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19 17:44:55※ 引述《zzzzzzzzzzzy (坏儿瓦西里)》之铭言:
: ※ 引述《chiafann (NAZZZ)》之铭言:
: : 轰动一时的马来西亚女大生命案
: : 罪嫌陈柏谚涉杀害女大生 今日开庭
: : 嫌犯于庭上向台湾法官表示:
: : 真的很想念被害人,也会担心她在另个世界有没有吃饱、穿暖,已向菩萨请求保佑死者
: : 希望法官考量他一时冲动犯错,并表示“我很爱她的”
: : 希望她能够轻松、快乐。
: : 但被害者家属还是坚持要判死刑
: : 请问法官听到之后会怎么判 有没有八卦
: 如果我是法官 我会判他死刑
: 真的很想念被害人 那就了却一桩心愿
: 与其阴阳两隔 日思夜想 担心受怕 不如让他共赴黄泉 早日见面
: 被害家属得到安慰 嫌犯也能遂愿
: 一举两得 双赢
: 如果法官听不出这是狡辩之词,那也可以去吃屎了
这似乎有点偏误太深
毕竟当初的案情,是因为钱财纠纷,才会惹来杀身之祸,且当初被告闯祸后还一心寻死,
可是对于不圆其“梦”的原因,似乎有点费解...
且观察“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零一号”刑事判决的理由:
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刑法第62条本文规定至明。是行为人在侦
查机关发觉其犯罪事实前,主动向侦查机关申告,并接受裁判者,即成立自首。其法律效
果,在外国法例虽有列为量刑参考因子,我国系因袭传统文化,将此由刑法第57条抽离,
单独制定第62条规定,成立法定减轻其刑要件,嗣鉴于自首之动机不一而足,有出于内心
悔悟者,有由于情势所迫者,亦有预期邀获必减宽典而恃以犯罪者,为使真诚悔悟者可获
减刑自新机会,而狡黠阴险之徒亦无所遁饰,以符公平,并参酌我国暂行新刑律、旧刑法
及日本现行法例,于民国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将自首由必减其
刑,修正为得减其刑,此观其立法理由自明。堪认自首规定之立法目的,兼具奖励行为人
悔改认过,及使侦查机关易于侦明犯罪之事实真相,以节省司法资源,并避免累及无辜。
是以,立法者本侧重鼓励行为人自行揭露自己尚未被发觉之犯罪,而将自首列为法定减刑
事由,至上开修法理由之说明仅得列为法院是否减轻其刑之部分衡酌因素,法院就符合自
首要件者是否给予减刑宽典,仍应就行为人是否悔过投诚、有无因此节省司法资源等双重
立法目的予以综合审酌,不可忽略或偏重一方,致有悖宽厚减刑之刑事政策。
原判决依调查所得,及引用第一审判决之证据及理由,固说明被告系在有侦查犯罪职权之
公务员发觉本件杀人犯行前,主动向警员陈轩宏自首犯罪并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条前
段自首之要件,但考量本件事发时间为“111年10月13日上午10、11时”许,警员接获被
告家属来电表示被告有意寻短后,于“111年10月13日下午2时”许与被告通话时,被告仅
告知系开玩笑,无需协助,未主动提及杀人行为,直至当日下午4时许,在陈轩宏与被告
家属进入被告租屋处后,始向警方告知本件杀人犯行等过程,认为被告系本人自杀未果,
因担忧警方追查自杀原因而发现其杀人犯行,始为自首,难认有悔悟之心等旨,而维持第
一审判决以被告虽已自首,然与鼓励真诚悔悟者可得减刑之立法意旨不符,乃不予减刑之
裁量结果。惟原判决既认定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则依前开说明,除显不符合刑法第62条
减轻其刑之立法目的外,仍应予减轻其刑,然原判决论断不予减刑,仅审酌被告非出于诚
心悔悟一端,就本案是否因被告自首,而使侦查机关易于侦明犯罪之事实真相,及避免株
连无辜等立法目的,疏未斟酌,有理由不备之违法。
又原判决既引用第一审判决记载之证据及理由,认为案发后警方在被告租屋处发现其自杀
未遂之事实,则在此之前,被告于首次接获警方关切来电时,未立即告知杀人犯行之原因
,或系一心寻死,或因不敢面对而选择逃避,不一而足,尚难据此推论被告在该次来电后
约2、3小时始向警方自首,必非出于悔悟之心。况且,被告自杀行为,并不成立犯罪,纵
令警方询问其自杀原因,被告本无说明义务,亦可以其他事由搪塞应付,似无自首之必要
。依当时情境,被告之杀人犯行是否处于无所遁形之势,实非无疑。则其选择主动向警方
自首,是否全无悔过之意,而属迫于情势,非无再行探求斟酌之余地。原判决仅以被告在
警方进屋发现其自杀未遂后,始自首本件杀人犯行,迳认被告并非基于悔悟,而系担心警
方追查自杀原因,知悉究责其杀人之情势所迫而为自首,并未说明其凭以认定之依据及理
由,亦有调查未尽及理由欠备之违失。
再者,杀人者乃基于夺取他人性命之犯意而为杀人犯行,尚难期待及要求其应给予被害人
获救之机会。纵令行为人事后有积极为防止行为,致未发生死亡结果者,仅系有无中止未
遂减刑之事由,与自首减刑规定之立法目的无涉。原判决另谓被告迟延自首,未给予被害
人蔡紫萱尽早获救之机会,认其自首并非出于悔过等旨,无非执此无期待可能之事由,并
为判断得否依自首减轻其刑之裁量基础,亦非妥适。以上各节为被告上诉意旨所指摘,检
察官亦提起上诉,而上开违法,影响于自首减刑裁量事实之审认及适用法则允当与否之审
断,本院无从自为判决,应认原判决有撤销发回更审之原因。
如今是要让“司法正义”得到彰显,还是让“私法正义”重现江湖,似乎还有模糊之处,
全考验的只有智慧
可以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只希望不要有极力辩护的情况,至少给社会恰到好处的交待,
也不要搞到谁都看不下去。
毕竟只要嫌犯还活着,随时都有放出来的可能性
哪怕要等上数十载的时间,只要想着能呼吸到外面的新鲜空气,一定还会再争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