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几乎被架空?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13 11:00:48
※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我们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 是以原就被原则
: 但继续往下看,30条,发先一堆另外
: 契约履行地也可以,侵权行为地也可
: ,物权(几乎含盖所有民事行为)
: 等于是第一条被架空,变成很少真
: 的去被告住所地打官司
: 我们中国民事诉讼法这样写会
: 不会很好笑?
: 有没有八卦?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条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
定。”
而在中华民国方面,则明示三项分则:
(第一项)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
管辖。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第二项)
被告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视为其住所;无居所或
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最后之住所,视为其住所。
(第三项)
在外国享有治外法权之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定管辖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
视为其住所地。
如果是指前者,根本没提到管辖权的事(精确一点的话,应当要指向第二十一条,在“被
告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之人民法院”审理)
而对向后者的话,要先思考的是
“以原就被”的原则,有时也得受到其他规定的束缚,而如果有无法确认的情况,依法可
以声请法院裁定
不需要担心因辖区问题,而产生无法讨回应有权利的问题。
无论如何,前述两者之内容大相径庭,必须要分个明白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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