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三立
2.记者署名:
记者简荣良/综合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起诉柯文哲/北检求刑28年半月…8千字新闻稿“划破柯遮羞布”全文曝光
4.完整新闻内文:
台北地检署侦办民众党主席柯文哲京华城容积弊案,被依贪污、图利等罪羁押禁见113日
,全案今(26)日侦查终结,认定柯文哲涉嫌违背职务收贿、主管监督事务图利、公益侵占
和背信,求刑28年6月,全案将移审台北地方法院。据悉,起诉书多达891页、61万字数量
惊人,北检新闻稿则用8千字划破“柯文哲的遮羞布”,全摊在阳光下。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被告柯O哲等涉犯贪污 治罪条例等相关案件,于今(26)日侦查终结
,兹 简要说明如下:
壹、 侦查结果
一、 京华城土地违法容积奖励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彭O声、黄O茂、邵O珮、沈O 京、应O薇、吴O民、张O澄等 9 人
,均提起公诉。
1. 被告柯O哲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4 条第 1 项第 5款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
及同条例第6条第1项 第 4 款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嫌。
2. 被告李O宗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4 条第 1 项第 5 款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
。
3. 被告彭O声、黄O茂、邵O珮等 3 人所为,均系犯贪 污治罪条例第 6 条第 1 项第 4
款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 嫌。
4. 被告应O薇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4 条第 1 项第 5 款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
,及洗钱防制法第 19 条 第 1 项后段之洗钱罪嫌。
5. 被告吴O民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4 条第 1 项第 5 款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
。
6. 被告沈O京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6 条第 1 项第4 款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及
同条例第 11 条第 1 项之违背职务行贿罪嫌。
7. 被告张O澄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11 条第 1 项之违背职务行贿罪嫌。
(二) 被告朱O虎、陈O源 2 人,均缓起诉处分。
1. 被告朱O虎、陈O源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11 条第 1 项之违背职务行贿罪嫌。
2. 缓起诉条件:
(1) 被告朱O虎缓起诉期间 2 年,于缓起诉处分确定后3 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
330 万元。
(2) 被告陈O源缓起诉期间 2 年,于缓起诉处分确定后3 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
120 万元。
(三) 被告陈O坤、王O侃、陈O敏等 3 人犯罪嫌疑不足, 均不起诉处分。
二、 政治献金公益侵占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等 3 人,均提起公诉。
(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所为,均系犯刑法第 336 条第 1 项公益侵占罪嫌。被告
李O娟另犯商业会计法第 71 条第 1 款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罪嫌。
三、挪用众望基金会款项支付竞总员工薪资背信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均提起公诉。
(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所为,均系犯刑法第 342 条第 1 项背信罪嫌。
四、柯O哲政治献金专户申报不实案
(一) 被告端木O提起公诉。
被告端木O所为,系犯刑法第 216 条、第 215 条、第 220 条第 2 项之行使业务上登载
不实文书、准文书罪嫌。
(二) 被告李O娟、何O廷、陈O瑄等 3 人,犯罪嫌疑不足, 均不起诉处分。
贰、简要犯罪事实
一、京华城土地违法容积奖励案
(一) 柯O哲等公务员与沈O京共犯图利部分
柯O哲以“都市更新”为竞选台北市市长重要政见,且亲自为京华城案等都市发展论坛致
词,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华城公司申请最高 20%容积奖励之都市计 画草案内容违
背都市更新条例(下称都更条例)、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下称都更容积奖励办法)等
法令,于台北市市长连任期间,为筹谋培植政治实力及募集资金,因沈O京不堪京华城购
物中心营运损失至钜,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赚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续向柯O哲 诉求协助回
复京华城容积一事,竟与沈O京于 109 年 2 月 20 日在台北市政府市长办公室单独会面
时,各起交付、收受贿赂,及共同图利之犯意联络,并与听从柯O 哲上意之彭O声、黄O茂
、邵O珮,共同基于图利之犯 意联络,由柯O哲接连以“109 年 3 月 10 日便当会裁 示
”、“109 年 4 月 15 日核决送研议签呈”、“109 年 10月27日核决送公展签呈”、“
110年4月21日、110 年 8 月 10 日便当会之裁示”、“110 年 11 月 11 日接 受议员当
面质询京华城案违法后仍执意推进京华城案”、“111 年 2 月手谕令产发局赶快通过京
华城都审案”等方式,一路护航京华城公司,最终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20%容积
奖励之建造执照。彭O声、黄O茂、 邵O珮明知上述违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顾京华城案于
北 市府都发局、都委会、都审会之行政程序中,众多基层 公务员、都委会委员提出之违
法质疑,与柯O哲、沈O 京共同图予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高达 121 亿 545 万 6,748 元
之不法利益。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贿部分 1、210 万元贿赂部分
柯O哲承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之犯意,明知京华城公司 不服北市府 107年都市计画删除本
案土地 120,284.39 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一事,提起之诉愿业经内政部于 107 年 7 月
26 日诉愿决定驳回,北市府认定并无违失,且 107 年都市计画所认定之事实基础,亦无
情事变更等情形,毫无理由及法令依据能作成与北市府 107 年都市计画相异之认定,竟
于京华城公司对北市府提起行政诉 讼系属之际,违背职务以 109 年 3 月 10 日便当会
裁示 “都发局将京华城公司陈情案送都委会研议”,为京华 城案开启都委会研议之程序
。沈O京见柯O哲已践履上 述违背职务行为,承前违背职务交付贿赂之犯意,交代张O澄、
朱O虎寻找威京集团 7 名人头,从威京集团总 部领取款项后,由该 7 名人头各自汇款
30 万元佯为捐 赠民众党之政治献金,实为交付 210 万元贿赂与柯O哲。李O宗基于与柯O
哲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之犯意联络,经朱O虎通知贿款 210 万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头名单
, 据此向柯O哲报告后,即传送讯息给朱O虎表达柯O哲 感谢之意。
2、1500 万元贿赂部分
柯O哲承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之犯意,明知京华城公司 申请最高 20%容积奖励之都市计画
草案内容违背都更 条例、都更容积奖励办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护 航鼎越公司取
得本案土地最高 20%容积奖励之建造执 照。沈O京见柯O哲已践履上述违背职务行为,承
前违 背职务交付贿赂之犯意,于 111 年 9 月 12 日传送感谢 讯息给柯O哲,向柯O哲表
达 111 年 10 月 18 举行之京 华广场动土典礼,柯O哲将是其唯一邀请的政治人物, 沈
O京并交代其秘书自其名下帐户提领 1,600 万元现 金。柯O哲出席京华广场动土典礼后,
于 111 年 10 月 19 日至同年 11 月 1 日间之某时地,亲自收受沈O京交 付之现金
1,500 万元贿款,嗣以 EXCEL 档案“工作簿” 记载:“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数字
1500-公司-用 途-经理人沈庆京”,储存在其所有之行动硬盘中,记录 沈O京交付上开贿
款之事实。
(三) 应O薇、沈O京等行收贿与洗钱部分
1. 沈O京企图不法永久享有将京华城购物中心建照上 120,284.39 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
基于对公务员关于违 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之犯意,于 106 年至 108 年间行 贿台北市
议员应O薇及其助理吴O民,应O薇、吴O民 基于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之犯意,屡
屡为京华 城案陈情、施压北市府公务员,沈O京于此阶段,交付 应O薇收受共 600 万元
贿赂、交付吴O民收受共 185 万 元贿赂。
2. 应O薇、吴O民承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之犯意,于 109 年、110 年间,要求北市府将京
华城公司陈情案送入都委会研议,滥用议员权力介入行政权核心事项,又见都 发局及都
委会基层公务员认为京华城申请都市更新 20 %容积奖励一案之适法性有问题时,竟陆续
以拜托彭O 声“放水”帮忙京华城案、带同沈O京出席都委会研议 程序违反程序发言、致
电市长室追问签呈公文进度以排 除签办过程之障碍、指名特定公务员出席议员协调会、
以电话责问都发局公务员、当面责骂都委会公务员、向 不配合之公务员大量索取资料,
造成基层公务员工作负荷与心理压力等方式,滥权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务员行使职权。沈O
京于此阶段交付应O薇收受共 4,500 万元贿 赂、交付吴O民收受共 123 万 5,484 元贿赂
。
3. 沈O京于 111 年 1 月至 10 月间,见本案都市计画通过,进入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
发许可之审议程序,为加速北市府核发本案土地建造执照之速度,承前违背职务交 付贿
赂之犯意,交付贿赂给应O薇、吴O民 2 人,其 2 人续为鼎越公司召开协调会,持续护航
鼎越公司依本案 都市计画内容取得最高 20%容积奖励之建造执照。沈O 京于此阶段交付
应O薇收受共 150 万元贿赂、交付吴O 民收受共 55 万元贿赂。
4. 综上,应O薇、吴O民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沈O京 交付之贿赂各 5,250 万元、363
万 5,484 元。
二、政治献金公益侵占案
(一) 柯O哲侵占民众党政治献金 600 万元
柯O哲身为民众党党主席,竟将邱O琳转交“周OO文”、 “谢O梁之母亲林O丽”、“林O群
”捐赠予民众党之 政治献金各 200 万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
,合计侵占 600 万元。
(二) 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献金及民 众党政治献金共 6,234 万
6,790 元
1、柯O哲等以肖像权授权金、支付木可公司员工薪资、投 资营利事业等方式,侵占政治
献金 1,724 万 1,036 元
(1)柯○哲为作他用而规避政治献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 之限制,企图以商业交易行为包装
其侵占犯行,先与 木可公司签订肖像权同意书,约定将柯○哲之肖像权 独家授权给木可
公司,再由木可公司与柯○哲竞选办 公室签订“授权委托作业管理合约书”,约定由木
可 公司将柯○哲之“肖像行使权”授与竞选总部。李○ 宗则指示李○娟以肖像权授权金
名义,由政治献金共 汇付 1,500 万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回手段将政治献 金挪供柯○
哲私人使用。
(2)柯○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员工薪水名义之方式,由政 治献金汇款共 124 万 1,036 元
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 侵占政治献金。
(3)柯○哲又为投资邱○生之营利事业,由政治献金汇款 100 万元予国际电影公司,以此
方式侵占政治献金。
2.柯○哲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献金共 4,510 万 5,754 元
(1)柯○哲、李○宗、李○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系为 谋求民众支持柯○哲竞选总统所
捐赠之政治献金,故 募得款项应存入柯○哲政治献金专户,竟以木可公司 网络商店“木
可好店”进行募款,并透由柯○哲脸书、 IG、民众党官方网站等媒体宣传第三波募款换
小物, 利用民众为支持柯○哲而捐款政治献金以换取募款小物,进而点选“木可好店”
网页,连结至木可公司 网站捐赠政治献金时,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绿界公司 将所得款项
汇入木可公司帐户。合计以木可公司侵占 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献金共 4,133 万
5,588 元。
(2)柯○哲、李○宗、李○娟明知KP SHOW募款演唱会, 系柯○哲从事政治、筹募竞选资
金之活动,所得应属 政治献金,竟由木可公司帐户收受 KP SHOW 募款演唱 会之盈余
77 万 166 元,将该政治献金侵占入己。
(3)柯○哲、李○宗、李○娟以木可公司收受采风公司所 捐与民众党之政治献金共 300
万元,并由李○娟以木 可公司开具不实统一发票 4 张,交付予采风公司而行 使之。
三、挪用众望基金会款项支付竞办员工薪资背信案
柯O哲、李O宗明知众望基金会章程第 6 条载明“本基 金会以办理台北市社会福利(关怀)
为目的”,竟违背 上开众望基金会章程规定,将民众对众望基金会之捐款 挪供柯O哲聘
请周O修、戴O文等 13 位员工,惟实际 工作内容皆是处理柯O哲总统选举相关活动及后续
党 务活动,统计于 111 年 12 月至 113 年 8 月之期间,共 支付 827 万 1,095 元,
致生损害于众望基金会。
四、柯O哲政治献金专户申报不实案
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献金专户申报内容有未达平衡、 收支方有诸多疑义,尚未完成查核
,竟出具不实之查核 报告交付予监察院。且在监察院以申报帐目登载未完整, 要求退回
补正时,竟在未取得任何凭证下,擅自于支出项目登打“时乐公司”、“尼奥公司”、“
木可公司”、 “佳圣公司”共 9 笔不实交易,足生损害于监察院查核 政治献金之正确
性。
参、犯罪所得与没收及声请法院裁准扣押
一、京华城土地违法容积奖励案
(一) 柯O哲等公务员图利部分
第三人鼎越公司之犯罪所得 121 亿 545 万 6,748 元, 系被告柯O哲、彭O声、沈O京等
人为第三人实施违法 行为而取得之财产上不法利益,声请法院宣告没收或 追征其价额。
又本署检察官于侦查中,已依刑事诉讼法 第 133 条之 1 第 1 项,声请扣押第三人鼎越
公司之财 产(本案京华城土地),并获法院以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3 年度声扣更二字
第 2 号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 征犯罪所得。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贿部分
1、柯O哲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之犯罪所得 1,710 万元(计算 式:210 万+1,500 万=1,710 万
),声请法院宣告没 收或追征其价额。
2、张O澄违背职务交付贿赂之犯罪所得 100 万元,声请法 院宣告没收或追征其价额。
(三) 应O薇、沈O京等行收贿与洗钱部分
1、应O薇之犯罪所得 5,250 万元,声请法院宣告没收或追 征其价额。又本署检察官于侦
查中,声请扣押应O薇之 财产,
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以 113 年度声扣字第 91 号 裁准,执行后扣得如起诉书附表二所
示之不动产,以利保全追征犯罪所得。
2、吴O民之犯罪所得 363 万 5,484 元,声请法院宣告没收
或追征其价额。
二、政治献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众党政治献金 600 万元
柯O哲侵占民众党政治献金之犯罪所得 600 万元,声 请法院宣告没收或追征其价额。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献金及 民众党政治献金共 6,234 万
6,790 元
1、被告柯O哲以肖像权授权金之名义侵占政治献金 450 万元,侵占政治献金 100 万元供
己投资邱O生营利事 业,犯罪所得合计 550 万元(计算式:450 万+100 万 =550 万),声
请法院宣告没收或追征其价额。
2、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 5,684 万 6,790 元(计算 式:1,500 万+124 万
1,036+4,510 万 5,754-450 万=5,684 万 6,790),系被告柯O哲、李O宗、李O 娟为第三
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取得之财产上不法利益,
三、挪用众望基金会款项支付竞办员工薪资背信案
声请法院宣告没收或追征其价额。又本署检察官于侦 查中,声请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
财产,经台湾台北 地方法院以 113 年度声扣字第 104 号裁准,执行后扣以保全扣押犯
罪所得。 得存款 3,883 万 7,712 元,被告柯O哲、李O宗挪用众望基金会款项之犯罪所
得 827 万 1,095 元,声请法院宣告没收或追征其价额。
肆、量刑意见
一、被告柯O哲
审酌被告柯O哲有违市长就宣誓条例所揭示应恪守国家 法令、不收受贿赂等誓词,图予财
团百亿不法利益并收 受千万贿赂,侵占数千万政治献金,犯后尚于办公处所 遭查获撕碎
便条纸,上载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内帐有无检查等文字,足征其诿言矫饰、犯后态度不佳
,爰具体求处:
1、其所犯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嫌,量处有期徒 刑 15 年,并科罚金 5,000
万元,褫夺公权 10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赠与民众党之政治献金罪嫌
,量处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献金罪嫌,量处有期徒刑6
年; 4、其所犯对众望基金会背信罪嫌,量处有期徒刑2年6月。
二、被告李O宗
审酌被告李O宗于任职台北捷运公司董事长时,竟与柯 O哲共同违背职务,以政治献金之
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 贿赂,又以木可公司名义侵占数千万政治献金,复积极 指示李O娟销
毁木可公司损益表,犯后态度不佳,爰具体求处:
1、其所犯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嫌,量处有期徒 刑 10 年,并科罚金 1,000
万元,褫夺公权 5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献金罪嫌,量处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对众望基金会背信罪
嫌,量处有期徒刑 2 年 4 月。
三、被告沈O京
审酌被告沈O京不法贿赂公务员柯O哲等人、市议员应 O薇等人,以收买职务行为之方式图
得百亿不法利益, 戕害公权力之廉洁公正,犯后尚利用媒体发表已预拟之 声明而为串证
,联络柯O哲、应O薇删除彼此间案关讯 息,羁押庭讯时甚对法官呛言不会笨到用支票行
贿,均 以现金为之等语,足征其挑衅司法、藐视法律,犯后态 度不佳,爰具体求处:
1、其所犯对于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嫌,量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科罚金 3,000 万元,褫
夺公权 8 年;
2、其所犯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嫌,量处有期徒 刑 5 年,并科罚金 300 万元
,褫夺公权 3 年。
四、被告应O薇
审酌被告应O薇收受沈O京不法贿赂高达数千万元,有 违民意代表本应恪尽职责、为选民
谋最大福祉之付托, 临讼之际,竟为脱免刑责而欲自机场出境潜逃,足征其 面对司法调
查仍不思悔改,恶性重大,具体求处:
1、其所犯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嫌,量处有期徒 刑 13 年,并科罚金 3,000
万元,褫夺公权 10 年; 2、其所犯洗钱罪嫌,量处有期徒刑 3 年 6 月,并科罚金
2,000 万元。
五、被告彭O声:
审酌被告彭O声身为台北市副市长,本应恪守国家法令, 竟明知违法而图予财团百亿不法
利益,败坏官箴。然其 犯后能自知己过、坦承犯行,请量处有期徒刑 6 年。又 其于侦
查中自白犯罪,请依法减刑后量处有期徒刑 3 年, 褫夺公权 3 年。
六、被告黄O茂
审酌被告黄O茂为官位攀附柯O哲,违背都市计画专业, 违背法令图予财团百亿不法利益
,且经侦查程序,犹未 能思过悔改,犯后态度不佳,请量处有期徒刑 7 年,并 科罚金
1,000 万元,褫夺公权 5 年。
七、被告邵O珮
审酌被告邵O珮为仕途迎合柯O哲,抛弃依法行政坚持, 违背法令图予财团百亿不法利益
,然终能坦承己过,侦 查程序自始至终坦承犯行,勇敢面对己罪,犯后态度为 佳,请量
处有期徒刑 5 年。又因其于侦查中自白犯罪, 且符合证人保护法减刑事由,请依法递减
至有期徒刑 1 年3月,并宣告缓刑2年。
八、被告端木O
审酌被告端木O执业会计师达 23 年,竟虚伪登载且出 具不实查核报告,违背会计师专业
操守、戕害政治献金 公众监督机制,推诿犯行,犯后态度不佳,请量处有期 徒刑1年。
九、其余被告吴O民、李O娟、张O澄等 3 人,请求 法院量处适当之刑。
伍、其他
一、 本案侦查过程,发现被告柯O哲、彭O声涉有贪污治罪 条例第 6 条之 1 第 1 项财
产来源不明罪嫌,另案侦办。
二、 有关政治献金募款过程,以折扣码分润是否涉及不法,另案侦办。
三、 被告柯O哲前遭告发于市长任内之其他案件,持续侦办中。
四、 逃亡境外之被告许O瑜,业经本署于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发布通缉,并函请外交部
领事事务局废止注销其护照。 又本署函请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移民署及内政部警政 署
刑事警察局协助,期能透过驻外馆处之法务、移民及 警务秘书等与驻地执法机关合作,
循行政遣返模式,尽 速将被告许O瑜遣送回国侦办。另本署同时透过司法互 助途径,请
求他国协助遣返被告许O瑜。
五、 本案侦办过程中,疑有违反侦查不公开情事,本署于 113 年 9 月 9 日主动签分他
案侦办,并陆续传唤相关撰稿记 者到案说明,及采取适当侦查作为,此部分将持续侦办
。 未来如发现有人员涉及不法,必依法严予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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