影片时间第00:14:16以下)、“我顶多
记得、最在意的就是那一句,什么睡同一张床哈哈的那一句。但她那一张已经一开始就打
出来了,那时候我就胆颤心惊”(参原证16影片时间第00:47:00以下),足见被告明知悉
伊原证2对话中向原告表示一起睡我也可以之言语确实有性骚扰之行为。
③再者,于直播时有观众留言询问“那你真的有叫人ㄋㄟㄋㄟ让她压力很大吗”,一般人
均知悉“ㄋㄟㄋㄟ”为代有性歧视之言语,而被告却仅含糊称“我…她明明就没有任何压
力好吗,我不记得、搞不好有喔、搞不好有喔,但她绝对没有压力很大”(参原证16影片
时间第00:18:22以下)。甚至,被告于直播上多次表示,伊认为本案仅系“微不足道的
小事”(参原证16影片时间第00:11:59以下)、并于直播称“我不相信她可以痛苦痛8个
月。什么事情都没有可以痛苦痛8个月,所以妳也超好笑。”(参原证16影片时间第00:19
:19以下),足见被告之性骚扰观念严重不足,完全不在意自己行为造成原告之损害,反
而不断嘲笑原告。
⑵陈报被告于112年12月22日上传之“挑战跟女生逼逼叫克服咪兔心理阴影!”之影片(原
证17),被告再次以两造发生之情事写入影片脚本:
①查,被告于影片中称“那我看妳穿得很”、“很馁馁阿(并放上来宾穿着展露胸部之相
片)”(参原证17影片截图右下编号1-2、影片时间第01:15以下);而来宾回复“很馁馁是
什么意思”、“妳怎么可以只注意到馁馁”(参原证17影片截图截图右下编号3-4、影片时
间第01:17以下)。
②次查,被告前开影片之内容影射两造间之性骚扰事件,而观众亦均能知悉,并留言诸如
“看哭了,多米走出了琵琶女阴影,但还是不堪一击”、“浴室也还是继续逼逼叫”(参
原证17影片截图右下编号5)、“多米为了粉丝又去冒了再次被ME TOO的危险…”(参原证
17影片截图右下编号6)、“为了未来的me too,先来留言了”(参原证17影片截图右下编
号7),且被告在上开留言均特别按下爱心,显然系认同、且喜欢上开留言。
⑶陈报被告113年3月8日上传之“父子感人重逢!教我爸四个超实用日文句子!”之影片(
原证18)其中被告再次以两造发生之情事写入影片脚本,并以“大尾的youtuber的浴室、
洗澡的地方呢、逼逼叫”、“这个好像我之前一阵子有看过新闻呢”(参原证18影片截图
、影片时间4:45以下)、113年2月17日上传于“大尾多米多罗”粉丝专页之影片(原证19)
其中被告同样以两造发生之情事写入影片,并称“我现在来到他们的浴室”(参原证19影
片截图、影片时间00:08以下)、“浴室在逼逼叫”(参原证19影片截图、影片时间00:17以
下),而该影片下方留言之观众亦知悉被告系在嘲讽原告,纷纷留言“逼逼叫的浴室”、
“原告:你…别再说了…”、“浴室逼逼叫”、“超好笑”(参原证19留言截图)。
(四)陈报被告113年7月17日上传之“防止性骚!教女高中生使用浴室面板!”之影片(原
证22)[5],被告再度将两造发生之情事写入影片脚本,并以“然后你就突然听到那个浴室
逼逼叫”、“然后之后对她态度就很差”、“然后她就很不爽”、“就回台湾诬赖你性骚
扰这样”(参原证21影片截图、影片时间00:12-00:26) ,且该影片下方留言之观众亦知悉
被告系在嘲讽原告,留言“可惜没告成,不然判决书出来能让大家奇文共赏看女的有多奇
琶”(该留言并经被告设为置顶、按爱心表示喜欢该则留言)、“这是在回应女方metoo复
燃直播吧,臭得好”、“然后那个女生就会说多米多罗摸女生手手,我要告多米多罗性骚
”(参原证21留言截图)。
⑸陈报被告于113年10月21日上传之“麦当劳送猎人卡牌给网红大炎上 为什么动漫油土伯
没有收到!v之影片主页及留言截图[6],其中下方有观众留言“你不是应该先处理你
骚扰人家女生的事吗 真的看了很不舒服 可怜”、被告嘲讽回应“摸馁馁”等语(原证23)
,更显见被告毫不在乎其言论造成原告之伤害,反而在观众留言请被告注意性骚扰之事件
时自以为幽默或不屑地留言“摸馁馁”。
⑹是以,被告于案发后、甚至知悉两造仍于诉讼中,仍不断于youtube频道、个人粉丝专
页上上传影片消费、嘲讽本案原告遭性骚扰之情事,甚至称原告为“大奶琵琶”、“人类
终于想起来了,被大奶琵琶支配的恐惧”等语、并借此赚取流量,且被告之粉丝看见该影
片亦会于下方调侃原告、辱骂原告,足见被告被告品性恶劣,于犯后仍未加反省自身行为
、反而借此二度伤害原告、致原告精神上持续受有相当程度之痛苦。
并声明: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12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二)愿供担保请准予假执行。
被告答辩:
【声明】
1.原告之诉驳回。
2.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求准予免为假执行。
【回应】
(一)原告所提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有言语或肢体性骚扰行为,甚至原告所提对话纪录证据
均系断章取义;所提影像证据亦系利用运镜视错觉混淆视听或显非性骚扰接触之一般行为
,且被告主观上亦无性骚扰之故意或过失,自不构成侵权行为。又原告自称其于与被告同
住第一日即遭性骚扰云云,然而原告嗣后又连续与被告同住数日直到原告离开日本,原告
系携带助理赴日工作之自媒体营业者,其显系有相当资力之人,嗣后又谋议“臭”被告,
则原告之指控与其自身行为显不能通过“合理被害人”标准,原告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所
为之请求应予驳回。
⑴双方相识之初即对于对话尺度达成共识,原告除应允可开黄腔外,更称“对不起我可能
比你色(哭脸)麻烦你帮我多跟女友解释一下了”表示其能接受、亦会开更大尺度之玩笑
①应先叙明者系,原告所提对话纪录证据均系断章取义,被告为了自清,已提出两造全部
、完整对话纪录(参IG对话纪录、LINE对话纪录)于书状中引用之,并供 钧院审酌。
②查,原告111年6月8日第一次主动邀请被告合作〈影片好色喔~教女生说痴女日文 【阿
米日文】@hitomi325〉时,原告即自荐:“我这边是想说我可以cosplay(按:角色扮演
)成有点色色的角色…”。
③次查,基于双方影片作品特性及双方粉丝兴趣均喜爱日本动漫文化、性感造型、幽默题
材,故在111年6月9日第一次合作拍摄影片前被告主动向原告确认:“所以你能接受开黄
腔吗”;原告回应:“对不起我可能比你色(哭脸)麻烦你帮我多跟女友解释一下了”、
“我是那种不自觉会自己讲色色的话而不自知的人。想一想还觉得自己很好笑(哭脸)”
④末查,两造对话中亦可见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好感。例如:原告曾向被告表示:“阿米
(按:指被告)喜欢色色的雨禧”(LINE对话纪录)、“可是霸道偶喜欢”、“好帅喔”(
LINE对话纪录)、“这样问是都要给我住(按:被告日本住处)吗~~(渴望眼神) 这样
就可以直接拍情侣约会系列了 组成萤幕CP(按:指couple、情侣)”、“好色”(LINE
对话纪录)、“一起去挑衣服 买情侣衣 一起去迪士(按:尼)”、“想要男朋友帮我做
的事情真的好多喔(哭笑的表情)”、“我这个贪心的女人”、“好像可以拍个男友擦背
”(LINE对话纪录)、“那就要看阿米(按:指被告)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开心女朋
友就把口罩拿下来(哭笑的表情)(双手比爱心)”(LINE对话纪录)。
⑵原告指控被告111年11月20日称“不会 我会冲进去洗鸳鸯浴”为性骚扰,惟观完整语境
脉络两造系在讨论是否会有警察进入而被告开玩笑回应(IG对话纪录)。且原告11月20日后
仍继续连续居住于被告住所并持续使用浴室泡澡至11月25日原告返回台湾为止。则原告称
其11月20日因被告之言论“当下产生心生畏惧、有遭冒犯之不舒服情事”显然为虚,更无
法通过“合理被害人标准”
①经查,从原告所提之原证3对话纪录可知原告111年11月20日晚间在浴室洗澡,但原告不
谙日文、不会使用日本之卫浴设备,想要放水(日文:给汤)却错按呼叫钮(日文:呼び出
し)。导致警报大作,被告以为原告发生意外,而原告以为警察会来双双受到惊吓。而原
告问“那怎么办 警察会来吗”,被告为缓和紧张气氛,方开玩笑回到“不会 我会冲进
去 洗鸳鸯浴”。原告并回应“笑死 傻眼 哪一颗拉(按:误按后原告仍不知道放水钮为
哪颗)”(IG对话纪录)。
②次查,原告为混淆阅听大众及钧院,所提之原证3对话截图并不完整。其对话后半部原
告还要求被告明天再教其放泡澡水一次。有双方对话纪录可佐,略为:“明天应该要米大
人(按:指被告)教我放水一次”(IG对话纪录)。则倘若当下原告心生畏惧、有遭冒犯担
心泡澡时受被告性骚扰,岂有可能要求被告明日再教其放泡澡水呢?
③末查,原告虽于本案中称:“且住处浴室之推门均没有门锁,被告却堂而皇之向原告表
示会冲进去洗鸳鸯浴,实令原告当下产生心生畏惧、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云云,然而
发生该事件之时间为111年11月20日,该日为原告借住之第一日,倘若被告之言行、甚至
浴室推门令原告感到畏惧,原告自可离开被告之住所。何况原告系自费飞往日本工作、旅
游,更携带一名助理同行赴日(LINE对话纪录),原告实非无资力、无求援对象之人。然
而原告不但未离开,更继续居住直至25日其返回台湾。
⑶原证5无法证明被告触碰原告胸部。该影像系原告利用镜头运镜导致视错觉,从原证5影
片中反而可见被告受到惊吓将手收回并后退两步;原告则反而始终神色自若,丝毫无受侵
扰
①经查,原证5镜头系由原告手持拍摄,且原告转动其身体由外向内转动,将其身体正面
面向被告,期间被告并未主动靠近。之所以从原证5影片中乍看系被告接近,系因为原告
利用其手持镜头之方式,让镜头与原告身体间距离、视角固定,故从原证5影片中乍看原
告身体似未移动,然此为镜头与原告身体以等速度同时移动,镜头与原告身体间距离固定
所致:相对距离不变,即便镜头与原告身体同时移动亦看似静止,镜头接近被告反而乍看
似是被告接近。
②次查,原证5影片拍摄当时被告正低头使用手机查找游乐园资讯,未发现原告正在拍摄
影片、更不能预料原告身体由外向内转动靠近,被告“左手未主动接近”原告;反而系“
原告主动转动自己上半身,导致胸部亦靠向被告”,让被告受到惊吓,此从原证5影片第4
秒亦可看见被告发现后快速将手收回、面露惊恐并后退两步。
③再查,“原证5(原告上半身靠近林被告之影片)”中双方正在讨论迪士尼乐园中的事项
,原告陈述、神色均属正常流畅,未见其身体有受侵扰之状况;反而是被告因为原告胸部
突然接近吓一跳而被打断。此观原证5第二秒以后,因为原告持续向着被告转动其身体,
胸部随之而来即将撞上被告。被告为避免被撞到,随之以碎步后退两部并顺势将上半身转
正面向镜头避免碰到原告胸部。(参反证8:原证5影片截图及说明)
④末查,原告以本案加重诽谤言论(参反证1、2、3:社群文章及影片)诽谤被告后,有社
群用户视破原告之“视错觉”手法,于社群中指出系原告“拿性私密的部分未经允许碰触
别人(按:指被告)”、其他社群用户亦评论:“自己带球撞人然后说多米性骚扰你,中国
人碰瓷484==”、“笑死带球撞人说别人犯规”、“以后女生带球撞人记得直接来场武士
的决斗”、“带球撞人明明就犯规”(参反证9:PTT社群用户对原证5影片之评论)。是故
原告以原证5主张被告有性骚扰行为云云,显无可采。
⑤综上,两造当时关系亲密且经过第一次合作已有默契,除就对话尺度大、能开黄腔有共
识外,原告更数度向被告表示好感。
⑷原告称被告111年11月24日以LINE传送“吃不吃晚餐ㄋㄟㄋㄟ”系性骚扰云云,然而ㄋ
ㄟ是疑问词“呢”之发音
①观原告所提原证6对话,当时是下午3时55分,被告问原告要不要一起吃晚餐,所以被告
才发送“吃不吃晚餐 ㄋㄟㄋㄟ”之讯息,“ㄋㄟㄋㄟ”并非指原告之胸部,更非以原告
之胸部代称其人。
②又原告之所以自认为被告以“ㄋㄟㄋㄟ”称呼原告,恐系因为原告曾使用“ㄋㄟㄋㄟ”
作为其自嘲代称,盖在两造第二次合作之前,原告即曾至被告Youtube频道或直播下留言
“阿米不喜欢ㄋㄟㄋㄟ吗?”、“不ㄒㄩㄝˋ我们这种靠奶的小油土伯(按:指Youtuber)
”。又两造之关系、对话语境以及明示达成之对话尺度共识已如前述,两造对于话题、玩
笑涉及性有较高之允许、接受范围,此亦难谓构成性骚扰。
③退步言之,原告虽称因此受冒犯心生畏惧、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云云,然而同日(即
111年11月24日)下午3时59分被告告知原告“你也可以回来叫外卖不太晚的话”,原告旋
即兴奋回应“哇!!外卖到几点”。是故,从两造就沟通尺度已明示达成共识、前后对话
脉络及语境观察,亦不构成性骚扰行为。
⑸原告起诉状中尚称被告111年11月20日曾向其表示“天冷要抱抱”、111年11月21日两造
“同行排队搭乘游乐设施时被告趁机从背后环抱”云云,被告否认之,且原告未举证以实
其说。何况21日当时两造系在拍摄将上传至原告Youtube频道之情侣出游影片,拍摄地点
为公众可出入之为东京迪士尼乐园,纵有肢体接触亦是为拍摄原告所企划之情侣出游影片
而为之。又21日当日摄影师即为原告之助理,而被告系独自前往拍摄,倘若当下原告心生
畏惧、遭冒犯,亦显无不能处理、要求停止之情况。
⑹原告嗣后于113年6月又具“民事准备(二)状,第2页第12行以下”表示追加“111年11月
21日原告及被告二人于非工作拍摄期间,二人背对镜头,被告过程中用手搭住被告(按:
应指原告原告)肩膀之性骚扰行为(原证15),此亦为前开不起诉书认定被告被告趁原告未
加注意时碰触原告肩膀之性骚扰行为。…”云云
①惟查,性骚扰之认定系从被害人主观出发,并辅以“客观标准”、“合理被害人标准”
综合判断之。原告事发当下111年11月、发文及提告当下112年6月,均未主张前开行为系
性骚扰,经过2年多又主张该行为是性骚扰云云。显然是原告见妨害名誉案件不起诉书对
前开行为未置可否后,“又事后感到前开行为系性骚扰”。显与性骚扰以行为时为认定标
准,一般合理被害人受性骚扰后反应不同。
②次查,且原证15之内容中,被告亦未逾越双方关系、一般社交礼仪碰触原告身体。影片
中系被告在双方合作拍摄“情侣东京迪士尼约会”影片时,隔着原告包包、外套方式引导
原告注意前方道路,避免碰撞,实无性骚扰之行为与故意。
③关于此节,显见原告于本事件中主观上根本不认为受到性骚扰,仅是见机行事为了获取
流量的投机者、兴讼者。系因嗣后被告拒绝继续合作、拒绝上传影片,原告方对被告提起
性骚扰控诉,犹如原告本案件趁MeToo风波趁机加重诽谤被告,企图获得流量关注、毁灭
被告名誉一般。
⑺原告主观上亦不认为系受性骚扰,盖从原告与其友人的对话纪录(参原证9至原证13)可
见,原告提出性骚扰指控系为了博取媒体、网络流量,“臭”、诽谤被告
①应先予叙明者系,性骚扰之认定因被害人主观意识深藏于心,应辅以性平三法明示之客
观标准、学说实务发展之“合理被害人标准”综合判断,否则将导致性骚扰控诉成为打压
异己之法律暗器、沦为“被害人指控即宣判”之不正义事。按“性骚扰之认定,应就个案
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
事实为之。”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第2条订有明文。次按“前三项性骚扰之认定,应就
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
知等具体事实为之。”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2条第4项订有明文。第按“本法第三条第三款
所定性骚扰或性霸凌之认定,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之关系、
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第2条
第2项订有明文。依前开规定可知,性骚扰行为之判断,应以被害人之主观陈述为出发点
,但绝不是事实认定的终点。事实认定之权责与结论,应是法院依法行调查证据程序、辩
论程序后之裁判。
②原告称其于111年11月20日居住于被告家中第一天即受性骚扰,然而依“性平三法之客
观标准”及“合理被害人标准”检视,原告之后续行为、反应显不符合前开客观要件。原
告事后与友人间的对话纪录、斧凿斑斑之行为、谋划“臭”被告,更反证原告系“以控诉
性骚扰为手段、工具,为了达成报复、诽谤被告之目的”
(甲)经查,原证9至原证13均为被告拒绝继续合作后,原告向其友人抱怨、谋议侵扰被告
隐私、名誉之对话。且对话内容可佐原告预谋在被告不继续合作(上传影片至YOUTUBE频道
)时诽谤被告。
(乙)查次,原告向其闺密(诉外第三人)说道:“没救了”、“友谊直接死(按:指两造
友谊)”、“我心里不愉快但还是不想欠”(以上参原证9第1面)、“而且预告要写 臭大
尾油土伯(按:“臭”,网络流行语,指对别人偷骂暗讽的行为)”、“那我等他上片再臭
他(按:指被告于其频道上传合作影片)”、“没上就臭的更难听(按:指没上传影片)”(
以上参原证9第3面)、“睡他(按指:被告)家先不讲?”、“等他(按指:被告)更过分再
不小心讲出来”、“这样?”(以上参原证9第5面)。
(丙)从上开对话内容可知,原告系因为被告拒绝继续合作(上片)而心生不满,而原告预谋
在被告不继续合作(上传影片至YOUTUBE频道)时诽谤、“臭”被告。原告并预谋阶段性之
诽谤,倘若被告不依原告之意上片、就范,原告将再公开其借住被告日本住处之双方约定
保密事项。
(丁)末查,参原证10原告与其闺密(诉外第三人)之对话内容为:“(第三人:‘把他(按
:指被告)逼到边缘就好’、‘你(按:指原告)多的是时间’、‘他(按:指被告)去哪打
工’、‘就记(按:寄)他黑函’、‘检举他’、‘投诉他’)这个大概都快清楚了”、“
已经找到本帐(按:指被告私人非公开社群帐号)”(以上参原证10第1面)亦可佐原告多次
与其闺密讨论如何抹黑、检举、侵扰被告隐私、名誉。
⑻综上,两造当时关系亲密且合作有默契,除就对话尺度大、能开黄腔有共识外,原告更
数度向被告表示好感。则依个案事件发生之背景、当事人之关系、环境、行为人言词、行
为及相对人认知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被告之言行显难谓构成性骚扰。
2.被告接获台湾高等检察署113年度上声议字第7508号处分书(下称诽谤告诉案件)驳回再
议,虽再议处分仍有错误,惟被告为求早日定纷止争回复名誉及日常生活,就原告刑事责
任部分不愿再行救济,缘仅就与本事件有关系部分说明如后
⑴诽谤告诉案件侦查中未使用任何强制力调查证据,被告声请调查之有利证据检察官均未
调查,是故诽谤告诉案件中仍未能厘清被告受加重诽谤之事实。
⑵诽谤告诉案件认事用法仅针对刑法310条第1项及第2项有为侦查,“是否构成加重诽谤
之构成要件”与“是否构成性骚扰之构成要件”迥异,争点互异,法治趋势又倾向保护言
论自由等。是故诽谤告诉案件侦查结果并不能、且亦无就是否构成性骚扰为认定。
①诽谤告诉案件之处分仅针对加重诽谤构成要件为审查,我国近来对于以刑事责任保护名
誉、限缩言论自由范围倾向保护言论自由。
②次查,诽谤告诉案件中并未就性骚扰行为为判断。此从性骚扰之认定依照我国性平三法
之规定,均要求性骚扰之认定必须审酌个案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言词
、行为、认知或其他具体事实。且学说及实务均发展出“合理被害人”标准作为客观性依
据,惟在本诽谤告诉案件中,相关之审查、要件判断付之阙如。是故性骚扰之不应仅以被
害人之主观陈述为断,若仅以被害人主观感受为判断,非为妥当认定标准,对被控为加害
人者而言将沦为“指控即宣判”。而在本诽谤告诉案件中,未就性骚扰前开构成要件为判
断、审查,诽谤告诉案件自不得作为本案中有利于原告之认定。
③诽谤告诉案件中错误理解“诽谤言论”范围,刻意将原告112年6月17日之脸书贴文及两
段影片(原证5、反证7)“割裂”判断,在诽谤告诉案件中以“原告没有在脸书贴文称被告
用手滑过其胸部”云云,迳自将原证5影片内容排除于诽谤言论之外。实则原告112年6月
17日之脸书贴文及两段影片(原证5、反证7),均是“诽谤言论”之一部分,仅是载体为文
字或影像不同而已。诽谤告诉案件错误理解“言论”之范围,而为不起诉之认定,令人遗
憾。
3.本件性骚扰之认定因被害人主观意识深藏于心,应辅以性平三法明示之客观标准、学说
实务发展之“合理被害人标准”综合判断
⑴经查,本件原告称111年11月20日起连续遭到性骚扰,然而11月间双方互动正常、原告
未为任何受性骚扰、不舒服之表示,原告亦未向其同行之助理求助,更未搬离被告家改与
助理同住。原告反而连续与被告同住一室、继续使用浴室直至原告离开日本。原告更却于
半年后的112年6月16日、17日,趁MeToo风波最剧烈之时才公开发文指控。原告前开客观
行为以“性平三法客观标准”、“合理被害人标准”检视,均不能合理认为性骚扰行为存
在,以下就性平三法明文之客观要件分而论之:
①事件发生之背景:
两造前曾合作一颇受观众欢迎之影片获得成功,双方互有好感而从对话纪录可见原告对被
告表达好感。原告因第一次合作成功,又再次邀请被告于111年11月间合作在日本拍摄“
情侣约会影片”并借住被告家中,且原告不断延长借住时间。嗣后被告拒绝继续合作“情
侣约会影片”,原告又与其友人谋划“臭”、诽谤被告(参原证9至原证13),最终于112年
6月16日、17日MeToo风波最剧之时公开发文控诉性骚扰行为。
②环境:
原告控诉发生性骚扰之环境为游乐园、被告家中、对话中。惟查:
(甲)游乐园为两造合作拍摄情侣约会影片之地点,拍摄此一主题必须有如情侣般之互动是
属当然。且被告之行为亦未逾越一般社交礼仪规范。且原告之助理陪同拍摄,被告则只身
一人,倘若真发生性骚扰行为,原告与其助理不可能不立即制止。
(乙)又原告控诉于被告家中受到性骚扰之行为系111年11月20日即原告借住第一日,若第
一日原告即受到性骚扰,常情而言,合理受害人应会立即向助理求助、搬与助理同住、或
是另外寻觅住处等,然而原告均舍此不为,反而继续居住直至原告离开日本。
(丙)对话中两造已经针对对话、互动尺度有明示合意。原告除应允可开黄腔外,更称“对
不起我可能比你色(哭脸)麻烦你帮我多跟女友解释一下了”(IG对话纪录),则两造对
于开玩笑之尺度均有共识,且原告更表示其能接受、亦会开更大尺度之玩笑。
(丁)综上,前开环境均为原告主动挑选或自主选择继续留下,被告从未干涉,又双方互动
在两造已经明示合意互动尺度、礼节后,被告符合时下朋友间社交礼仪之行为,显不构成
性骚扰。
③当事人之关系:
两造当时为事业合作伙伴,更已经有第一次合作的成功经验,所以原告才寻求被告第二次
合作。第二次合作讨论过程,双方系得同室起居之友好合作关系。原告数度向被告表示:
“阿米喜欢色色的雨禧”(LINE对话纪录)、“可是霸道偶喜欢”、“好帅喔”(LINE对
话纪录)、“这样问是都要给我住吗~~(渴望眼神) 这样就可以直接拍情侣约会系列
了 组成萤幕CP(按:指couple、情侣)”、“好色”(LINE对话纪录)、“一起去挑衣
服 买情侣衣 一起去迪士(按:尼)”、“想要男朋友帮我做的事情真的好多喔(哭笑的
表情)”、“我这个贪心的女人”、“好像可以拍个男友擦背”(LINE对话纪录)、“那
就要看阿米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开心女朋友就把口罩拿下来(哭笑的表情)(双手
比爱心)”(LINE对话纪录)。从两造对话纪录中亦可见双方处于工作、情谊发展阶段,
互有好感。原告更主动要求被告住处借其居住,即便原告不断延长居住其间,被告亦同意
、包容之,可见两造当时关系甚佳。且原告若真感受不舒服,亦无不能喝止、求助、离开
之情形。
④行为人之言词、行为:
被告之言词均为在双方明示合意的尺度范围内,行为亦均未逾越一般社交规范,以双方当
时情谊发展阶段之关系、合作拍摄“情侣约会”影片之默契,被告之行为更无构成性骚扰
之可能。
4.综上,原告在被告拒绝第二次合作后,密集与其闺密们(诉外第三人)讨论如何“臭”
、抹黑、检举、投诉、诽谤被告,则原告本件主张被告构成侵权行为之意图系为报复被告
拒绝继续第二次合作(上传影片至YOUTUBE)昭然若揭。何况在被告认知中,两造虽因原告
无偿借宿其日本住处而因生活、守时等生活观念差异而有龃龉,然而被告未曾冒犯原告,
如今却因此遭诽谤、提告,实令人不胜唏嘘。
反诉部分
反诉原告主张:
(一)反诉被告于112年6月16日公开发表于其脸书之文章及影片诽谤反诉原告对其性骚扰,
并经媒体大量转发,瞬间反诉原告之名字已经与性骚扰、Metoo等犯罪连结,反诉原告名
誉因此严重受损
1.反诉被告已将其112年6月16日(以下称第一篇)及17日(以下称第二篇)发表之文章、
影片及图片删除,惟已被大量媒体转载并经网友备份于社群,是故以下甲○○提供媒体、
社群之引用内容,合先叙明。
2.经查,反诉被告第一篇诽谤反诉原告对其性骚扰之内容略为:“多米多罗曾在我们合作
期间,对我进行了性骚扰。”、“见到面以后他开始有肢体动作搭我的肩膀,或是搂我的
腰,我都会尴尬地躲开拒绝。当下我告诉自己,是我多想了吧,那些身体接触应该也只是
一些生活习惯没有别的意思吧?”、“但是,隔天我们一同前往迪士尼拍摄,他依然会持
续搂我,我也都持续避开。甚至小助理有关心我:他没有对你怎么样吧?我看他会偷搂你
拉你。我回他说:晚上睡觉是我自己睡在卧房里有锁门,我平安别担心我。”、“接下来
几天状况变得更糟,吃饭的时候他滑自己的手机也不太跟我说话,还会言语骚扰在我洗澡
的时候说想“泡鸳鸯浴”,甚至直接叫我“ㄋㄟㄋㄟ”让我压力很大,不想要再跟他独处
。”、“我唯一能得到的结论就是他其实并不乐意单纯让我借宿,而是为了要睡我才让我
借宿的。”(反诉被告第一篇截图及Dcard社群备份)
3.该第一篇文章并旋即经大量媒体转载报导,当日即有大量媒体及舆论铺天盖地讨论反诉
原告涉及性骚扰、MeToo事件,让反诉原告名字与性骚扰、MeToo等犯罪连结,新闻标题以
:“#MeToo烧到YT圈?男YTR竟‘要求泡鸳鸯浴!琵琶女神控:不陪睡就翻脸’”(
ENews新闻网)、“琵琶女神‘打扫换宿’赴日拍片 惨被男YTR要求泡鸳鸯浴!不陪睡还
翻脸”(镜周刊)、“琵琶女神控旅日YTR性骚拒搭肩搂腰、泡鸳鸯浴遭翻脸报复”(自
由时报)、“琵琶女神控YTR性骚!要求鸳鸯浴、自己抓奶不陪睡就翻脸报复”(壹苹新
闻网)、“琵琶女神控知名YTR性骚 合作影片被挖出”(东森新闻)、“琵琶女神控网红
多米多罗性骚扰 曝对话纪录暗示‘洗鸳鸯浴’”(蕃新闻)、“琵琶女神发‘肢体接触
影片’!打脸千字文声明 回呛多米多罗:欢迎告我”(娱乐星文)(参反证2:多家新闻
媒体转载反诉被告诽谤文章、图片及影片)新闻媒体转载甚多,族繁不及备载,惟反诉原
告仅于搜寻引擎蒐集数页面即有数家媒体转载反诉被告之诽谤言论。
(二)反诉被告于112年6月17日再公开发表第二篇言论于其脸书(参反证3),并张贴经反
诉被告断章取义之两造对话纪录、特殊摄影技巧之影片(参原证5),继续诽谤甲○○对
其性骚扰,反诉原告名誉因此继续受损
1.经查,反诉被告次日(17日)又再公开发布第二篇言论(参反证3),内容略为:“多
米多罗在他的澄清中说百分之两百没做的事,我仅能从小助理的相机中去找出这些片段来
证明”并张贴经反诉被告筛选节录之两造对话纪录、特殊摄影技巧之影片(即原证5影片
)。
2.反诉被告断章取义之对话纪录包含其自陈:“而且感觉说一起睡觉被拒绝之后就更冷漠
了,我当然会觉得还是我会错意了…”,反诉被告并贴出其利用镜头运镜等摄影技巧意图
混淆大众之反诉被告身体正面主动接近反诉原告之影片(参原证5),以及两造于东京迪
士尼乐园并肩行走影片(参反证7)。
3.反诉被告接连二日公开发表诽谤反诉原告对其性骚扰之文章、断章取义两造对话并截图
及恶意利用镜头运镜之影片,混淆公众,误认反诉原告为性骚扰、MeToo恶行之犯罪者,
更公开向反诉原告叫板“若觉得不实指控欢迎告我”,反诉被告之恶意显然重大,并持续
加深对反诉原告名誉受损之影响。
(三)反诉原告为自媒体经营者,其频道经营、广告商案与其个人商誉、名誉高度关联,因
反诉被告之诽谤行为导致反诉原告与MeToo、性骚扰不法行为连结,反诉原告之商誉、名
誉已经严重受损
1.查,反诉原告为全职Youtuber,反诉原告之经济收入依靠Youtube频道收益与广告,又
Youtube频道收益、广告案接洽与粉丝、订阅频道会员之数量、支持与否有高度正向关连
。然反诉被告于112年6月16日及17日连续二日以文章、影片诽谤反诉原告性骚扰、是
MeToo加害者,并经媒体大量转载引用,客观上已经造成反诉原告名誉、商誉下降。反诉
原告更必须因此暂停原本频道计画而不得不回应自清。然而无论反诉原告如何解释,其自
媒体之影响力始终不若媒体新闻强大,反诉原告再怎么自清均无法让其名字与性骚扰、
MeToo分开,在资讯时代下,反诉被告之诽谤言论一旦发出,反诉原告只能一次又一次解
释、自清,千夫所指之压力及痛苦实非他人所人想像。
2.次查,112年10月5日提起反诉记录取证时,反诉被告脸书有13,171人追踪、IG有6.2万
位粉丝、Youtube频道有4.17万订阅者(参反证4:丙○○脸书、IG、Youtube追踪订阅数
),反诉被告并有数件上电视或影音平台节目之作品(参反证5:演出作品纪录节录,例
如:综艺大热门、东风卫视、女神搜查线、威廉婚乐送等),且反诉被告于111年11月赴
日时并携带一名助理同行,反诉被告系有资历及丰富演艺工作之人。反诉原告112年10月
5日脸书有2万人追踪、IG有1.7万位粉丝、Youtube频道有12.1万订阅者(参反证6:甲○
○脸书、IG、Youtube追踪订阅数),反诉原告甫取得日本大学学位,毕业后全职创作影
片,因题材幽默渐渐取得动漫圈粉丝青睐,其工作因反诉原告毕业后全心投入而见起色,
然而却遇上反诉被告诽谤事件而造成反诉原告名誉、商誉下降,不得不暂停工作计画而向
粉丝、公众自清。
(四)综上,反诉被告扭曲事实、张冠李戴只为让其诽谤反诉原告性骚扰之言论能取信于大
众。反诉被告同为Youtuber深谙公众舆论、大众好感对于反诉原告之频道经营、影片观看
、经济收入有极大影响。反诉被告透过诽谤行为意图毁坏反诉原告人格名誉、破坏反诉原
告长久以来苦心经营之频道商誉之恶意极深,造成反诉原告人格名誉及频道商誉因与性骚
扰、MeToo等犯罪行为连结而深深受到严重的社会评价贬损。媒体舆论铺天盖地而来之报
导亦造成反诉原告及家人亲友极大压力与不安。为此,爰依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提起反诉
。
并声明:
1.反诉被告应给付反诉原告50万元,及自本书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2.反诉被告应将本件最后事实审判决书之当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内容,于其脸书、
Youtube(简介)、Instagram以默认之字体、颜色、大小刊载并设定置顶三个月,并于刊
登期间将前开帐号设置为公开。
3.反诉原告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反诉被告答辩:
【声明】
1.反诉原告之诉驳回。
2.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求准予免为假执行。
【回应】
(一)反诉被告系基于自身经验谈论遭被告性骚扰之情事,并无侵害反诉原告之名誉权
1.反诉原告约于106年开始经营youtube频道“多米多罗Domidolo”,目前频道订阅人数约
11万人,频道内容多以日文、动漫为主、亦有成人话题素材创作之影片(参原证1、原证8)
,合先叙明。
2.次查,观原诉被告指摘反诉原告性骚扰之文章,反诉被告系客观陈述两造间合作之初及
111年11月反诉被告感受到遭冒犯、不舒服等性骚扰行为,以及发生事件后反诉被告内心
之感受及煎熬,并非故意或过失侵害反诉原告之名誉权,此可从反诉被告第一篇文章称“
…第一次合作的影片,是他提议的主题“教女生说痴女日文”,影片上线后的反应也很好
。之后我跟多米陆续的有在闲聊,他跟我聊的内容也都是些生活琐事以及无伤大雅的玩笑
。就当时的对话内容以及他在影片中营造的形象,我以为这个人对我应该没有非分之想。
闲聊过程中,他有提到他即将回日本,如果之后还要合作,可以去到日本找他。”、“…
这时候我开始觉得多米讲话怎么变得这么直接,但我也没有想太多,11/20抵达机场自己
简单吃个早餐之后,就前往多米家了。见到面以后他开始有肢体动作搭我的肩膀,或是搂
我的腰,我都会尴尬地躲开拒绝。当下我告诉自己,是我多想了吧,那些身体接触应该也
只是一些生活习惯没有别的意思吧?”、“我不断反省,如果当时的我,不要答应去住他
家,是否就不会有这些问题?我知道我的形象很大方,我在大学蒙懂时就踏入萤光幕前,
接受业主、节目部、制作单位的要求,穿的性感漂亮。但是我认为工作是工作,我工作时
愿意展现身材不代表你可以不经我同意乱摸我吧?为什么没有得逞还要这样报复我?”(
参反证1)。
3.复查,反诉原告虽称反诉被告节录对话纪录及原证5之影片造成伊名誉受损,惟查:
⑴同本书状第5页所述,两造当时仅系工作合作关系,并非暧昧感情状态或系男女朋友关
系。细观上开影片,两造原先系共同站于园区某处,反诉被告系要自拍周围环境故转动镜
头,而反诉原告除知悉有镜头拍摄(参影片第1秒、第4秒均有眼神朝向镜头)、亦知悉反诉
被告将镜头、人向左转向以利镜头拍摄周围环境,而反诉原告除配合转向外、更刻意将握
着手机之左手微微向前碰触反诉被告胸部、再借机缩回(参影片第2-3秒),可见反诉原告
当下系故意碰触反诉被告胸部。
⑵再者,衡诸常情、两造当时距离较近,如反诉原告果真无性骚扰之意图,理应在意识到
反诉被告转向时双方距离拉近,保持距离;而非趁机将左手向前伸借此碰触反诉被告之胸
部。
⑶又反诉被告于文章内提出之对话纪录、影片均系为证明自身遭性骚扰之经过,实无故意
或过失侵害反诉原告名誉权之主观意思及行为。
(二)反诉原告身为公众人物,拥有大量粉丝、其影片内容又涉及成人话题,其言行本应受
大众检视,则其对他人之指谪应具较高程度之忍受义务;反诉被告受性骚扰为事实,无论
系反诉被告张贴之文章或系影片、对话纪录,均系为说明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