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peror (派萝派萝得第一)》之铭言:
: 高雄市某客运王姓公共汽车司机,去年12月开车行至高雄市美浓区站牌时,不满郭姓乘客按停
: 车铃后,又迟不下车,气到狂谯“五字经”还直接到后车门强拉郭男下车,郭男吓到立即
: 报警到场,王男被法院依强制未遂罪,处拘役20日,可上诉。
是说,根据“台湾桥头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简字第四十六号”刑事判决,提到原告(郭
姓乘客)的名为“高义”
且加上理由内容:
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所处罚之公然侮辱行为,系指依个案之表意脉络,表意人故意发
表公然贬损他人名誉之言论,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经权衡该言论对他人名誉
权之影响,及该言论依其表意脉络是否有益于公共事务之思辩,或属文学、艺术之表现形
式,或具学术、专业领域等正面价值,于个案足认他人之名誉权应优先于表意人之言论自
由而受保障者(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意旨参照)。被告于上揭时地对告诉人辱
骂“干你娘鸡掰”等语,依社会一般人对于该些言语之认知,系蔑视他人之人格,贬抑其
人格尊严,具有轻蔑、鄙视及使人难堪之涵意,足以贬损告诉人之社会评价,对告诉人之
名誉权侵害难谓轻微,该言语复无有益于公共事务之思辨,或属文学、艺术之表现形式,
或具学术、专业领域等正面评价之情形;复观诸本案脉络、双方关系、语气、语境、语调
、连结之前后文句及发表言论之场所等整体状况为综合观察,可知本案被告系欲表达告诉
人对于是否下车不做出回应之事,然而大可不必对告诉人恣意以“干你娘鸡掰”之侮辱性
字眼辱骂,被告却以“干你娘鸡掰”辱骂告诉人,显已是针对告诉人之名誉予以恣意攻击
,并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核属公然侮辱行为无讹。又被告辩称系因告诉人先
将被告称为山地人,且对于是否下车不予做出回应,并因此对告诉人辱骂“干你娘鸡掰”
,然告诉人自始至终均否认曾对告诉人称呼山地人,复观诸被告与告诉人之对话过程,被
告称:“干你娘鸡掰呀!你给我下车!干你娘林爸这个工作不做了......(00:10-00:17)”
、“你来乱的喔我还跟你客气喔......你当作咱们番仔好欺负腻啦ㄏㄚˋ!(00:50-00:56)
”,告诉人复回答被告:“谁跟你说这个名,你这个名不能讲呦,你们这个布农族原住民
是第三大族馁(0:57-1:06)”,此有告诉人所提供之录音译文在卷可参(警卷第19页),可
知被告先辱骂告诉人后又自称番仔,告诉人甚至还回应对原住民不可为此称呼,是被告前
开所辩是否属实已非无疑,况纵属实依被告于审理时所述,其经告诉人为“山地人”之称
呼后心中耿耿于怀,待告诉人鸣按下车铃却不下车始认遭刁难而为本案犯行,足见此非被
告辱骂告诉人之直接原因,而仅属本案犯行之动机,尚难以此认定其本案所为不构成公然
侮辱。
所以在想着,怎不用《赌神》中的“杂碎(仆街仔)”等文字试试看呢?
直接用“五字经”来骂,且是法院认证违法的文字(即用来公然侮辱便是不行),难道来
不及脑筋急转弯?
且加上自贬作为原住民应有的尊严,这逻辑根本一点都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