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法官判决书上所谓的客观到底怎么来的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14 14:58:35
这要先看判决书
一开始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中简字第一五五九号”刑事判决中,已经先罚被
告三千元了
(因声请简易判刑,故未进一步详述)
之后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为不合法(未在第一审判决前提起)而无从受理
复另重行提起民事诉讼,结果至多只能得到数千元(注),这能说值得吗?
来到“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一三二号民事判决”,该案法官的见解如下
所叙:
一、次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债,须损害之发生与加害人之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间有相当
因果关系,始能成立。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之客观存在事实,依
经验法则,可认通常均可能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条件存在,通常不必皆
发生此损害之结果,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即无相当因果关系;不能仅以行为人就其
行为有故意过失,自认该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是以,侵权行为之成立,须行为
人之行为具备归责性、违法性,并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始能成立,且主张侵权
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对于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
二、本件原告主张:被告辱骂原告白痴,导致其产生忧郁症,以致受有医疗费用、交通费
用及工作薪资等损失,为被告所否认,依上开说明,自应由原告就此负举证之责。而原告
无非系以OO医院于113年9月2日出具之诊断证明书”,其上载明“忧郁症。...建议持续
追踪治疗,宜休养1个月。”,并检附历次(112年11月27日至113年9月2日,计19次)就
医之门诊收据为凭。然而,两造是陌生人,衡诸遭受单一次偶发事件、情绪性“白痴”2
字之对待,虽可能构成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惟客观上不会造成被骂者产生忧郁症。本件或
是当事人本身已有精神疾病存在,未去发现或未予理会,而因本件偶发短暂纠纷,致病情
突暴出,非无可疑。况且,两造间既不认识,被告当然不会知晓原告是否已有潜在精神上
问题。忧郁症之成因多端,或有生理因素,例如:遗传因子、脑神经传达物质出现不平衡
变化或身体痼疾。心理因素:例如,急性重大内心创伤、过度敏感或个性..。环境因素:
长期睡眠不良、工作失业、家庭压力或人际关系问题。参以原告自述“因在民国100年间
诊断出患有肺淋巴疾病,知约只有10年寿命,所以每天都很认真做,不论是对待工作、丈
夫、小孩(接送上课或补习)都相当用心。不能接受遭被告辱骂。原告一直处在高压情况下
,在路上被陌生人辱骂,才会引发忧郁症,是员林基督教医院陈医师,跟我这样说的”等
语。堪见原告在本件偶发纠纷前,已受疾病、家庭生活压力数年所苦,不能单以过去的病
历资料均无忧郁症之就医纪录,遽认定被告的侮辱性“白痴”字语与原告罹患忧郁症间具
有相当因果关系。衡情,两造在发生本件纠纷前互不认识,仅一次单纯偶发事件,对毫不
相干的陌生人被告言词,被告耿耿于怀并迳而引发忧郁症?原告就此部分主张,实不能采
信。是以,原告既无从证明其罹患忧郁症,乃基于被告该单次骂“白痴”行为所致,则其
请求医疗费用6500元、交通费用4180元及薪资损失33万元,均洵属无据,均应予驳回。
换句话说,对人海中的一人抱有执著
在法官眼中看来,显不合逻辑,进而无法核准该部分损害赔偿了(故论定“客观”性应无
虞才对)...
注: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补字第六八四号民事裁定中,提到“查本件诉讼标的金额为
新台币(下同)五十九万六百八十元,应征第一审裁判费六千五百元。”
后仅判准其中一万二千元暨其诉讼费用(一百三十元),在扣除诉讼费用后,可以得到五
千六百三十元。
※ 引述《sdamel (国民美尻男=ˇ=)》之铭言:
: 刚刚在隔壁板看到一个行车纠纷骂人白痴只判1.2w
: 虽然说告人的说自己有忧郁症开59万也很夸张会被强制打折以外
: 但判决书上说一句白痴客观上不会造成忧郁症
: 或者其它案子
: 客观上使人产生性欲而感到不悦
: 诸如此类的
: 即便法官没有判的不好
: 但这个客观又是怎么来的
: 像我喜欢的对象每天都在变
: 一下男的一下女的
: 那要怎么客观的说我性向如何呢
: 都能废死了
: 还有什么善良风俗社会共识不会变?
: 有没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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