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职场霸凌法制化 公劳分立或纠缠不清?

楼主: NEDYA ( )   2024-12-10 09:24:42
职场霸凌法制化 公劳分立或纠缠不清?
2024-12-09
焦点事件
文:王子豪
目前“职场霸凌”防治分属劳工与公务员两个系统,劳动部长洪申翰对未来法制化的想像
,仍是把公务员的部份,交给考试院*1处理;不过两者真的可以如此截然二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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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法制
关于“职场霸凌”修法,以及劳工、公务员两套法制的议题,参考:〈职场霸凌法制化 
面对的问题有哪些?〉。
https://eventsinfocus.org/news/714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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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各公务机关中,本来存在大量具“劳工”身份,适用劳动法令的人,像是机关的技
工、工友、约聘雇人员,国营事业里的纯劳工,以及公务员兼具劳工身份的人;也就是说
,即辨是撇开公务员是否适用《职业安全卫生法》,公务机关还是得面对两套法律之间的
扞格。
一名原本在台铁人事部门任职、具有劳工身份,适用《职安法》的杨姓员工,认为自己遭
受同部门的吴姓主管职场霸凌*2。对此,杨姓员工向台铁提出了一般被认为*3是处理“职
场霸凌”的“不法侵害通报”。
依据《职安法》及相关行政命令,台铁订有“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计画”,2023年
6月29日,杨姓员工提出通报。9月14日,台铁依此计画成立的“调查处理委员会”,表决
同意的调查结论,认为吴姓主管对杨姓员工,确实有不法侵害的情事*4。
接着,身为台铁“资位”*5 、具有“公务人员”的身分的吴姓主管,《公务人员保障法
》,依向台铁提出“申诉”*6;台铁另依《保障法》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2023年12
月29日,申诉处理委员会“撒销”了依《职安法》成立的调查处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2024年1月初,杨姓员工,被调离了原职务,不过目前仍在陈情、救济当中;台北市劳动
检查处提出劳检,也回复指出,台铁有“未依不法侵害预防计画书执行”的问题,已要求
改善。
依照台铁“不法侵害预防计画书”,申诉或异议,需要交由“‘原’处理委员会”讨论;
但在这起争议上,却是从《职安法》跳到《保障法》,由另一个成员完全不一样的“申诉
委员会来处理”*7 。杨姓员工认为,这个“申诉委员会成员”,层级更高,但这样就更
容易有官官相护的问题。
而吴姓主管也可主张,他并不是循《职安法》,而是循法位阶更高的《保障法》提出申诉
;依据该法第7条第1项的审理人员回避条款,原本的调查处理委员,是否就当然不能担任
申诉委员了呢?
仍特别强调“服从义务”的公务员保障体系,相较重视劳资或职务上的权力不平等的劳动
法系统,有着基本立场上的差异;虽然,我们无法判断这个个案的逆转,与此有无关系;
但以这起争议来说,《保障法》作为吴姓长官另一套的救济管道,的确难以在一般民营单
位里找到对应的机制*8。
在形式上,《保障法》与《职安法》的不同处在于,它本来就是一部处理公务员权益救济
,而非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为目的的法律,在这个个案中,也兼具公务员身份的杨姓员
工后来的确也再循《保障法》管道提出救济,不过看似平等而更严谨的外观下,《保障法
》是否在“在下位的的被霸凌者”与“在上位的的霸凌者”间做更公正的处理,恐怕问题
还大着呢。
*1
参考洪申翰于交接典礼上的对媒体的回应:
26:50,公视记者询问部长,对于订定同时适用劳工与公务人员的专法的看法。部长回应
,应分成劳工与公务人员处理。
40:55,针对中天记者询问,洪申翰担任立委时期,其助理与警察间的冲突。记者认为此
问题涉及警察的职场工作环境,洪申翰则以“警察的工作环境,不是劳动部主管的”作回
应。
*2
目前在劳动部相关法规中,并没有“职场霸凌”一词。相关的争议,目前会视为《职安法
》中的“执行职务因他人行为遭受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依据《职安法》第6条第2项第
3款,雇主有预防这类不法侵害的义务;依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324-3条第2项
,要求劳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雇主要参照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相关指引,订定
“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计画”。
杨姓员工提出被霸凌的7项行为:
1.针对申诉人个人剥夺受训学习机会
2.针对申诉人个人删除执行职务之申请
3.积压申诉人假单近2个月不做批示及后续刁难
4.突然无故对申诉人进行职务调动
5.私下指示承办人存查申诉人的调动意愿书
6.以申诉人提出职场霸凌为理由不同意其他同仁商调
7.未经申诉人同意核发派令变更人事人员身分
*3
〈职场霸凌法制化 面对的问题有哪些?〉
https://eventsinfocus.org/news/7147824
*4
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并未公开。部分内容,可参考杨姓员工向保训会提出的再申诉
决定书,摘要如下:
“……无法认定再申诉人已获平等之训练机会;仅删除其远端办公系统权限难以避免其有
职场孤立感之产生;请假程序皆已完备,很难说明主管未为处理之理由;职务调动为主管
权限,但在业务调动应予正面沟通;再申诉人有意愿,人事室回应职缺机关“无人选”,
使其参加征选机会都没有,并经与会委员表决同意上开调查结果”。
*5
“资位”是一种交通部的事业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职等身分,属于公务人员的一种。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3条,交通事业人员的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交通部订定《交通事
业人员任用条例》,建立资位制度。
*6
依据《公务人员保障法》,公务人员如果不服他服务的机关对他的处分、或管理措施的时
候,可以提出“复审”或“申诉、再申诉”的行政救济。例如,依照考试院保训会的公告
,如果公务人员不服机关针对“性骚扰与否”的决定,可以提复审;如果不服针对“职场
霸凌与否”的决定,可以提申诉。
*7
杨姓员工提供,共四次的相关会议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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