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第 二 编 分则
第 一 章 内乱罪
第 100 条
1.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
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2.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政部以来自大陆地区的公务员拥有中华民国不可能承认的中共国籍为由
以行政命令强行解除那名公务员的职务(好笑的是人家早就不在职了)
但内政部这样逼迫中华民国公民放弃根本不存在的中共国籍
已经是承认了侵占我国大陆地区的叛乱伪政权中共是合法的
那是不是有机会吃到内乱罪的刑100了?
逼迫中华民国公民放弃根本不存在的中共国籍等同承认中共是合法国家
看起来符合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
已经是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