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30 09:06:06※ 引述《twk7820802 (hueh)》之铭言:
: 靠
: 现在是比脑子吗?
: 有人会自愿带电子脚镣?
: 保险套都不愿意戴了
: 还电子脚镣欸
: 你他妈的投票都可以投错?
: 内鬼?
只是就处分本身来说事:
“电子脚镣”系得用来监控被告之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无非系为减少弃保潜逃之风险,且
在美国几近全部州属获得广泛应用(不过目的除了保释之外,在当地亦用作观察经假释、
缓刑获准的受定罪者)
而在台湾,按照《刑事被告科技设备监控执行办法》第五条后段,已经明示“宜注意受监
控人及其同居家属之名誉及身体、财产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这虽然不具备“自愿
”成分,但已经确切表明得达之范围了。
但说到“保险套”,性质上完全不同
如果有真实的“性侵犯”意图,且本意即是要让被害人受到伤害,自然就不会放过一马,
凡此种种,相连性不能任意搞混淆啊...
反正这种事,不想听的不必多费唇舌,坚持自己的理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