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时
2.记者署名:
陈志贤
3.完整新闻标题:
大法官判决“自创”死刑须“一致决” 专家学者批评不合理有争议
4.完整新闻内文:
司法院大法官针对死刑释宪,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科处死刑各审级须“一致决
”,引发各界批评“实质废死”,为此检察总长邢泰钊日前邀集检察官、学者专家就该判
决举行“评析与修法因应研讨会”,与会人士共识认为宪法法庭判决科处死刑各审级须一
致决并不合理,极有争议,且判决对受刑能力有诸多疑义,亟待修法释明。
最高检另将研析制作“检察官办理求处死刑案件检核表”,并将广纳意见制订相关指引,
提供法务部参考,协助检察官审慎办理相关案件。
专家学者认为,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科处死刑要求各审级均一致决并不合理,在实务操
作及法律解释上极有争议,且恐有法理上之扞格,而国民法官法不在这项宪法判决范围内
,建议需另行修法规范。
最高检检察官林丽莹认为,一致决的要求,将造成实务运作的困难,国民法官法既非原因
案件所适用,应不在本件宪法判决拘束范围内,可考量该法尊重国民主权的立法目的,对
死刑评决另作合理规定。
台北大学教授李荣耕指出,大法官所称的一致决究竟指所有判决的一致决、死刑的一致决
或诉讼程序一致决,未明确解释。澎检检察官吴巡龙检察官说,一致决的要求,会造成任
一职业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国民法官法庭决定情形,应修法规范限于‘明显错误’,方能
推翻国民法官之量刑决定。
北检检察官李进荣认为,若在国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决,可能发生一位地院职业法官反
对而无法判死,或案件上诉时,一位高院职业法官反对不能判死而被撤销的情形,违背民
主精神。
此外,这件宪判要求执行死刑必须具备受刑能力,并要求2年内修法,但宪判对于受刑能
力之具体判断标准与审查程序,均未加以明示,留下诸多疑义。
最高检检察官刘建志建议受刑能力问题,应由受刑人方提出异议,而非一概依职权调查,
受刑人并应负起举证责任。李进荣检察官则进一步指出,宪判将造成受刑人有故意或过失
自招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欠缺受刑能力”之风险存在。
前最高检检察官陈瑞仁呼吁,未来检方更应该从检察一体的角度来思考死刑案件,例如,
求处死刑案件,应该经过地检署检察长或者上级检察署检察长,甚至是检察总长同意,并
且应于初期就要介入,指派侦查与公诉主任进行协调工作,缜密蒐集相关量刑证据。
本次研讨会主持人、台大教授林钰雄指出,本件宪法判决创造了很多法学上的新概念,解
释上争议甚多,尚有待刑事法学界及实务人士共同研究。另前司法院祕书长、朱石炎教授
亦就1本件宪判撰文“死刑有条件合宪?”评析明显指出该宪判仍有商榷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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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大法官根本就活在象牙塔
这判决导致实务运作出现困难了
什么释宪反而越释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