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惩戒之必要者,应受惩戒:
一、违法执行职务、怠于执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二、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
第2条第1款其实就可以做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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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ul1021 (胡迪)》之铭言:
: 其实公务员
: 你不要摆烂得太夸张
: 该做的有做
: 长官骂你或是提出不合理要求
: 把你该做的事做好就好
: 这样其实也没差吧
: 长官即便骂你
: 难道长官能记你过让你走人吗
: 那个公务员何必用生命义气用事
: 大家怎么看呢