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镜周刊回复,侦查不公开对象不包含媒体。
身为无法律基础的我只好问ChatGPT
镜周刊说侦查不公开的对象不包含媒体,台湾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根据台湾的法律规定,“侦查不公开”原则确实存在,但对媒体是否适用,以及媒体在侦查期间的报导范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1. 侦查不公开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
侦查不公开,除有必要公开者外,不得公开侦查中之案件内容。
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侦查过程的公正性,避免泄露敏感资讯影响案件进展或当事人的权益。
2. 侦查不公开对象是否包含媒体?
法律中明确限制的是侦查机关和相关办案人员(如检察官、警方等),他们不得泄露侦查内容。但是对媒体并无明文禁止,只要媒体的资讯来源并非来自违法行为(例如:侦查人员泄密),媒体报导本身不构成违法。
3. 媒体的法律风险:
如果媒体的报导涉及以下情况,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违反《刑法》第132条》(公务员泄密罪):
若媒体取得侦查资讯的来源是侦查人员泄密,该泄密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媒体不一定被追究责任。
妨害名誉或隐私:
若媒体在报导过程中公开未经证实的资讯,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或隐私被侵犯,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
4. 实务运作:
在实务上,侦查不公开的规定对媒体并未有强制力,但媒体应遵守新闻伦理及法律界限,例如避免不实报导、过度渲染等。此外,检调机关若认为媒体的报导干扰案件侦查,可采取法律行动。
结论是,媒体并未被法律直接纳入侦查不公开的约束对象,但媒体仍需负责其报导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结论:镜周刊真的没事喔,但有事的是泄漏资料给镜周刊的人。
那会有人被抓出来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