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22 18:54:26※ 引述《MacBookAir12 (New Mac Water)》之铭言:
: 这法要施行的机会太低
: 因为未来可能是:
: 槟榔专法出炉,槟榔县市首长反应 法律恐造成槟榔种植的生计困难。
: 至于哪些是槟榔县市 各位去GOOGLE就好点到为止
: 我觉得就课征槟榔税就好,
: 例如现在是50颗送两粒
: 未来课税就变成50颗课征20%的槟榔税 把钱注入健保。
: 要课税,所以要营业登记,这说法会比单纯要禁止槟榔所以要课税好多了。
(疑虑部分后谈)
: ※ 引述《herewego (rage of dust)》之铭言:
: : 联合报 记者李青萦、潘奕言、陈雨鑫/连线报导
: : 台湾特殊的“槟榔文化”造就口腔癌盛行率全球第一,但含致癌物的槟榔长期处于“三不管
: : 地带”,即使监察院纠正也未见管理办法。时隔多年,卫福部预告“槟榔健康危害防制法”
: : 草案,明定贩售槟榔需登录核准才能营业、限制嚼食场所、贩售槟榔须配合检验、未成年及
: : 孕妇不得嚼食等四大重点,预告六十天,拼下会期送进立院。
先看法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制嚼用槟榔对健康之危害,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卫生福利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
前二项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其权责划分如下:
一、主管机关:槟榔健康危害防制政策之规划与推动、各级政府槟榔健康危害防制执行之
协调与监督、槟榔健康危害防制之教育与宣导、槟榔健康危害防制之监测与研究,及
其他相关事项。
二、农业主管机关:槟榔之种植与管制、农药之使用与检测、槟榔产业之辅导与管理,及
其他相关事项。
三、教育主管机关:校园槟榔防制政策之规划与执行,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劳动主管机关:劳工与职场槟榔防制之推动、口腔癌高风险之宣导、事业单位戒槟与
口腔癌筛检之奖励措施,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其他推动及落实槟榔健康危害防制措施,由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其权责办理。
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召开跨部会槟榔健康危害管理会报。
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槟榔:指下列物品之一:
(一)棕榈科槟榔属槟榔种植物之果实。
(二)以前目果实之全部或一部,添加荖叶、荖花、荖藤、红灰、白灰或其他原料,混合后
供人咀嚼之物品。
二、槟榔容器:指贩售槟榔所使用之包装盒、袋或其他容器。
第四条
为防治癌症及保障人民健康,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应订定计画,强化槟榔源头管理,积极辅
导及奖助农民转作;中央经济主管机关应依法限制槟榔输入。
第二章 槟榔业者之管理
第五条
槟榔批发及零售业者(以下并称槟榔业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资料,向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录;经核准登录者,始得营业。
前项申请登录之条件、程序、应登录之事项与变更、登录之废止、撤销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有槟榔批发、零售营业事实者,应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期限内,完成登
录;未完成登录者,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贩卖槟榔,不得以自动贩卖、邮购、网络与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消费者年龄之方式为
之。
第七条
槟榔零售业者贩卖之槟榔,应以容器包装,并标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图文。
前项危害健康之警示图文内容、标示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第八条
槟榔业者不得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加工、包装、贩卖或其他营业相关行为。
第九条
槟榔业者不得以赠品、优惠、抽奖或其他形式,促销槟榔,亦不得以槟榔作为促销其他商
品之赠品。
第十条
各类营业场所,不得为促销或营利目的,免费供应槟榔。
第十一条
槟榔业者之从业人员及贩卖场所,应符合卫生管理规范。
前项贩卖场所明显处,应标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图文。
前二项卫生管理规范、场所应标示警示图文内容、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
主管机关定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贩卖槟榔之场所;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不得规避
、妨碍或拒绝。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或广告与槟榔形状近似之糖果、点心、玩具或
其他物品。但供教育、宣导或其他公益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未成年人、孕妇嚼用槟榔行为之禁止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及孕妇不得嚼用槟榔。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为照顾之人,应禁止未成年人嚼
用槟榔。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供应槟榔予未成年人,亦不得以强迫、引诱或其他方式,使未成年人或孕妇嚼
用槟榔。
前项供应者属槟榔零售业者,且有难以辨识消费者之年龄情事时,应要求其出示证明年龄
之文件;消费者拒绝时,应不予贩售。
第十五条
台湾原住民族基于其传统文化、祭仪,而有使用槟榔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三条及前条第一
项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电视、电影、视听歌唱、戏剧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别强调嚼用槟榔之形象。前项表演内容
出现嚼用槟榔之形象时,应有预警或自律措施。
第四章 嚼用槟榔场所之限制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全面禁止嚼用槟榔:
一、各级学校、教保服务机构、托婴中心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场
所。
二、医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所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室内场所。
四、政府机关(构)及公营事业机构所在室内场所。
五、大众运输工具、出租车、游览车、车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其他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及交通工具。
前项所定禁止嚼用槟榔场所,应于所有入口处设置禁止嚼用槟榔之明显标示。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应就第一项禁止嚼用槟榔之场所,定期派员检查;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十八条
于前条第一项场所嚼用槟榔者,该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予劝阻;在场人士亦得予劝阻
。
第五章 槟榔及其原料之查核及检验
第十九条
槟榔业者贩卖之槟榔及其原料,应符合卫生安全及品质标准;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进入贩卖场所执行查核及抽样检验,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
拒绝。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机关执行槟榔及其原料检验之检验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二十一条
槟榔及其原料之检验,由各级主管机关或委任、委托相关机关、机构、法人或团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槟榔业者对于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抽样检验之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复验;受理机关应于三日内进行复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槟榔业者违反第九条规定为促销行为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
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制造或输入与槟榔形状近似之物品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罚锾;贩卖、供应、展示或广告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依前项规定处罚锾者,并应通知其限期改善、回收、销毁或退运;届期未改善、回收、销
毁或退运者,按次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供应槟榔予未成年人,或以强迫、引诱或其他方式使未成年人
或孕妇嚼用槟榔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营业场所供应槟榔予未成年人,处罚其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槟榔业者贩卖之槟榔及其原料,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定之卫生安全及品质之标准者,处
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依前项规定处罚锾者,并应通知其停止使用,并予回收、销毁;届期未回收、销毁者,按
次处罚。
第二十七条
槟榔业者违反第八条规定,雇用未成年人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八条
槟榔业者未依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登录者,经通知限期办理登录,届期未登录者,处新
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通知限期登录,届期未登录者,按次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六条所定禁止方式贩卖槟榔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其限
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
第三十条
贩卖槟榔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未以容器包装或容器未标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图文者,处
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包装容器标示,违反依第七条第二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危害健康警示图文内容、标示方式规
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第三十一条
各类营业场所违反第十条规定,免费供应槟榔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三十二条
贩卖槟榔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其限期改
善,届期未改善者,并得按次处罚:
一、槟榔业者之从业人员或贩卖场所,未符合依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卫生管理
规范之规定。
二、未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于贩卖场所明显处标示危害健康之警示图文,或标示之警
示图文未符合依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警示图文内容或方式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规避、妨碍或拒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十七条第三项所为检查或第十九条第二项所为查核或抽样检验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三十四条
于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定禁止嚼用槟榔场所嚼用槟榔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锾,并应通知其限期接受戒槟教育;无正当理由未依规定接受戒槟教育者,处新台币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禁止嚼用槟榔场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所有入口处设置禁止嚼用槟榔之明显
标示者,处场所负责人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
善者,按次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嚼用槟榔,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接
受戒槟教育;未成年者,并应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使其到场。
未成年人无正当理由未依前项通知接受戒槟教育者,处其父母或监护人新台币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戒槟教育之实施方式、内容、时数、执行单位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依第二十三条至前条规定处罚者,得并公告被处分人及其违法情形。
前项公告,于处分未成年人时,不适用之。
第三十七条
本法所定罚则,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整体看来,和《菸害防制法》一样,都是行政处分的范畴
只是见了“戒槟”一词,难免还是会想偷笑...
但又话说回来:
“槟榔种植”的生计问题,也许要看“施行细则”的存在与否、“转型计划”的成效等,
这并非一体两面的事,而是请关系单位促进变革、不应过度依赖槟榔来增长经济。
依第四条的立法说明:
一、农业部于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订定公布“112-115 年槟榔废园及转作作业规范”,
本条赋予农业部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之法源依据,以利后续积极办理辅导转作之政策规
划。
二、槟榔防治工作除有赖国内之槟榔废园转作政策外,同时亦应限制输入方能落实保护民
众健康之目标,本条揭示此政策目标,由经济部本其职权,依贸易法第十一条办理。
以上看来,主要是希望减少非基于传统文化的上瘾问题,且避免更多纠葛。
至于课税是否能解决问题,理论上反而会产生逃漏税的麻烦,且无助于减少上瘾,这需要
更谨慎,避免错误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