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24-12-20 20:24:58宪法诉讼法修正在实务上几乎没有任何意义
首先我国审理违宪采的是共识决
不像美国大法官是投票决定
举个例子来讲好了
美国堕胎的罗诉韦德案是7比2
推翻罗诉韦德案是6比3
请问上次国会扩权法案宣告违宪,大法官的比数是几比几有人知道吗?
再换个说法
如果判决里面有一个大法官写部分不同意意见书,请问要算同意还是不同意?还是依照比
例算0.5个不同意?
又或者,有一个大法官写协同意见书,意思是我同意判决结论,但是我不同意判决理由,
请问要算同意还是不同意?
再进一步,如果大法官写的是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意见书,该算同意还是不同意?
唯一可以明确不同意的只有大法官写不同意见书,但是实务上写不同意见书状况很少见,
以上次国会扩权违宪案来讲,就没有一个大法官写不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