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15 09:14:50※ 引述《yokann (PTT和平大使)》之铭言:
: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
: 陈姓女子在黄姓丈夫癌末时结婚,黄男过世后,她为2千多万遗产与黄家诉讼。台南地院
: 认为,证人黄男的姐姐未到场见证结婚,判婚姻无效,但台南高分院审视结婚真意,逆转
: 认结婚合法,陈女成为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
: 推 btaro: 这争议很大喔 36.233.75.130 12/15 08:24
说大不大,说小也不是很小
看了一审(注一)、二审(注二)判决书,篇幅完全不相同,给人“驳回很简单、要准许
却必须冗长陈述”的感觉
但无论如何,感情基础已经破裂后,再怎样谈都似乎回不去了,因此必须对簿公堂...
二审判决摘要论述:(试着用人工智能整理了)
(一)上诉人与黄XX间之结婚是否具备民法第982条规定之要件?
A.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应以书面为之,并需要至少两名
证人签名,双方当事人须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使结婚书约与结婚登记不是同日
完成,结婚仍视为有效,前提是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
B.案件争议:被上诉人质疑上诉人与黄XX之间的结婚真意,并指控部分证人未在场确认
结婚真意,且签名时未有黄XX在场。然而,上诉人辩称其与黄XX确有结婚合意,并
且在完成结婚登记前,有证人签名且具法定效力。
C.证人证词:证人吴XX和蔡黄XX分别证明其见证上诉人与黄XX结婚真意。蔡黄XX
虽有前后不一致的证词,但最终可认定其签名有效。证人吴XX的证词被认为是可信的
。(注一证词、注二证词)
注一证词:(一审的说法)
吴XX:(因蔡黄XX部分被判无效,故未进一步陈述)
蔡黄XX:
问:谁拿给妳签结婚登记申请书?
答:陈XX拿给我的。
问:何时拿给妳签名的?在哪里签的?
答:我没有记得哪时候。在我弟弟家签的。
问:妳签名时黄XX有无在场?
答:没有。
问:妳知道在上面签名是什么意思?
答:不知道。
问:这张妳签名时,黄XX、陈XX两人是否同时出现在妳面前?
答:只有女的,男的没有。
问:妳签名前,妳是否与黄XX、陈XX确认签名的意思?
答:他们说要结婚要我签名。
问:是否与黄XX确认?
答:没有。
注二证词:(二审的说法)
吴XX:
我不会签名,我都盖印章,我不认识字。系争结婚书约上面吴XX的字不是我写的,是我
孙子帮他们(上诉人与黄XX)写结婚书约,他们夫妻认识我们南贤宫很多人。上面的印
章是我盖的,在我家盖的,是黄XX与上诉人一起来,黄XX拿结婚书约给我盖的,我盖
印章之前,黄XX和上诉人有跟我说结婚的事情。
蔡黄XX:
本来的说法:系争结婚书约上面的签名是我签的,是上诉人拿给我的,我没有记得哪时候
,在我弟弟(黄XX)家签的,因为上诉人住在我弟弟家,我签名时黄XX没有在场。我
不知道在上面签名是什么意思,我没有与黄XX确认,我签名当天黄XX人在外面。
证人蔡黄XX于同日就黄○○诉讼代理人询问:“你签名前,你是否与黄XX、陈XX确
认签名的意思?”之问题时,答称:“他们说要结婚要我签名。”;又就原审法官讯问:
“(提示结婚书约)上面之印章是谁盖的?”、“谁盖的?”,先答称:“是我的印章,
是我只有签名,没有盖章。”、“我不知道。”
嗣经原审法官、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分别追问:“(提示结婚书约)你家里本来就有这个印
章?”、“何时才有这个印章?”,又改称:“本来没有。”、“这个印章不是我的。我
只有签名,没有盖章。”
D.录音证据:上诉人提供了一段与蔡黄XX的对话录音,并由专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证
明录音中的发言者与蔡黄XX相同。尽管被上诉人质疑声纹鉴定的有效性,但该鉴定仍
被认为具备可信度。(注三录音)
注三录音:
一、录音时间约为108年8月27日调解庭前一周
陈 :阿姐你是否记得那时候你帮我们做结婚的证人是义泰(即黄
XX的小名)叫你签的?
黄 :义泰(即黄XX的小名)叫我写的啊
陈 :还有拿一个红包给你,你2000元花掉了吗?
黄 :在我那里
陈 ︰在你那哦!没有啦我有在收集2000元的啦,不然你2000元拿出去也很难用,没关系
啦!如果你要留做纪念就留着,不然现在2000元很难找了。对了我们27号要上法院
,我高雄大嫂有事叫我过去。
黄 :你要回高雄哦
陈 :对啊!因为我有请律师,律师会代替我出庭啊!啊你…我
叫车给你坐…还是
黄 :看看啦,不然我要不去啦,让他们去用啦…
录音时间:1:10,后面为两人聊天。
二、录音时间约为108年9月13日
陈:你们阿君写的那张你也不知道她写什么哦?
黄:那个…我不识字我不知道
陈:对,他都没有跟你说上面里面写什么字?还是写什么吗?
黄:我也不会说啦
陈:那个是他老公写的吗?
黄:我又没有看到
陈:你没有看到那个单就是了,不然印章谁盖的?
黄:印章我盖一盖就拿回去给他!我也不知道
陈:对啊还有盖印章的啊
黄:我不知道我不识字我看不懂
陈:你看不懂哦,那不然义泰(黄XX的小名)那张,义泰结婚证书呢?你也知道那张结
婚证书,我也有跟你说了,这个是我的朋友,她做证婚人,这张这里你们义泰叫你写
,因为我们留一个就是要让他自己的亲人
黄:我盖,害我被我的孩子骂,说你怎么去盖。让我的孩子骂说舅舅叫你盖你就盖?
陈:嗯!自己的弟弟会害你吗?
黄:我那些女儿都快骂死了
陈:对我是说你自己的弟弟会害你吗?
黄:啊是不会啦,就是我那些小孩就在唸了说你怎么拿去盖!就是在唸这些啊,…(语意
模糊),我不会讲啦,给他们知道,还让我那些弟弟怨叹!
陈:你那些弟弟是在怨叹什么啦
录音时间:1:30结束
又,提到关系单位的回函:
调查局110年11月11日调科参字第11003350990号函、111年3月15日调科参字第1110312657
0号函及113年5月22日调科参字第11303186580号函:
其声纹鉴定程序,系以声纹频谱共振峰为鉴定方法,须检查待鉴音讯中不同且清晰字数是
否达40个以上、音讯振幅大小及声纹共振峰频谱特征明显与否,审酌得否进行声纹比对,
俟审认符合鉴定要件后,再通知受鉴人前来采样录音,由受鉴人聆听待鉴音讯并逐句复诵
采样语句,复由鉴定人将待鉴音讯及采样录音资料,以声纹频谱特征比对法(声纹鉴定程
式计算分析)及语音比对法(鉴定人聆听比对分析)综合鉴判。
但依民事诉讼法第340条所定之嘱托鉴定,受嘱托之机关或团体对于鉴定事项具有鉴定能
力者,即得实施鉴定,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始得为之。
教育部113年3月21日台教高(三)字第1130029934号函:
该部于70年12月4日以台(70)高字第44355号函核准中华研究院为学术研究机构。另查中
华研究院捐助章程第3条第2款规定,中华研究院得依有关法令规定协助司法机构等专案学
术鉴定研究,爰得依相关法令规定协助司法单位嘱托之鉴定事宜等语,稽以中华研究院工
商法学鉴识研究院区检送多件中华研究院受法院嘱托声纹比对鉴定案件之相关函文资料,
且详为说明其系将本件鉴定标的录音档案、比对样本输入科学化软硬件设备进行调查检验
,利用专业程式读取判别该录音档之档案技术资讯,以及专业音讯软件将发语者声纹转化
为音频图形表现特征进行图谱识别判定,得出科学性鉴识结论,并就发语者声纹同一性之
研判要件,以本件发语者在相同发音音节(相同闽南语音节结构)为鉴定要件,而撷取蔡
黄XX到庭作证录音之重复性相同发语音节所组成发语结果作为样本,并比对得出鉴定标
的发语者之同一性音频特征(频谱特征)具高度重叠之情形。
又不同发语者因发音器官独特性(如不同发音器官与运作方式)、生理条件之改变性(
如年龄)与说话型态之差异性(如速度、腔调、特殊用字与发语习惯),造就不同发语者
之不同发音方式与发语声调,纵使不同发语者在相同发语文字所生成相同音节(声母、韵
母与声调),也因不同发音器官、不同生理条件与不同说话型态形成不同音频表现特征(
包含音频频率、特征、时长速度与惯性强弱),因而本件发语者在相同发音音节(相同闽
南语音节结构)为鉴定要件,作为声纹同一性之高度准确性判定基础,并提出本件鉴定召
集人吴宜纯学经历及相关专业训练文件资料供参。综此可认,上诉人声请嘱托声纹鉴定之
中华研究院,应属具有鉴定专业能力之适格鉴定人。
E.法律结论:法庭认为证据显示上诉人与黄XX之间有结婚真意,并已完成结婚登记。因
此,该婚姻被认为合法有效。
(二)如是,黄XX除财政部南区国税局遗产税免税证明书所载遗产、车牌号码00-0000号
汽车(下称系争汽车)、车牌号码000-000普通重型机车(下称系争机车)外,是否尚遗
有下列遗产?
1.上诉人应返还车牌号码000-00号游览车(下称甲游览车)出售车款之不当得利债权?
应列入
2.国君公司应给付车牌号码000-0000号游览车(下称乙游览车)出售车款债权?
应列入
3.上诉人应返还乙游览车营收利益之不当得利债权?
需要
4.上诉人应返还⑴107年8月17日自黄XX仁德区农会帐户提领91万909元,⑵107年8月31
日自黄XX仁德区农会帐户提领11万460元,⑶107年8月31日自黄XX仁德邮局帐户提领
12万元之不当得利债权?
⑴判定:不予核准
理由:偿还被继承人于该农会之贷款
⑵⑶判定:限 228,414 元(扣除医疗费用后)
理由:上诉人于该委任关系消灭后,业已丧失继续保有其所提领上开款项之法律上原因
5.尤XX应返还107年8月30日自黄XX仁德区农会帐户提领110万元汇入其中国信托银行
中华分行帐户之不当得利债权?
应列入并返还
(三)上诉人主张有为黄XX支出丧葬费用61万7,790元,是否可采?
只能确认:
A.治丧费用7万8,690元
B.塔位费用(含管理费)29万5,000元
超过部分不予核准
(四)上诉人依民法第1164条前段规定,请求分割黄XX之遗产,有无理由?上开遗产应如
何分割为适当?
有理由,且同意上诉人的分割方式
壹、台南市不动产(都在仁德区,总价额:21,140,144元)
其中四片土地及一片房屋归黄家、一片土地黄家及陈家共有、剩余六片土地及一片房屋归
陈家
贰、其他(总价额:2,796,954元)
富邦人寿股票、汽车及普通重型机车都归陈家
注一: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一零八年度重家继诉字第十五号、一零八年度婚字第三二零号民
事判决(合并宣判)
注二: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一一零年度重家上字第二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