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人事同意权这一定要谈到释字632,当初解释争点“立法院迟未行使监察委员人事同意权是否违宪”?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13&rn=-28270
当初就是立法院打算消极不行使同意权,使得监察院院长还有其他监察委员空缺,致使不能运作申请释宪。
结果大法官说什么?
“立法院就总统所提监察院人事议案积极行使同意权,不论为同意或不同意之决定,即已履行宪法所定行使同意权之义务;若因立法院为不同意之决定,致监察院暂时无从行使职权者,总统仍应继续提名适当人选,咨请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应积极行使同意权,此系总统与立法院之宪法上义务。是总统如消极不为提名,或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致监察院不能行使职权、发挥功能,国家宪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坏,自为宪法所不许”
意思就是基于宪法忠诚,总统有提名权的义务,立法院不论同意或不同意,也有积极行使同意权的义务。
结果现在赖清德总统兼主席身提名的大法官,被封杀投不同意票,连自己政党的立委都对特定大法官投不同意票。
赖清德有没有事先沟通我要提名谁? 有没有跟立法院各党团沟通,跟社会沟通,好像没有吧?
你说这有大法官有说吗? 还真的有
许大法官宗力、廖大法官义男共同提出之协同意见书,page11
“而彭凤至大法官与余雪明大法官不同意见书所指由权责机关互相协商,以产
生最适当人选之方式,毋宁仅是一种政治或道德呼吁,本席等对此固然乐观其成,却无从越俎代庖,课以权责机关应为协商或应为特定协商结果之宪法义务。”
意思就是他们乐观总统跟立院多沟通,协商,选出适当人选。
但大法官的司法权不能逾越、干涉他们或是课以义务
你说阿总统人多是忙,对释宪怎么会熟悉,也没错啦,但看看当初释字632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