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民国刑法第1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2.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项:“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同条第二项:“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3.刑事诉讼法第 245 条:“侦查,不公开之”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这几条是不是严重不合时宜,无法与世界接轨,该修改了?请问该怎么修法呢?小弟不才,抛砖引玉几个方向
1. 废掉法官,只留检察官,起诉=定罪
2. 犯罪事实不需有确切证据,以检察官心证为主
3. 侦查,不公开,但可对特定团体为之。细则会再另立专法。
这次应该不会有立委再跑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