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alRay (PealRay)》之铭言:
: 女人小萱与在科技公司工作的男子阿国(均化名)婚后育有1子,不料,小萱却发现,女
: 子欢欢(化名)入职阿国的公司并成为下属,2人发展婚外情近3年,不仅频繁互相表达爱
: 意及私会,还发生性行为高达200次。小萱不满遭到严重侵害配偶权,愤而提告欢欢求偿1
: 00万元。
: 法官考量,阿欢欢与阿国交往约3年期间,除共同出游、单独约会聚餐、传送暧昧讯息外
: ,并频繁发生性交的侵权行为,共同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小萱基于配偶身分
: 法益,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之损害赔偿,以40万元为有理由,应准许
: 之。
: → dean1990: 113年度诉字第1357号 111.71.220.0 12/13 10:17
: 推 WMS: 判决书 https://reurl.cc/36O2xj 117.56.213.250 12/13 11:43
: → WMS: 被告名+公司名喂狗有东西XD 117.56.213.250 12/13 11:44
是说,相对巧妙之处:
裁判日期记载是“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也就是才在昨天下判而已,结果今天就马上
有记者转发了
因此要说是基于“特殊性关系”之缘故,导致这类“快速报导”的情况的话,理论上很难
被反驳欸...
而相反的,一直在找著的另一案(坦白讲,即陈之汉被告诽谤“开枪”论,该案原告被判
败诉事),迄今尚未见到裁判书,感觉来说有点古怪
各一审法院的效率之差别,不可能会如此“明显”吧...
无论如何,回到事实部分,就双方背景而言:
原告:教育程度为临床医学三年制专科毕业、已婚、与甲○○共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于
大陆工作每月薪资约五万元
被告:大学毕业、未婚、本件侵权行为事故发生时任职伊云谷公司、名下有多笔股票等投
资及存款等
这种财力,相信任何人都趋之若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