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壹苹新闻网
2.记者署名:
张沛森
3.完整新闻标题:
新竹逆子纵火烧死8至亲大逆转!由死判生理由出炉 就因他做了这2事
4.完整新闻内文:
新竹市男子陈彦翔前年6月中旬与父母发生口角后,竟在父亲经营的轮胎行泼洒汽油纵火
,酿成母亲、妻子、3子女及大嫂、妹妹、姪女的8死惨剧,新竹地院去年9月28日依杀害
直系血亲尊亲属等罪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但全案上诉后,高院以火警发生时陈男曾
向到场警员哭喊赶快救火及向警员自首时显露懊悔等情,今天(11日)改判无期徒刑,全
案可再上诉。
判决指出,陈男与父母、配偶、胞妹、大嫂及子女们和侄女等人同住在位于新竹市的一家
轮胎行2楼。陈男与父母间因经营轮胎行及家务分配问题有许多争执,并认为父母不公,
案发前1、2年,又因个人债务问题,自认在家中没有发言地位,于与父母之争吵中,曾2
、3次扬言放火烧毁家里。
民国111年6月15日晚间,陈男又因轮胎行工作分配问题,以及母亲责问洗碗之家务问题,
与父母再生口角争吵,又扬言烧毁家里,陈父回以:“那就去啊。”因而觉得再度被父亲
看不起,其先前数次表达要将轮胎行烧毁,均不被父母当一回事。
陈男一时情绪爆发,盛怒下为除去其压力源头(即父母),证明敢于付诸实行,竟携带家
中保特瓶空桶4桶,驾车前往加油站购买20.35公升汽油,返家后不由分说,将3桶汽油由
内而外直接泼洒于轮胎行1楼地板,汽油遍布1楼地面,并再与陈父争吵,表达不惜同归于
尽之意,又受父母言行刺激,竟点燃厨房纸巾,往泼洒第汽油处之地板丢掷,瞬间引燃汽
油发生爆炸,酿成母亲、妻子、3子女及大嫂、妹妹、姪女的8死惨剧。
高院指出,陈男坦认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惟否认杀人犯意,然陈男因工作、
家务问题与父母发生冲突、争吵已持续不断达2、3年之久,其兄亦曾于争吵中提及其债务
问题,遭他持铁棍作势欲攻击,而历次吵架过程中陈男已数度放话烧毁家里,但均不被其
父母当作一回事。
又经台大医院鉴定结果,陈男思考较为固著,面对冲突采“外在责任归因模式”,其与父
母之争执,长期已累积情绪、压力,又无法搬离,有时因而较为冲动、鲁莽,甚且不惜将
采取玉石俱焚之激烈手段。
高院认为,陈男行为时具有放火杀害父母之直接故意。又于案发前与本件其余被害家人之
间并无冲突,其深爱配偶、子女,查无杀害其余被害家人之犯罪动机,并观诸陈男行为时
情绪爆发之情形与行为强度,及其犯后哭喊警员赶快救火之犯后态度等情,综合判断,认
陈男于放火行为时,就剥夺屋内其他不幸遇害的亲人之生命部分,应具不在乎之未必故意
,并非直接故意。
且陈男在警方据报到场时,即主动向警员称“我纵的火,赶快啦”等语,哭求警员赶快救
火、救屋内的老婆、小孩等家人,而自首其放火杀人之主要事实,警员始得于现场立即逮
捕被告,加快后续案件侦办,符合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要件。
高院审酌陈男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与被害人之关系,认陈男犯罪之动机、目的,具有伦理上之特别可非难性,其行为手段特
别残酷,其犯罪所生危险及损害则有严重之破坏性及危害性,属最严重之犯罪,已达科处
死刑之程度,此为其之责任上限。再参酌陈男之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程度、犯后态度等
个人情状、陈男之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及自首时显露懊悔、自责等情绪反应,及向警员借
枪自尽等情状,认自首非在陈男之犯罪计画、目的内,陈男并无只顾自首减刑,坐视被害
人之生命、身体、财产受损之举,亦非迫于情势始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实,难认其属“狡黠
阴暴”而自首之人,爰依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之规定,依法减轻其刑为无期徒刑。
高院也认为,陈男在减刑后之无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已可满足他更生改善之特别预防目的
,若再向下调整刑度至有期徒刑幅度,将难予反映陈男行为系最严重犯罪而应予严厉非难
之可责性,亦有碍其长期矫治辅导以改善性格之空间,而与刑罚之目的有违。再审酌被害
人、被害人家属、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之代理人之意见等一切情状后,宣告无期徒刑
,并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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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不想多说什么了,司法界的人你们良心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