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男子强制猥亵女儿3次得逞 判刑10年定谳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日电)
桃园市杨梅区一名男子涉嫌在女儿幼儿园、国小期间,3度抚摸女儿下体得逞。一审判处
男子5年6月徒刑,二审改判无罪,更一审改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男子判
刑10年定谳。
判决指出,男子在女儿幼儿园大班时,借由与女儿同床共寝机会,将手伸入女儿内裤,抚
摸A女儿下体得逞;女儿3、4年级时,男子在住处假藉睡前按摩的机会,抓捏女儿的乳房
,并抚摸女儿的下体。女儿于4年级下学期时,男子又借机抚摸女儿下体得逞。
女儿担心遭到父亲责骂,在父亲伸出狼爪时并未抵抗,等到女儿就读国中一年级时,告知
班上的老师,再由校方通报桃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转知桃园市政府警察局
妇幼警察队。桃园地检署依强制猥亵罪起诉男子。
桃园地方法院审理后,依强制猥亵等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5年6月。男子上诉后,台湾高等
法院二审认定检察官起诉的证据未达于确信男子有罪,改判无罪。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认为男子事证明确,甚至在女儿制作笔录前诱以生日赠与全新iPhone手机,要
求女儿不能讲得过于仔细,审酌男子身为被害人父亲,竟色欲薰心,违背伦常,对年幼的
女儿施以狼爪,影响女儿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甚钜,改判应执行10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
驳回上诉定谳。(编辑:张铭坤)1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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