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诈骗车手是不是自愿帮诈骗集团背锅?

楼主: gdong (gdong)   2024-12-23 22:15:18
诈骗是自愿把钱交出去的!
而车手就是自愿帮诈骗集团背锅的无误。
而车手就是自愿帮诈骗集团背锅的无误。
而车手就是自愿帮诈骗集团背锅的无误。
距离上一次7月22日 PO 文"我爸被诈骗700万,台湾诈骗宝岛?"
又隔了5个月,所有案件都告一段落了~
首先,刑事部分二审(被告上诉)终结确定: 两车手 ,
一个十个月有期徒刑、一个八个月有期徒刑,皆不能缓刑也不能易科罚金等。
(上诉免费,是他们权力,他们各自减了2个月刑期,没办法台湾法律就是如此)
再来,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终结确定。
我们算部分胜诉了,车手需要连带负赔偿责任赔偿400万元 (附带周年利率5%计算利息)
400万是因为可以证明车手在我父亲初次受骗之起始日,
该车手就已经加入诈骗集团开始接洽犯案,所以即便前面400万 不是他们经手
也视为共同正犯,须负连带责任,而他们被逮捕以后,再交出去的300万
则不是他们的责任范围。
今天,这篇文章主要就是要教学 各位受害者,如何引用"判例",
让诈骗车手背负应当背负的责任
请记住下面两个 案子字号:
1. 台湾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174 号民事判决
=> 引用第9页23行 起至 第10页11行 止。
=> 重要句子"即不应区分诈欺集团成员是否经手及经手款项多寡而异其损
害赔偿责任之成立。"
2.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诉字第 131 号民事判决
=>引用第2页2行 起至 第3页第6行 止
=> 重要句子"被告与其所属诈欺集团其他成员基于避免遭查获等考量,分工
以达诈骗原告之同一目的,自属共同侵权行为人,依前揭规定,应对原告所受损害负连
带赔偿之责,且原告有权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中之任一人请求全部之给付。原告因被告与
诈欺集团成员间共同诈欺行为而受有现金4,720万元之损害等情,业据本院认定如前
,是原告主张被告应就其所受全部损害负侵权行为赔偿责任,自属有据。
从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4,720万元,应予准许。"
诈骗案件太多了,你如果看过很多判例,你会知道其实 民事诉讼,
车手判赔的并不是100%,事实上很多Case 甚至 原告被驳回,车手免赔.....
请所有被诈骗被害者,勇于维护自身权益,引用正确判决判例,引导法官作严厉判决~
这不只是为了原告受害者权益,也是增加诈骗集团营运成本。
我们必须让所有年轻的、误入歧途的车手明白
你们自以为聪明轻松的赚钱方式,其实只是诈骗集团的免洗筷!
用完就丢,你们自愿帮诈骗集团背锅的~ !!!
希望我两警世篇文章能帮助所有受诈骗受害者,不仅抓到车手,并且民事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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