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北地院裁定出炉 说明柯文哲不予羁押

楼主: norvasc (Norton)   2024-12-30 18:06:18
台北地院裁定出炉 说明柯文哲不予羁押理由
2024-12-30 17:54 中央社 记者刘世怡台北30日电
台北地院今天公布裁定的9项理由,说明前台北巿长、民众党主席柯文哲,虽有串证、逃亡
之虞,但现阶段以高额具保、电子监控、境管及禁止接触等方式,可作为羁押替代手段。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案与政治献金案,26日依收贿、图利、背信与公益侵占等罪起诉柯文
哲等11人,并对柯文哲求刑合计28年6月;台北地方法院先前裁定新台币3000万元交保,经
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发回,台北地院重开接押庭,29日深夜裁定柯文哲7000万元交保并电子监
控。柯文哲妻子陈佩琪今天办保完成,与柯文哲微笑步出法院。
针对柯文哲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裁定,首先指出,检察官虽指同案被告许芷瑜是经
柯文哲指示而逃亡在外,并称许芷瑜涉案甚深,但是检方并未指明许芷瑜于本案起诉事实中
的涉案情节究竟如何,而且目前本案其他同案被告及证人也未提及许芷瑜在本案的角色,因
此不能认为在许芷瑜到案前,即有羁押柯文哲的必要。
第二,检察官指柯文哲曾为台北市长,现在是民众党党主席,对同案被告、证人具实质影响
力,且他在处理民众党党务工作期间,仍会接触本案证人、证据资料的高度可能;但是依照
柯文哲在讯问时所述:“我必须辞掉民众党党主席,否则民众党无法运作,但程序也要走完
,我希望一个礼拜之内把事情处理好”等语,另参酌在柯文哲辞任党主席前后,与本案证人
“因工作必须而接触”情形,已经会大幅降低,能否以此认为有羁押必要,则有疑义。
第三,检察官称证人陈佩琪与柯文哲是夫妻关系,明显有勾串可能,但是对于检察官所指陈
佩琪只涉本案的待证事实,柯文哲于讯问时,整体而言也均不争执,自无依此认为有羁押必
要。
第四,检察官虽提及柯文哲于113年8月15日使用许芷瑜为其申办的手机门号,设定手机名称
为“罗廷暐”,但是柯文哲与本案辩护人即律师郑深元联系案情时,随后即表明身分,显示
此部分其无隐匿身分意思。且就算柯文哲与许芷瑜关系密切,此一事实也与勾串共犯、证人
不同。
第五,检察官认为柯文哲与同案被告沈庆京利害关系一致,有高度勾串可能,但是他们就检
察官所指的犯罪嫌疑事实,已经过检察官于侦查中多次讯问,并就相关疑点加以质问,因此
柯文哲与沈庆京供述、答辩是否可采,这部分属于法院后续证据取舍的事实认定问题,而不
能以此认为有羁押柯文哲的必要。
第六,柯文哲虽然担任政党领袖具有相当的权势及影响力,但本案相关重要证人,已经侦查
中具结,难仅以位居要职这项原因,即推断有对证人证词有实质影响力;因此,以其身分而
论,为避免他跟本案其他被告或证人就案情有所讨论或指示,而妨害真实发现,已命令除日
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柯文哲也当庭表示绝
不与工作人员提及任何攸关本案事项,证人部分也绝不会有私下联系行为。
第七,检察官侦查完备后提起公诉,已清楚指出柯文哲本案涉犯罪嫌之范围,且提出证据佐
证,之后法院审理时,共犯或证人说法若有翻异,则属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问题。依本案具体
情形,若以上述情形,即认有羁押柯文哲必要,恐怕过度限制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及防御权
,而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
第八,参酌柯文哲涉案情形、犯罪恶性,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犯罪所得金额(详如起诉
书犯罪事实栏所载)以及逃亡可能性等因素,认定柯文哲如能向法院提出相当的保证金供担
保,并为相关防逃、禁止不当与同案被告、证人接触措施,应可达到替代羁押目的,且对柯
文哲应有相当程度的心理约束力,而无羁押必要。
第九,为确保日后审理及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考量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社会秩序
及公共利益,权衡对柯文哲名誉权、身体健康及生活状况影响,对其等居住迁徙自由权受限
制程度等情形,有对柯文哲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的同时,施以电子脚环、个案手机等
科技设备监控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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